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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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跨国公司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家拥有资产,包括工厂、矿山、销售和其

他营业机构的企业。典型的跨国公司是一

个规模庞大的厂商,以寡头垄断为主,拥

有上亿美元的销售额,其子公司分散在几

个国家。

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跨国公司必须

最大程度实现自己的利益。税收筹划作为

一种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节约经营成本的

有效手段,其带来的收益相当可观,因而

普遍受到跨国公司的重视,现已成为跨国

公司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一、选择适当的国家进行投资

避税港是跨国公司热衷的地方。形形

色色的避税港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

平、商业环境以及税收协议缔结情况的不

同而各不相同,因此跨国公司也会有所选

择。目前世界上实行低税率的避税港有百

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马恩岛、香港等。

百慕大、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

是以对各类所得实行低税率为主要特点的

避税港,也有一些国家/地区则是因税收协

议网络发达和对外资有较为优惠的政策而

成为“准避税港”,成为国际控股、投资公

司、中介性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建立的热

点地区。这些国家/地区有荷兰、瑞士、荷

属安第列斯、塞浦路斯等。跨国公司在这些地区设立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和中介性金融公司,利用这些国家税收协议的发达

网络,获得较多的税收协议带来的好处。

例1:某企业A,其业务模式是通过制

造子公司B 进行产品生产,再由销售子公

司C 通过购买B 公司的产品向外出售来实

现利润。由于两个子公司要分别向所在国

缴纳大量的所得税,使A的利润受到影响,

因此可以通过在海外离岸绿洲建立贸易中

介公司,以降低跨国公司内部制造公司和

销售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于是A 在

开曼群岛注册了一家D(中介贸易公司),

B 制造公司将产品以稍高于成本的价格先

卖给D 公司,再由D 公司以接近市场正常

的售价卖给A 在海外各国的销售公司。这

样,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由于产品的买卖

差价都很小,因此各自的销售利润也很

小,其负担的公司所得税就大大降低了。

二、选择适当的投资组织形式

选择公司组织形式进行的税收筹划是

公司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而子公司与分

公司是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子公司是相

对母公司而言,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

前者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发生的亏损不

能算在母公司的账上;后者是非独立法人,

所发生的利润与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由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充分利用税收的

这种“差别待遇”,能为企业获取最大的利

润。一般而言,一家公司在外地设立分支机

构采取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组织形式,首

先应预计公司在异地开展营业活动初期是

否处于亏损阶段,如果是,母公司就可在该

地设立一个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

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

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因而就能在汇总纳税

时减少母公司应纳的税收。如果开始就处于盈利阶段,为了充分

享受异地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低于母公司

所在地的税款,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子公

司。由于子公司在国外拥有独立的法人身

份,因此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

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是作为企

业的组成部分被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

优惠。另外,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

机构利润,除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开

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如果分支机构成

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此税相当于对其分

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多数国家征收分

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

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

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

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而一些

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

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

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我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了对外

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

需要注意的是,就股份有限公司和合

伙企业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

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公司的营业利润在本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

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

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

不征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利润

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跨国经营时也应充

分考虑到这些。

例2:KCH 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子公

司,分别设在经济开发区A 地、B 地(A

地B 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KCH 公

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0 年KCH 公司实现利润2 000 万元,

二家子公司实现的利润

均为200 万元,且子公司

税后利润的50%汇交总

公司,50% 自己留用。

两家子公司应缴纳

的所得税均为: 200×15

%= 30(万元)

总公司应缴所得税:

1)KCH 公司应缴所得

税:2000×33%=660(万

元)

2)A、B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缴所得税均为:

(200 -30)×50%×(33%-15%)

= 15.3(万元)

3)660+15.3 +15.3 =690.6(万元)

KCH 公司应缴所得税总额为:

690.6 + 30 + 30 = 750.6(万元)

假若将这两家子公司变换成分公司,

则KCH 公司应缴所得税总额为:

(2 000+200+200)×33%=792(万元)

显然,KCH 公司若在异地设立分公司,

将多承担41.4 万元(792-750.6)的税款。

三、利用投资抵免优惠措施

当企业面临多种投资机会选择时,资

本使用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包括

投资的机会成本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直接成本,如折旧和税收。只有当一个项

目的收益率高于资本使用成本时,企业才

会从事该项目投资。所以,一切可能提高

资本使用成本的税收措施,将抑制企业投

资的增长;而一切旨在降低资本使用成本

的税收措施,将刺激企业的投资意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技

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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