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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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我国允许进入的外国资本形式及其有关法律问题

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是指一国投资者在另一国用来投资的各种资产表现的各种形态的总称。它主要是依照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或双边国际投资协议或国际投资保护协定来确定。综合看来,各国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不外乎可以分为下面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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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及其他各种物权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货币或有价证券有形资产国际投资资本形式 国际投资法是一个由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组成的,既包括资本输入国法制又包括资本输出国法制,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的独立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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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惯例章等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

联合国大会决议担保机构公约等建立多边投资世界性多变投资条约定等东盟出尽和保护投资协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投资协定等促进与保护双边投资条约国际法律法规海外投资保险法等资本输出国法制等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法外国投资法,合营企业资本输入国法制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投资法 在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我选择了《国内法律法规》下《资本输入国法制》中的“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和相关法律问题”做了一个思考和总结。这里选择我过准许进入的外国资本形式及有关法律问题为例。

依照1990年4月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8年9月20日《中外合年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8年4月13日通过的《中外合月作经营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和1990年10月28日发布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和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这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允许外国投资的资本形式主要有货币资本、实物资本、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等。下面则结合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分别对这几种资本形式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货币资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业法》中规定的“现金”出资形式显然是一种货币资本形式;《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外国投资者可将从外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其中,“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和在中国赚得的人民币利润这两种出资形式都是货币资本形式。

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货币资本,是一种最为直接又比较理想的利用外资的方式待建立和完善社会

主义市场,尤其是对于一个亟待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又缺乏资金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显得迫切而必要。

外国投资者用货币投资,在我国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投资者对出资的货币拥有所有权。1988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以及合营者以外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这些要求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同样有效。该规章就明确规定,合营各力的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现金,不得以贷款作为出资,也不得以他人的财产和权益作为出资或作为担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作者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及其担保也明文规定:“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作为外商则应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以合营、合作企业的名义借款出资,也不得无理需求中方合资、合作者或地方政府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2.开立外汇帐户。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本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则一般要求在中国境内指定的外汇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依照《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在投资实体注册或者登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需要在中国境内其它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应当持注册或登记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外国投资者确有需要在中国境外开户,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或履行了申请批准手续后,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开设账户。198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规定,在中国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资企业,其独资承担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资金,准许存放在经中方同意的外国或者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批准,经批准在外国或者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存款帐户者,须于每季终了后30天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告外汇存款帐户的收付情况。

3.出资验证与登记备案。外国投资者出资后,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由企业根据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然后,再由其将企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实物资本

从1994年起,外商以实物资本投资于我国的比重已逐年下降,其中外商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也开始减少,到1995年这一势头更加明显,从1996年开始,我国已取消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优惠政策。这说明我国对外商以实物投资开始有所选择,并力促其规范发展。实物资本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者对出资的实物拥有所有权。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并且是拥有处置权的实物。外国投资者得出具其对该实物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并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实物不得存在任何担保物权。

2.对实物出资有一定限制条件。不是外商想投资于中国的实物都能满足作为资本的条件,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规对实物外国投资者用以投资的实物确实是适合出资的要求是:外国投资者用以投资的实物确实是适合中国需要的,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必不可少;中国不能生产,或中国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或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作价。外国投资者以实物投资时,必须作价,一来可以确定投资者的出资额,二来可以出资比例确定投资者可以分享到的收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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