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外购砖瓦用粘土的适用法律思路探究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打击非法外购砖瓦用粘土的适用法律思路

探究

论文导读:非法外购砖瓦用粘土现象的存在,长期侵犯着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持久困扰着辖区内的矿政管理,不断冲击着行政区域内矿业市场的健康、公平、有序发展。但如何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加以遏制和规范,成为当前地质矿政部门实际行政管理中比较困惑的问题,为此,积极探索遏制外购砖瓦用粘土矿产资源管理的新途径,明晰矿政过程中适用的法律依据,依法分析和界定在相关过程中的粘土资源产别,抓住重点,找准切入口,研究并找出切实可行、适用高效、清晰明了的法律思路,是必要的和迫切的。前者,法律思路很明晰的,是恢复到违法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后者,情况则较为复杂了,涉及来源地和到达地两处的矿政管理问题,以及来源地利害关系人问题。非法外购砖瓦用粘土,由于购买标的的非法,侵犯了矿藏的国家所有权,导致交易缔结的非法,占有和运输行为的非法,这里为矿政部门牵头打击非法收购行辖区外的砖瓦用粘土打开了方便之门。管理外购砖瓦用粘土法律思路的特点优势及其意义,探究了物权形式依法变化情况,未依法转移的,产权主体不变化,找出了依法打击的切口。关键词:打击,非法外购,砖瓦用粘土,法律思路,探究

非法外购砖瓦用粘土现象的存在,长期侵犯着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持久困扰着辖区内的矿政管理,不断冲击着行政区域内矿业市场的健康、公平、有序发展。但如何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加以遏制和规范,成为当前地质矿政部门实际行政管理中比较困惑的问题,为此,积极

探索遏制外购砖瓦用粘土矿产资源管理的新途径,明晰矿政过程中适用的法律依据,依法分析和界定在相关过程中的粘土资源产别,抓住重点,找准切入口,研究并找出切实可行、适用高效、清晰明了的法律思路,是必要的和迫切的。

1.海安县外购砖瓦用粘土状况及其管理困惑

以江苏海安县为例,根据县矿产年报统计,目前全县共计40家砖瓦企业,近三年来,平均每年用土量在189万立方,其中通过县矿政部门挂牌上市取得的河道淤泥粘土矿只有29.万立方,占砖瓦企业总用土量的15.56%,则外购粘土矿占总用土量的84.44%。科技论文。如此多的外购粘土,多数采矿企业难以拿出完整合法有效的手续,由此冲击着县辖区内健康、有序、合法运转的粘土矿市场,不利于平衡依法取土企业的心理,给县辖区内矿政管理带来巨大障碍。

属地管理,从来源上属于本行政区域之外的粘土矿产资源,本地矿政部门有没有管理权限,管理会不会越权;采用什么的法律途径进行矿政管理,才不至于越权;如何打消砖瓦企业外购粘土全然不属于本地矿政行政管理的错误念头,这些是矿政部门依法行政而必须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2.对外购粘土实施矿政管理的法律思路探索

2.1砖瓦用粘土产别在自然与社会中转换

对砖瓦用外购粘土实施矿政管理首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分析和弄清砖瓦用粘土的产权类型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砖瓦用粘土属于动产还是属于不动产,是保护其国家所有权而必

须首先弄清楚的基本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相关民事法规也有类似描述。科技论文。虽然,这样界定动产和不动产很不严谨,但是这里不妨碍本文分析粘土矿分类与归属。砖瓦用粘土是资源还是资产呢。大凡资源,应当是天赐的,不需要人工注入的,但可以为人类生产和生活之类活动而利用的自然物。资产呢,被人类劳动进行了正面价值的附加,更符合人类利用目的,更能达到所期望利用效果的劳动产品。沙土,如果没有人类劳动的赋予,那么只能算是资源,如果经过了人类劳动倾注,变成了粘土等,那么资产即随之而称呼。

粘土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呢。粘土矿产资源,未被开采前,事实上是土地的物理构成部分,如果属于矿产的,应当是不动产,如果仅仅属于资源的,那么无所谓产不产的,不属于劳动产品,只是在有市场购买潜力的情况下,有着价格上表示的意义,否则,得不到人类关注,不被人类所企图,只能是赋存物。不动产的特点是,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大大降低其价值。粘土一旦离开其原先位置而被取走,就不再有其固定位置处的特定环境而利用于其他用途、进而丧失其原有机会潜能,所以粘土矿产是不动产,而土矿资源呢,由于探矿权的实施后,付诸了人类劳动,在采矿权实施以前、处于未开采前的位置和状态下,也转化为是不动产了。

砖瓦用粘土,不管是资源,还是资产,为了方便起见,统属于砖瓦用粘土矿产资源。是资产的,根据相应过程,界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分别,而动产和不动产,适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是不同的。[1](p14)

2.2砖瓦用粘土在法律、法规中形式变换。

探矿权、采矿权实施或政府依法处置,是粘土矿产资源由于不动产或自然自在物转化为动产的分水岭,但探矿权、采矿权是如何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此,砖瓦用粘土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归属于不动产物权,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让与不动产或自然赋存物处分权的方式。

粘土矿产资源,在采矿权实施后,被从原先的位置空间中开采出来,就成了有人类活动施与过的动产,其所有权归于完整法律文书约定的产权人,本文是指依法购买了采矿权而取得粘土采矿许可证的砖瓦企业。如果,开采不是应采矿权而实施的、而且不为法律所容忍的,那么就开采出来的粘土矿产资源,取购人就有侵权违法之行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那么,政府作为所有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则有权依法代表国家追回处置,如果还复原位,则回复为资源或不动产性资产。如果适宜于依法公开向特定群体出售,那么就是按动产的方式转移所有权,取得的相应收益归国库。最终修复或实现矿藏的国家所有权。这只是大体的法律适用思路,但适用的条件远非如此简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