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农村“独二代”孩子姓氏归属问题看婚姻家庭关系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0903车晓莲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中姓氏有着深远的作用,于是宗族家族对姓氏有着不同寻常的执着和确定,这也是其维持家族稳定的纽带。而今,随着社会的进去,“子随父姓”的传统习惯被打破,尤其在当下,“独二代”的姓氏问题更将姓氏对婚姻家庭的稳定问题推向了新的高潮,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应该理想的看待孩子的姓氏问题,不要一味的强求,文化的传承和家庭的幸福是我们当今社会所应该正在追求的。
关键词:独二代姓氏婚姻家庭
人类社会设立婚姻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传宗接代。恩格斯说: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 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须的工具的生产; 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 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 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 一方面受劳动发展的阶段的制约, 另一方面受家庭发展的阶段的制约。为了人类自身的生产, 即种的繁衍, 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创造了婚姻家庭制度, 发展成为了今天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通俗的说,人类为了繁衍后代,亦或是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一生创造的价值在其一生中无法消耗完,那么必然这些财产将传给下一代。那么,这下一代的产生及确定就极其重要了,在历史发展中,就形成了以姓氏来确定证明血缘亲子关系。
一.我国传统取名“子随父姓”
全世界的华人都称自己为炎黄子孙,即以传说中的皇帝和炎帝作为中华民族的共同祖先。这是一种对同一种文化渊源的认同和寻根情结,而这种寻根意识最终则以姓氏为渠道,达到百川归海,种姓统一。从某种意义上讲,五千年的华夏文明就是不同血缘姓氏的宗族,在各个历史时期繁衍生息、播迁交融、兴衰更替的总汇。以血缘姓氏为脉络的姓氏谱系,正是具体记录各姓氏宗族的渊源世系、兴衰荣辱及其历史功业和文化特色的重要文献,是中华文明进化的轨迹、社会发展的缩影。中国古代姓氏的作用是极大的:
(一)明血缘
姓氏是人类文化中标志人群血缘关系的“遗传”性符号,每一个人都有自己与生俱来而且一般不能选择的姓氏,姓氏是代表和识别社会成员的主要标志,醒目的表示了一个人的家族系统和血缘关系。其主要作用在于“明血缘”,表示同姓的人就是同一位祖先的子孙。
(二)别贵贱
“姓”是全体氏族成员与生俱来终生使用的,“氏”是姓所衍生的氏族分支,“氏”最初只是贵族的专利,其主要作用在于“别贵贱”,随着一个人社会地位的升沉而变化。秦汉以后,氏不再象征特权,平民不但有名有氏,且所用的氏大都因袭自周代,并开始和姓混而为一。
(三)别婚姻
“同姓不婚”是中国古代一项非常严格的婚姻制度。它由原始社会的外婚习
俗发展成为西周的一种礼制,再上升为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礼记·大传》规定,只要是同姓,无论远近亲疏,虽百世而婚姻不能相通。其原因就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在中国人看来,同姓即同祖,“五百年前是一家,有血关系的人通婚是男女无别、与禽兽无异的行为,因此被视为婚姻大忌。
(四)明世系
古代无子者,必有择立嗣自子之事,这与中国传统文化观念有关,吕思勉说:“中国人所与必欲立后,盖中国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说古人之说,所以说,则以谓鬼犹求食之故”。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人死为鬼,鬼须血食,而且应有后代儿孙奠供。因此无子者为了使自己不成为孤魂野鬼,就努力的续上香火。无子就收养嗣子,但收养继嗣应以同姓为限。
姓氏虽然在母系社会就产生,是原始人类逐步摆脱蒙昧状态的一个标志。但是姓氏真正的作用或者表现实在封建社会。为了区别贵贱、等级迎合古代的封建帝制,姓氏、血缘一直以来都是维系家族的重要保障。所以,在对子嗣的重视程度上我们不难发现家族对于香火种族继承的重视。姓氏的稳定对于家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在封建时期,是夫权社会,子嗣的姓氏当然毋庸置疑应该是“子随父姓”。
二.当代孩子取名的现状
但到了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以利益、价值等新的需求标准来确定人际关系,传统的以血缘关系按宗族类别确定活动区域或交往对象则已退而居其次。商品经济社会使得原来姓氏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不再那么重要,使得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有了很多例外出现。加之独生子女家庭普遍增多,使亲族问的关系网大为简化。在这种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动下,传统的姓氏观念产生了根本性的动摇,这表现在:
(一)子随父姓的习俗已发生变化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由此可见,在孩子的姓氏上,双方父母享有平等的权利。很多孩子随母姓的现象,与我国现代女性地位的提高有着密切的联系。广东省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广东省性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玉整认为,当代社会女性地位的提高、血缘关系的弱化,是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
(二)价值取向的改变
在古代一个人的价值很大部分来自于他的等级,尤其是在皇族贵族之间,血缘的尊贵代表着这个人的价值。这种现象在如今的印度仍有发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当今社会仅凭一个姓就代表你的能干那种状况已经是一去不复返了。所以,这种姓氏在这方面的作用已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失了。现在,姓名可能更多的是一种个性的张扬,是一种自由的选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三)“姓”、“名”合一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尤其是知识分子,他们对于姓名的追求在于彰显个性,已经没有过分的追求姓和名了。例如,有的作家、艺术家长期使用固定的笔名、艺名,反而原名被淡忘了。笔名可能是一个词汇,很难区别其中的姓和名。如李芾甘的笔名叫“巴金”,到底是姓巴名金,还是就叫巴金而不必再分姓名,人们对此都不会深究。姓氏是家族的名称,个人的血缘符号,在今天的社会生活
中好像越来越被忽视了。
但是,在这样的现状的背后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几千年文化的祭奠,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稳定,姓氏宗族式在其中扮演者很重要的角色。那么一旦这种环境被打破,人们的婚姻家庭乃至社会必然会受到冲击。社会细胞家庭一旦不稳定对于人类的发展将是极其不利的。
三.婚姻的产生极其认识
(一)婚姻制度的本质认识
1、人类婚姻的动机
人究竟为什么要结婚?对现代人来说,往往只能解释成为了满足个人的生理需要、情感需要、爱的需要、性的需要。这既不全面, 也没有说到根本点上。我们说否认婚姻的生理需要和生理基础是不正确的, 有人人们认为, 婚姻根本不受生物动力的影响, 是没有道理的, 但婚姻不等同于生理行为。美国社会学家伯吉斯说: 动物求偶, 而人结婚, 其意义不同是简单明了的。求偶是生物性的, 而婚姻是社会和文化的。婚姻是一种仪式, 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 一种一旦进入就要对社会承担认可责任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德国社会学家穆勒里儿也反对仅从个人的角度把婚姻动机单一化的观点。他说人类婚姻的动机期, 由于妇女劳动范围逐渐缩小, 只囿于家务, 财富和继承问题日益突出, 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一跃成为婚姻的主导动机, 子女升为婚姻动机的首位。到了以个人自由为原则的第三个时期, 浪漫的爱情成为婚姻的主导动机。可见, 人类婚姻的动机是多种的, 复杂的, 其重要性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动着的。从他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后代是婚姻的很大一部分原因,那么如何确认那是你的后代,很多人乃至现在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方式仍然是姓氏,以此来区别别人的孩子。姓氏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仍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婚姻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古代就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说,以及皇帝在即位之后的首要任务是子嗣,这些都可以看出,婚姻的现实意义在很大一部分上是子嗣。那么子嗣的重要性正是因为他可以稳定这个家族,稳定这个社会。如果没有合法的继承人,财产的继承将会导致混乱,所以说对于孩子从古至今都被看的如此重要。(二)婚姻从表象上是个人行为, 从本质上是社会行为
正因为婚姻家庭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 所以社会既认可它, 也要规范它, 保护它, 用各种手段(习俗、道德、法律、舆论)控制它, 维护它的正常秩序, 在现代社会主要靠法律控制。用社会学观点看, 婚姻从表象上是个人行为, 从本质上是社会行为。婚姻是个人行为, 是说今天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 一个人要不要结婚, 和谁结婚,什么时间结婚都是个人的自由, 是个人决定的事, 他人和社会都不会干预。婚姻是社会行为, 是说个人的婚姻要符合社会规范, 具体的说要受社会的限制,今天主要是受法律既婚姻法的限制, 比如说当事人必须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具备结婚人的各种必备条件才能结婚。当事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得到批准, 婚姻才被社会承认。结婚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家庭义务和责任, 如果违规要受到社会的干预, 甚至制裁。
1950年我们就制定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和公布的第一部法律(民法) , 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它面对千家万户, 关系社会传承, 太实用, 太重要。自1950年后我们又先后修改了两次婚姻法, 即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