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范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促进各项业务合理、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三条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第四条财务管理目标。
根据全省统一发展规划,建立符合农村信用社现代经营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实现农村信用社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财务管理核心。
科学、合理、规范地管理和配置财务资源,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在多级法人的基础上,实行“统一政策,计划控制,指标考核,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统一政策。
省联社负责统一制定全省财务政策、制度和规章,规范和约束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行为。
计划控制。
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每年由省联社统一对全省下达财务收支计划,并按计划对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对财务计划指标进行逐级分解落实,严格掌握与控制。
指标考核。
省联社根据年初下达的财务收支计划对各市联社、办事处按各项计划指标进行考核。
分级负责。
全省农村信用社以法人为单位实施财务管理。
具体为:
省联社依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同时,经省政府授权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农村合作银行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县(市)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
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管理体制,实行统负盈亏、共担风险。
实行多级法人体制的市联社、县级联社、基层信用社,分别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
第七条省联社通过统一政策、计划控制和指标考核实施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分级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农村信用社自觉接受并贯彻执行省联社制定的各项财务政策、规章制度和计划指标。
第三章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财务收支计划是实现全省经营目标的管理手段,是经营决策、监测控制、检查分析、考核分配等各项经营管理的依据。
财务收支计划主要包括利润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费用支出计划等。
第九条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省联社计划财务部负责编制和调整全省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于每年1月末前提出本部门业务发展政策要点和主要业务
指标计划,主要包括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安全防卫设备支出、电子设备与信息技术产品支出等年度计划,统一送交计划财务部。
各市联社、办事处于每年1月末前将财务收支计划上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
同时,车辆购置、基建项目、固定资产维修支出等年度计划单独上报,其中,基建项目、固定资产维修支出计划需附各单位基建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部对提供的各项业务指标计划汇总平衡后,统一编制财务收支计划,2月20日前上报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经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全省综合经营计划,统一于每年2月末前由计划财务部下发全省执行。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计划是指令性计划,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
确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需调整时,于当年10月底前提出调整财务收支计划的申请,由省联社计划财务部负责调整后报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各市联社、办事处根据下达的财务收支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
其中,向下分解的费用类指标必须严格控制在上级核定的计划指标内。
同时,各市联社、办事处将分解的计划指标上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下达的计划,并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检查,对财务收支计划与实际进度的差异,要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省联社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年末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年度中间对计划执行情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基建项目、固定资产维修、车辆购置、电子化网络建设设备支出,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和基层信用社必须按照年初批准的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各市确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需增加或调整年初计划,须逐项报省联社审批。
第十九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
第五章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列账必须从严控制。
各市联社、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和基层信用社购入或按法定程序申报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和当年发生的递延资产需逐笔报省联社审批。
第六章基层信用社资金、财产多缺处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财产多缺的范围:
(一)出纳长短款、结算差错款。
(二)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
(三)财产多缺。
(四)其它灾害、事故损失。
第二十二条资金、财产多缺的处理权限:
基层信用社发生资金或财产多缺,按下列规定权限上报确认,经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一)资金多缺的处理确认权限:20000元(含)以下的由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确认;2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由各市联社、办事处确认;50000元以上由省联
社确认。
(二)财产多缺的处理确认权限:50000元(含)以下的由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确认;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报各市联社、办事处确认;100000元以上报省联社确认。
(三)当年发生资金和财产净损失经按上述权限确认后,如需税前扣除的报税务部门审批。
第七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厉行节约、总额控制”原则。
第二十四条费用管理在总额控制下,实行比例管理、专项审批的办法,从严掌握。
按财政、税务、劳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比例管理的费用支出主要有:代办储蓄手续费、代办收贷手续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上缴管理费等。
实行专项审批的费用支出主要有:审计费、保险费、租赁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
发费、外事费、专项奖金、其他费用以及一次性开支20000元以上的会议费逐笔由市级管理机构计财部门审批。
工资性费用支出按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费用支出实行“统一支出,归口管理”,一切支出均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经有权人审批后,由计划财务部门统一报销。
第二十六条本着保证质量、节约成本、加强管理的原则,对大宗物品的支出实行集中采购管理。
其中,安全防卫设备、电子设备与信息技术产品、重要空白凭证印刷等支出由省联社实行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联社和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要按规定印制业务用账、簿、表和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统一组织印制,其它凭证按省联社统一格式,由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统一印制,信用社凭上级联社下划的付款凭证和原始发票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