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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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跨国公司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家拥有资产,包括工厂、矿山、销售和其
他营业机构的企业。典型的跨国公司是一
个规模庞大的厂商,以寡头垄断为主,拥
有上亿美元的销售额,其子公司分散在几
个国家。
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跨国公司必须
最大程度实现自己的利益。税收筹划作为
一种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节约经营成本的
有效手段,其带来的收益相当可观,因而
普遍受到跨国公司的重视,现已成为跨国
公司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一、选择适当的国家进行投资
避税港是跨国公司热衷的地方。形形
色色的避税港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
平、商业环境以及税收协议缔结情况的不
同而各不相同,因此跨国公司也会有所选
择。目前世界上实行低税率的避税港有百
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马恩岛、香港等。
百慕大、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
是以对各类所得实行低税率为主要特点的
避税港,也有一些国家/地区则是因税收协
议网络发达和对外资有较为优惠的政策而
成为“准避税港”,成为国际控股、投资公
司、中介性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建立的热
点地区。这些国家/地区有荷兰、瑞士、荷
属安第列斯、塞浦路斯等。跨国公司在这些地区设立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和中介性金融公司,利用这些国家税收协议的发达
网络,获得较多的税收协议带来的好处。
例1:某企业A,其业务模式是通过制
造子公司B 进行产品生产,再由销售子公
司C 通过购买B 公司的产品向外出售来实
现利润。由于两个子公司要分别向所在国
缴纳大量的所得税,使A的利润受到影响,
因此可以通过在海外离岸绿洲建立贸易中
介公司,以降低跨国公司内部制造公司和
销售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于是A 在
开曼群岛注册了一家D(中介贸易公司),
B 制造公司将产品以稍高于成本的价格先
卖给D 公司,再由D 公司以接近市场正常
的售价卖给A 在海外各国的销售公司。这
样,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由于产品的买卖
差价都很小,因此各自的销售利润也很
小,其负担的公司所得税就大大降低了。
二、选择适当的投资组织形式
选择公司组织形式进行的税收筹划是
公司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而子公司与分
公司是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子公司是相
对母公司而言,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
前者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发生的亏损不
能算在母公司的账上;后者是非独立法人,
所发生的利润与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由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充分利用税收的
这种“差别待遇”,能为企业获取最大的利
润。一般而言,一家公司在外地设立分支机
构采取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组织形式,首
先应预计公司在异地开展营业活动初期是
否处于亏损阶段,如果是,母公司就可在该
地设立一个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
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
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因而就能在汇总纳税
时减少母公司应纳的税收。如果开始就处于盈利阶段,为了充分
享受异地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低于母公司
所在地的税款,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子公
司。由于子公司在国外拥有独立的法人身
份,因此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
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是作为企
业的组成部分被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
优惠。另外,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
机构利润,除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开
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如果分支机构成
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此税相当于对其分
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多数国家征收分
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
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
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
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而一些
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
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
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我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了对外
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
需要注意的是,就股份有限公司和合
伙企业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
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公司的营业利润在本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
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
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
不征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利润
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跨国经营时也应充
分考虑到这些。
例2:KCH 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子公
司,分别设在经济开发区A 地、B 地(A
地B 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KCH 公
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0 年KCH 公司实现利润2 000 万元,
二家子公司实现的利润
均为200 万元,且子公司
税后利润的50%汇交总
公司,50% 自己留用。
两家子公司应缴纳
的所得税均为: 200×15
%= 30(万元)
总公司应缴所得税:
1)KCH 公司应缴所得
税:2000×33%=660(万
元)
2)A、B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缴所得税均为:
(200 -30)×50%×(33%-15%)
= 15.3(万元)
3)660+15.3 +15.3 =690.6(万元)
KCH 公司应缴所得税总额为:
690.6 + 30 + 30 = 750.6(万元)
假若将这两家子公司变换成分公司,
则KCH 公司应缴所得税总额为:
(2 000+200+200)×33%=792(万元)
显然,KCH 公司若在异地设立分公司,
将多承担41.4 万元(792-750.6)的税款。
三、利用投资抵免优惠措施
当企业面临多种投资机会选择时,资
本使用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包括
投资的机会成本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直接成本,如折旧和税收。只有当一个项
目的收益率高于资本使用成本时,企业才
会从事该项目投资。所以,一切可能提高
资本使用成本的税收措施,将抑制企业投
资的增长;而一切旨在降低资本使用成本
的税收措施,将刺激企业的投资意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技
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