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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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习题答案
情境1
一、简述题
1.什么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有什么特点?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特点:
(1)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伤残”。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首先,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就无法以人的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

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

(5)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6)保险合同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

(7)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甚至一个人的一生。

2.为什么人身保险不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

定额给付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

它的特点在于:如果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则保险公司必须给付保险金,它只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之中。

人身保险之所以不实行损失补偿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人和财产的区别。

人和财产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具有感觉、思维和精神,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医疗、误工、营养等物质损失当然是可以计算的,但因事故而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却是无法估算的。


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人身保险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或损失时,对其损失以金钱方式予以弥补。

基于生命、身体的经济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合同只有保险金额的约定,而不是保险利益的价值确定,它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人身的伤害、残疾或者死亡情况时,才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事先双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障是给付性的定额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又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或“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

既然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就意味着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

3.简述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在人身保险中,同样要坚持保险利益的原则。

任何人在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人必须审查其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来源
各国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有不同规定,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的变动及其对保单效力的影响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仍然具有保险利益则并不要求。

4.请举例说明人身保险的功能。

(1)分散人身风险,分摊经济损失功能
(2)组织保险金给付,提供经济保障功能
(3)资金融通功能
(4)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5)社会管理功能
例:张先生是一位电工,平时工作有一定的危险性,经常需要攀高作业。

张先生的妻子比较担心他的安全,就想给张先生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

张太太选择了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它只要保障工作生活中的多种意外(重大自然灾害如暴雨、雷击也保),还提供门诊与住院医疗保障,另有意外住院误工、护理津贴及紧急医疗救援服务,保额高达50万元。

张太太
填写好了丈夫的相关信息就买好了保险。

这天,张太太接到电话说自己的丈夫出了意外,需要动手术,让张太太赶紧去医院交费用。

这一下子张太太哪有钱拿出了,张太太想起自己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就赶紧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医院,帮助张太太垫付了手术费用,度过了眼前的困难。

5.人身保险有哪些分类方式?
(1)按实施方式来划分,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2)按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3)按承保方式划分,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4)按保险期限划分,分为长期业务、一年期业务和短期业务。

(5)按回报的不确定性划分,分为人身保险传统产品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6.简要说明人身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1)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为人身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呈现出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运行态势。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和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我国经济发展将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保险业作为第三产业重要组成部分,必将从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过程中获得新的动力。

(2)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需要人身保险业加快发展
建设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保险业的积极参与。

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提出的明确要求。

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医疗等保障需求方面,保险业大有可为。

(3)外部环境不断优化为人身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需要保险业发挥更大的作用。

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作用必将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完善而逐步显现。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风险保障模式、经济金融运行模式和社会管理模式将会进一步市场化,需要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分析题
1.案情
2007年5月,A出版发行公司为促销旗下某本书籍,向购买该书的顾客,每本赠送一份由A公司投保、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2月,某次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其中有10位读者,其法定继承人认为死者为前述赠送保险
的被保险人,遂以受益人的身份,向B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A公司对被保险人并不具有可保利益,因而拒赔。

问题: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保险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A公司为促销书本向购书人赠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顾客买书客观上满足了保险赠与所附的条件,可以认为顾客买书的行为是同意A出版社为其投保,
应视为A公司对死亡顾客具有保险利益。

由此可见,保险实务中同意原则不仅局限于被保险人的明确表示,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

2.案情
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15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3日邓某因意外死亡。

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

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15万元保险金。

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好友刘某的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问题:试分析,邓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
①邓某父母的要求不正确。

②因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同时,根据受益权的特点,一是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它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二来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仍然具有保险利益则并不要求。

在本案例中,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5万元保险金,以4万元清偿邓某生前所欠债务,其余由交给邓某父母。

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保险金应当全部给受益人,即张某。

情境2
一、简述题
1.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具有特殊性
(4)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和投资性
2.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指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人身保险合同的中介人,保险合同的中介人也称为辅助人,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约、履约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介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3.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什么是宽限期条款?什么是复效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2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宽限期又称宽限期限,一般为30天或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宽限期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合同中列入宽限期条款后,如果投保人停缴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复效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之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一般是2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过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行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负责。

显然,只有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才有可能列入复效条款。

复效申请必须在自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2年内提出,投保人在提出复效时应提供复效申请和可保性证明,并补缴保费及利息。

4.请说明设立自杀条款的意义。

如果把自杀死亡一概列为除外责任,不给付保险金,就会使受益人失去保障,有违保险的宗旨。

但是,如果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一律给付保险金,则有可能使人寿保险成为以自杀图谋钱财的手段,这不仅违背保险的宗旨,也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在无法准确判断被保险人自杀原因的条件下,可行的办法就是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1年或2年内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在合同生效1年或2年后自杀死亡,属于保险责任。

5.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合同履行义务有哪些?
(1)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

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的过程,就是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

投保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将被保险人的有关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否则将影响到投保方在合同中的权益。

(2)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缴纳保险费。

(3)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义务的履行。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单证。

(4)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也应尽告知义务,即保险人在订约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解释条款,说明投保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解答投保人提出的有关询问。

(5)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从受益人处获得完备的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及时明确保险责任范围,计算给付金额,进行赔付。

给付的金额以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额,给付方式除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一般以现金形式给付。

6.简要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依据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2)尊重双方订约时的真实意图。

(3)专业解释的原则。

专业解释原则是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的原则。

(4)解释要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二、案例分析题
1.案情
200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缴保险费30元。

200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带着单位开
具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中领取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验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

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己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于是,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拒付该笔保险金,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该单位退还了付某的保险费。

问题:试指出本案包含的保险基本原理并作评析。

当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在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保险人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受到时间的限制。

自签订合同之后的2年内,保险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超过2年以后,保险人则失去这一权利。

本案例发生在合同成立两年内,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2.案情
江某早年父母离异,与父亲、爷爷一起生活,后父亲重新结婚,一家四口人生活在一起。

江某工作后,单位为职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江某指定受益人为父亲。

保险期间,江某因意外身亡。

江某死后,其爷爷正要通知出差在外的江某父亲,其父亲竟在外地遭遇车祸身亡,死亡时间比江某晚一天。

在此之后,江某的爷爷、生母和继母都提出了保险金请求。

问题:这笔保险应当由谁受领?为什么?
江某生前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其父亲,故江某死亡后保险金属其父亲所有。

因其父亲尚未来得及领取保险金即已死亡,故该保险金属江某父亲的遗产。

江某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江某父亲的父、母、配偶、子、女中仍存活的)。

从本题目来说,江某的爷爷和继母可以作为江某父亲的继承人申请理赔款。

江某的生母由于已与江某的生父离婚,其不具有申请条件。

情境3
一、简述题
1.简述人寿保险的含义与特点。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的特点:
(1)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2)保费的均衡性
(3)具有保障和储蓄的双重功能
(4)风险较其他险种稳定
(5)经营的技术性要求高
(6)投保对象的普遍性
2.简述定期寿险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

定期寿险的特点:
(1)保费低廉。

由于定期寿险结构简单,保障单一,因此保费也相对低廉。

(2)保险费具有可比性。

定期寿险相对于其他寿险没有现金价值,也不提供分红,因此定期寿险同类产品之间的保险费具有可比性。

(3)可续保性。

几乎所有的定期保险保单都包含可续保选择权。

(4)可转换性。

允许保单持有人将定期寿险转换成为终身保险或其他等额的寿险。

定期寿险的适用范围:
由于定期寿险的保费相对低廉,若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因此这种保险比较适用于收入低且保障需求相对较高的人群;对于在特定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生命具有合同上权益关系的人投保,以免被保险人在特定期间内死亡使投保人利益遭受损失;除此之外,偏重死亡保障的人也适于投保定期寿险。

3.什么是年金保险?它有什么作用?
年金保险是按年金的方法支付保险金的一种生存保险,即按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隔一定的周期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年金保险的作用:
年金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年金收入中不仅包括了投保人缴付的本金和利息,还包括了期内死亡者的利益,同时,年金保险的保险费采取按月缴费的方式,可以缓解支付压力,保证生活需要。

基于上述优势,参加年金保险的主要作用就是为老年生活提供保障,为未成年人成长、学习、创业、婚嫁积累资金,年金保险也可以作为一种安全的投资方式,获得税收上的优惠。

4.简述简易人寿保险的特点和种类。

简易人寿保险习惯上称为简身险,它是一种小额的、免验体的、适合一般低工资收入者的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的特点:
(1)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的年龄组别(档次)采取固定格式、标准化
(2)低保额、低保费、缴费次数频繁
(3)免验体,由于简身险每份保额较低,一般都免予身体检查
(4)保险费率不同于普通寿险
简易人寿保险的种类:
保险公司办理简易人寿保险业务,保额小、收费次数多,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上门收费,上门续保,所以开办的种类较少。

简易人寿保险的种类一般有:①两全保险,期限为15年或20年。

②限期缴费(20年缴清或缴至75岁止)终身寿险。

③合终身寿险,需夫妻二人同时投保,限期缴费。

④两全保险,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何时死亡都给付保险金,而且在被保险人生存期内每5年或每7年满期时都给付一次保险金。

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并继续缴纳保险费,保险单就继续有效,直至最后付讫死亡保险金为止。

5.试比较普通人寿保险与创新型人寿保险的异同。

相同点:都能提供风险保障。

不同点:
(1)保险合同双方承担的风险不同
在传统寿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保障风险、费用风险和投资风险,投保人不承担投资风险。

在投资连结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只承担保险风险和费用风险,不承担投资担风险,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在万能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并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最低收益保证。

投资型寿险比传统保险更注重投资收益,投保人在享有超额投资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2)保险金的确定方式不同
传统寿险业务的保险金的确定方式采用定额制。

保险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综合保险金额以及保险金额的变动方式,保险公司按约定纪念会保险金。

投资型寿险业务的保险金的确定方式采用变额制。

在整个保险期内,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与投资业绩相关,因此纪念会的保险金额是不确定的。

但是,投资型寿险产品一般会提供一个保证的最低保险金额。

(3)保险产品的透明度不同
传统寿险产品在费用分配、保单结构方面不够透明,客户无法确知所支付的保费是如何分摊到各收费项目中的。

投资型寿险在费用分配和保单结构方面非常透明,客户可以了解各项费用扣除以及投资账户或万能账户的情况,保险公司每年年终会向投保人发送一份财务报告书,向他们妻儿老小保费是如何在提供保险保障、费用扣除和现金价值之间分配的。

(4)账户设置不同
传统人寿保险中投保人保费进入保险公司的普通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是单独账户,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与保险公司普通账户中的资产相分离;万能保险的万能账户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的一部分,万能账户应当能够提供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万能账户进行管理和利率结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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