《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要点解读-XXX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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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因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 责任,但应将收取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
二、代签名行为的追认和确认
现状:在一些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可能没有亲自在投保单上填写 内容甚至没有亲自签字,而是由保险业务员代办,由此引发了很多纠纷。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 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 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 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 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 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诸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的销售误导行为)。
司法解释(二)出台的背景
【保险纠纷案件快速增长】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 态势。
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 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000多件,到2012年,达到 76000多件,是2008年的2.7倍。如果将与保险合同相关 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算在内,2012年 的受案数高达87万。
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 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针对第二条,司法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描述如下: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要点解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13年6月18日
目录
1 概述(时间 背景 目的 指导思想) 2 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 3 典型案例
《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施行时间 【2009年-2013年】
新《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修改后的保 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解释条款(1 )
第四条 --保规险范人接了受保了投险保人公提司交的的投保承单保并收行取为了保险费,尚
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 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 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8日 起施行。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 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 除外。 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 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目录
1 概述(时间.背景.目的.指导思想) 2 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 3 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21条)
明确了保险利益的范围和处理(共2条) 代签名行为的追认和确认(共1条) 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条款(共9条) 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共5条)
其他(共4条)
一、明确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单处理原 则
司法解释(二)出台的指导思想
1、妥善平衡各方利益, 加强保护保险消费者
2、坚持诚信原则, 防范道德风险
3、坚持保险原理,尊重 保险特性
指导 思想
4、遵守合同原理,把握 保险合同的特点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 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解释条款(2 )
第五条 保--细险合化同投订立保时人,投如保实人告明知知的义与保务险和标拒的或赔者依被保据险人有关的
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 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督促保险公司尽快承保,并
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对其收取保险 费后、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这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作出的特殊安排
,也是对保险人提出更高诚信义务的要求。
--规范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赔偿的关系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 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 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实践中,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明确 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裁 判不统一,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些沉淀已久的问题。
司法解释(二)出台的目的
司法解释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说明 义务的履行标准做了明确,旨在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 的问题。
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来推动保险立法方面的完善, 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促进保险行业规 范、健康、持续地发展。
解读: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其明知内容,防止无限扩大投保人告知
内容的范围。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引入弃权 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解释细化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防止保险人随意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 知义务为由拒赔,明确了告知义务的范围。
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解释条款(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