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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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协商民主理论公民利益表达机制构建
1.协商民主理论意义、作用
2.公民公民利益表达机制问题
3.协商民主理论指导下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构建
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人们常常用社会新阶层来概括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实质上,这种新阶层也是一种分化的不同利益集团。新阶层不断分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主体的群体意识逐渐形成,其活动能量逐渐增加,参入公共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同时,改革的深入发展,利益分化的结果,改变了传统的利益分配格局,一部分阶层由于不能分享到改革成果而产生相对被剥夺感,进而对改革中的其他获利阶层以及执政党产生不满甚至敌对情绪。社会中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给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带来严峻挑战。在这个阶段,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以及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在短期内不可能根本扭转,而且还会继续拉大,这将推动和激化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同时,在这一阶段利益主体日益多元,不同利益主体的经济需求必然推动政治需求的日益高涨,政治参与、政治渗透成为必然趋势。如果执政党对不同阶层加速增长的经济需求和政治需求引导不当,不同阶层经济和政治需求没有表达机会或者机会不平等,都可能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不稳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这一时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风险高发期”。
目前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诉求渠道不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有代表选民表达意愿的权利;政治协商制度中的政协委员代表不同阶层利益参政、议政。除了这两条渠道外,其他途径或者缺乏法律保障,或者难有实际效果。二是诉求作用较弱。工会、妇联、共青团,各种学会、协会应该代表各自群体利益,在利益诉求中发挥独特作用,但它们目前主要是起到了一种沟通信息和反映情况的“桥梁”作用,作为特殊利益集团代表表达利益诉求的强度、力度均不够。三是诉求机会不平等。不同群体占有社会资源的差异,造成利益表达机会的不均等。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市场竞争和资源重组给强势群体带来更多的机遇。强势群体占有其他群体不能比拟的社会资源,因而赢得更多的利益表达空间,其利益表达渠道呈扩张的趋势,由此挤压了其他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社会强势群体不仅具有同政府官员直接对话的路径,而且可以通过各类自己组织或参与的民间组织反映自己的特殊利益诉求。强势群体中的某些人甚至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表达机会。与强势群体相比,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狭窄,影响社会舆论和话语权的能力低,社会中很难听到他们有组织的声音。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无法回避。没有完善的利益表达渠道,他们的利益要求无法正常表达,他们的声音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这种声音有可能以另外一种非程序化、规范化的形式出现,导致社会秩序的进一步失衡。四是诉求制度缺失。关于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法律法规极不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也严重缺失,甚至有些地方创设的人民群众参与政府行为的具体方式诸如现场办公、领导接待日、领导热线、领导信箱等也缺乏规范化的操作制度,容易“走过场”、“一阵风”。五是诉求意识不强。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文化极大地压抑了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积极性,而人民群众缺乏热情又反过来滋长了某些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家长制”作风和“包办主义”,似乎自己想当然就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在长期实践中,很多人尤其是不少领导者对此问题作了简单的理解,形成了一些片面的思维逻辑:政府代表人民群
众利益,相信政府就行了,不必有其他代表,其他人也不能代表群众,只有政府是唯一能够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这就否认了个人或其他集团诉求特殊利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政府包办不同利益群体利益的表达,必将产生“引火烧身”的弊病。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社会利益冲突主要并不表现为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直接冲突,往往表现为利益受损的群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主要是政府包揽群众利益表达的结果。如果政府总是以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即第三者的身份来调节不同利益冲突,使之保持在秩序范围之内,社会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不会直接指向政府。因此,政府应该构建一种环境,促使各个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自己表达利益,鼓励他们组织起来与强势群体进行利益博弈。在此过程中,政府从中进行控制和调节,使博弈达到某种平衡。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转变观念,使政府从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包办人民群众利益表达,转变为鼓励并支持人民群众自己表达意愿。
三
承认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和他们的利益诉求的合理、合法性,政府就应该在完善利益表达权利的基础上协调好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这也就是协商民主。
2006年2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强调了协商民主是我国重要的民主形式之一。认真研究和探讨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治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利益分化、文化多元的复杂社会,社会和谐需要人们真诚地交流和沟通。协商民主是由和谐的理想转化为和谐政治生活的现实途径之一。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公共意见,往往是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基本依据,用协商来解决人民利益矛盾和冲突、协调行为,已成为当代民主社会的共识。
根据已有的协商民主经验,现代社会中的协商民主呈现如下基本特征与趋势:第一,协商民主的程序是现代民主规范内容的核心部分。从协商民主的程序设计出发,在公共利益的框架下,通过有效的协调体制与协商过程,达成利益表达、利益协调与利益共赢。第二,协商民主的基本主体是政党或利益集团。政党或利益集团在政府决策中的协商,已经成为一种政治制度或惯例。人民群众则通过参加政党或社会团体,以团体的形式参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与协商。第三,协商民主以多方协商作为决策的基本形式。协商民主中各种组织的协商权利,一般由法律明确保障,协商的过程是互相提供信息,交流意见,形成共识的过程。通过制度化协商所取得的一致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基础。第四,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各种组织的活动由其代表或政治精英来完成。政党、利益集团都是复合型政治主体,是由若干人与一定的机构组成的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是各组织之间的互动过程,也是社会组织与政治精英之间的互动过程。第五,协商民主作为民主政治的运作,其领域包括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协商。
现代民主中的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展示了当代社会政治领域的新动向、新信息,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形式与新趋势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协商民主的发展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是现代民主形式的一种发展和创新。协商民主体现了从政治协商向双向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