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暂行)-地方司法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

定(暂行)

(2013年6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8月1日京高法发[2013]268号)

为应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引起的案件管辖和相关审判业务调整,实现审判工作的平稳有序过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辖调整的时间节点和地域范围

1.时间节点。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的时间节点为2013年8月21日。

2.地域范围。2013年8月21日以后,我市三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分别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管辖东城、西城、丰台、房山、大兴五区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管辖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六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处理

3.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管辖。以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或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2013年8月20日以前,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已经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或移送起诉材料,一中院、二中院至2013年8月21日以后尚未决定立案的,应继续审查,并在决定立案后进行审理。

4.商标确权类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处理。商标确权类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仍由一中院审理。

5.涉国家部委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处理。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区的国家部委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仍由一中院审理。

6.管辖权转移的处理。2013年8月21日以后,一中院、二中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交已经不属本院管辖的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当事人针对管辖调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处理

8.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确定。对西城、房山、大兴、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等区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或抗诉的,以当事人提交上诉状或检察机关提交抗诉书的时间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2013年8月21日以后,当事人提交上诉状或检察机关提交抗诉书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多名被告人都提起上诉的,或者既有检察机关抗诉,又有被告人上诉的,以先提起的时间为准。

2013年8月21日以后,当事人仍然按照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向一中院、二中院上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移送卷宗材料,并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工作;直接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上诉材料的,由一中院、二中院将上诉材料交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新的管辖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工作。

9.相关区县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文书的处理。当事人上诉期限开始于2013年8月20日以前届满于2013年8月21日以后的,西城、房山、大兴、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等区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裁判文书交代上诉权利时应注明:因我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3年8月21日起进行管辖调整,不服本裁判的,2013年8月20日以前,可向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8月21日以后,可向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多个当事人都提起上诉或者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以先提起的时间确

定管辖法院。

10、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发回重审的处理。2013年8月20日以前,一中院已经受理的西城、房山、大兴区人民法院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二中院已经受理的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等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或抗诉案件,2013年8月21日以后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直接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但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又上诉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处理

11.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处理。2013年8月21日以后,一中院发现西城、房山、大兴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二中院发现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等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确有再审必要的,应当报市高级人民法院,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新的管辖规定,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2.再审申请的处理。当事人对西城、房山、大兴、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等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以当事人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2013年8月20日以前,当事人提交申请的,按照原管辖规定,由一中院、二中院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并依法再审。2013年8月21日以后,当事人提交申请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并依法再审。当事人仍然按照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申请材料的,告知当事人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申请再审。存在当事人申请期限即将届满等特殊情况时,也可以先接收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再转交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13.抗诉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西城、房山、大兴、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等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以检察机关提交抗诉书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2013年8月21日以后,检察机关提交抗诉书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五、执行程序的处理

14.执行实施案件的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一中院、二中院第一审,当事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以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在2013年8月20日以前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原管辖规定处理;当事人在2013年8月21日以后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以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2013年8月21日以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5.执行复议的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复议的,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执行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2013年8月21日以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仍然按照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申请材料的,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申请复议。存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期限即将届满等特殊情况时,也可以先接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再转交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16.行政非诉执行复议的处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以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2013年8月21日以后,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17.督促执行的处理。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申请督促执行的,以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2013年8月20日以前一中院、二中院已经受理当事人申请的,2013年8月21日以后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区县人民法院执行,但不得再指令已经不属本院管辖的区县人民法院执行,确有必要的,应当报市高级人民法院,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

18.恢复执行的处理。执行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均应向原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原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