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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整治规范
二O一五年十一月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XX〕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XX-20XX年)》(浙政办发〔20XX〕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XX〕54号),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
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录
1 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全面解决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按时、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企业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
——至20XX年底,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
——至20XX年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有效降低,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管体系。
——至20XX年底,全面完成医药化工行业整治验收,形成完善的医药化工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医药化工行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医药化工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
本规范所指医药化工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2 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 olatile Organic pounds, VOCs),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国家环保部最新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将VOCs分为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类152 种化合物。
本规范的VOCs范围为常规意义上凡是具有挥发性或者半挥发性,造成大气污染的有机化合物,不具体区分相关种类。
2.3 清洁生产
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4 最佳可行技术
最佳可行技术是针对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整体上实现高水平环境保护所采取的与某一时期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相适应,在公共基础设施和工业部门得到应用,适用于不同应用条件下的一项或者多项先进可行的污染防治工艺和技术。
2.5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
对企业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
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监测
设备,定期监测化工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原料泄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6 气相平衡管技术
常温常压下的一些有机物物储罐可采用气相平衡管,使呼吸尾气形成闭路循环,利用罐体进、出料过程中内压变化特点,使得逸出的气相有机物在闭路中循环,以消除原料储罐、计量罐呼吸尾气无组织排放源。
2.7 二次污染
污染物由污染源排入环境后,在物理、化学或生物作用下生成新的污染物(二次污染物)而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的再次污染。
通常,二次污染的危害比一次污染严重,并由于其形成机理复杂,防治也较困难。
2.8 源头控制
应用物质材料、生产工艺或操作技能在源头减少消除污染物或废物的产生。
它包括减少使用有害物、能源、水或其他资源以及通过节能和更有效地利用及保护自然资源的实践。
2.9 末端治理
指在生产过程中的末端,针对产生的污染物开发并实施有效的治理技术。
末端治理在环境管理发展中是一个重要的阶段,它有利于消除污染污染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生产活动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趋势。
3 整治要求
3.1 源头控制要求
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产业准入标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
大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从源头控制减少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过程控制实现部分废气资源化回收利用。
末端VOCs废气处理设施实现无害化处置。
1、规范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
挥发性有机化学品原则上要求储存于配备氮封、压力调节系统和相应安全装置的储罐中,并设置平衡管。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宜采用压力或低压储罐;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置。
甲B类、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并设置惰性气体密封保护,呼吸阀排出气体须接入处理系统,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物料进入储罐过程应有减少废气排放量的措施。
生产车间内原则上不应存放液体桶装(200L及以下)物料,宜采用中间储罐中转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2、优化进出料方式
鼓励反应釜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对于有毒、腐蚀、易燃、易爆以及易挥发的桶装物料,应设置物料输送小间,并设置局部强制通风设施,排风应经收集处理后再排放。
易燃、易爆、易挥发的物料,除工艺要求外,不宜采用高位槽计量,宜采用定量输送方式。
对于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位槽计量的,易燃、易爆、易挥发物料的高位槽宜设置氮封设施,高位槽与中间槽、罐区储罐应设置气相平衡管,高位槽与料桶间宜设置气相平衡管,尾气应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粉体物料投料时,严禁采用敞开式人工投料,须根据物料的特性、包装方式和投料量大小选用不同的密闭投料方式和设备。
3、采用先进真空设备
原则上淘汰水冲泵,物料特别要求配置的除外,必须要求配置水冲泵的车间,不得超过两台。
优先使用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安装缓冲罐并设置两级冷凝装置。
4、提升介质传输工艺
禁止使用负压的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液体化工物料,须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无泄漏的泵或管道输送液体物料。
间歇生产单元应采用全过程氮气保护自动控制系统,单元系统内的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宜在避免交叉污染的情况下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
5、采用密闭分离设备
压滤机不得采用敞口压滤机、板框式的明流压滤机;应选用密闭式、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压滤机。
可根据物料的特性
选用如过滤洗涤溶解二合一机、过滤洗涤干燥三合一机、立式全自动压滤机等。
离心机不得采用敞开式、人工卸料离心机;应采用密闭式、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离心机。
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的离心机,应选用密闭式自动卸料离心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选用自动卸料离心机的,应设置离心小间,并设局部强制通风设施,排风应经收集处理后再排放。
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自动下出料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
液液分离设备,建议采用连续密闭分离装置,优先采用萃取离心机、连续萃取塔等。
淘汰采用普通釜式分离的设备。
6、采用密闭干燥设备
物料干燥应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工艺条件和厂房设施允许的情况下,宜优先选用过滤洗涤干燥三合一机,以减少物料的转移,降低有害物质泄漏和有机溶剂挥发。
工艺条件或者厂房层高等客观原因不适合选用过滤干燥一体机的,宜优先选用干燥效率高的双锥真空干燥机,单锥螺旋干燥机、闪蒸干燥机等。
对含有有机溶剂的物料干燥时,其排放尾气应设置冷凝装置进行回收处理,冷凝后的废气还需进行水喷淋洗涤、活性炭纤维、大孔树脂吸附、焚烧等方式处理。
干燥设备的进料和出料应采取相对密闭的措施,进出料区域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排风经除尘器除尘后再排放。
含有机溶剂的物料禁止使用热风循环烘箱。
7、完善“三废”收集、处理系统
废水收集、暂存系统须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收集装置须采用架空中转罐;废水处理系统中调节池、厌氧池、污泥压滤房产生的废气须经收集后,采用适宜的废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完善危险固废的包装形式,危险固废包装必须采用密封的容器或双层密封塑料袋包装,基本没有气味的危险固废堆放房间不建议设置废气收集装置。
废水处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VOCs和恶臭污染物排放单元应加盖密闭,并收集废气净化处理。
3.2 过程控制要求
以“分质分类、资源回收”为原则,首先应根据有机、无机废气的类别进行区分,废气混合后能够进行二次化学反应或者爆炸的废气须单独收集,其次对于有机废气含卤素和非含卤素有机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单个生产车间(20m×45m)为例,车间的废气量建议控制在1000~2000 m3/h。
对于产生逸散有机废气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在确定密闭罩吸气口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口呈微负压状态,罩内负压均匀,防止有害气体外逸,并避免物料被抽走。
医化行业工艺废气具体产生VOCs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以及集气方式情况如下
3.3末端治理要求
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适宜的工艺路线。
高浓度废气是指含量大于1%的气体,中浓度废气是指含量为1000ppm~1%的气体,低浓度废气是指气体含量小于1000ppm的气体。
高浓度有机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变压吸附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鼓励在生
产过程中进行回收利用,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对于中浓度有机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直接焚烧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对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环境敏感的区域应提高净化效率要求。
水溶性有机废气宜采用水喷淋、碱(酸)喷淋等预处理工艺;恶臭气体宜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等净化达标排放。
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3.4管理要求
医化企业废气处理方案应明确确保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
依据。
1、规范废气治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行
废气治理设施需委托有环境工程(废气)专项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工程完成后需保留完成的技术资料。
采用喷淋处理设施应采用液位自控仪和pH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应采用自动加药。
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并设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
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和出口TVOC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推广安装TVOCs 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也允许其他类型的检测器,但必须对所测VOCs有响应),并设置进出口废气采样设施。
2、环境监测
针对重点企业,建议定期开展挥发性有机废气和恶臭污染物在内的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测因子具体根据企业实际的有机溶剂种类、数量来确定。
针对区域性有机废气污染控制,建议建立区域在线监测系统,形成区域环境控制质量的在线监控网络。
企业或区域的VOC实时监测浓度及相关废气处理设施建设内容及时动态对外信息公开。
3、提升日常管理水平
重点化工企业应建立年度挥发性有机物等物料平衡和分析制度,掌握废气来源和基础数据,夯实环境管理基础加强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示范性企业须率先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定期检测、及时修复,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设备实施改造,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4、规范管道及排气筒设置
废气管道走向和排气筒要规范化,废气管理走向规范、标识清楚。
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末端治理设施的进出、口要设置采用口并配备便于采用的设施(包括人梯和平台),在排气筒附近地面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应合并。
5、开停工过程的VOCs控制措施管理要求
(1)停工退料阶段
优化停工退料工序,合理使用各类资源、能源,减少各类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生产装置吹扫过程中优先采用密闭吹扫工艺、最大限度程度回收物料、减少排放,吹扫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入全厂的末端废气处理系统。
(2)停工检修阶段
废气处理设施应在装置开工前完成检修维护;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设备拆卸过程中残留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物料泄漏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
(3)开工阶段
进料前,按照开工方案要求对系统进行吹扫、试压、置换、逐项、有序的检查设备设施及工艺流程,确定开工条件,防治发生物料泄漏。
进料时应将置换废气收集,送入厂区的末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 信息公开要求
4.1 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
监测合格后进行专家或专业机构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如下:
1、信息公开表
2、专业评估意见
3、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4.2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企业完成整治工作并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视同完成整治。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
1、监测内容
(1)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
(2)处置设施进、出气口VOCs浓度和风量。
2、监测步骤及要求
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1)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现场采集相关样品;
(2)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进行分析。
(3)监测时的环境风速小于3m/s;
(4)生产设备及污染处置设施正常运行30min开始监测;
(5)监测频次至少保证2次以上;
(6)建议对特征VOCs污染物及TVOCs均做监测;
(7)监测指标能够核算处理设施VOCs去除率;
4.2.2 文字及图件资料
(1)信息公开表及企业VOCs治理达标承诺书;
(2)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3)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4)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及记录保存制度);
(5)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绩效表、评估意见;
5 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
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当地环保部门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附件1 企业验收标准
附件2 推荐处理工艺一览表
附件3 信息公开表
填表人:申请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