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宋代的法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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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 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 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 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答案: ABCD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 三、法律体系
一、法制指导思想
1、集权中央,防止割据: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 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从法律 上肯定“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 的 政策,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
条法事类克服了敕令格式合编的弊病,有利于敕令格式的内
部协调。改变了法典编撰过程中以法律性质作为编撰标准的做法, 是法典编纂体例上的创新。
三、法律体系
1.律
2.令
3.格
4.式
5.制、敕、宣:皇帝的命令
6.御笔:
未经中书、门下讨论和封驳程序而直接发布的皇帝命令。
关系:
律令格式是基本法,敕是律令格式的特别法,制敕宣、御笔
B、宋刑统的变化
①分门别类。唐律有篇无门,《刑统》把性质相
同或相近的律条12篇计213门,每篇之下若干门,门下若 干条。如《名例律》分为24门57条, 这使律典的眉目清 晰适用。
②添附敕、令、格、式177条。将唐朝开
元二年至宋建隆三年近250年间各朝继续通行敕、令、格、 式加以审定,分门别类,依照时间顺序附在相关律疏之 后,加“准”字以为标志。
条法事类:南宋谢深甫编纂的一部法典。它以事 分门门下分类,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 令、格、式、申明(法律解释)等。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敕、令、格、式 合编,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将敕令分类编 排。淳熙七年首次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其后有宁宗朝的《
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朝的《淳祐条法事类》。
二、主要立法
1、宋刑统 2、编敕 3、编例 4、条法事类
1、《宋刑统》
A、《宋刑统》简介 B 、《宋刑统》的变化
A、《宋刑统》简介
宋太祖建隆三年,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窦仪 和苏晓等人依《显德刑统》修律,次年完成 《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 30卷、12篇、213门、502条,条文后附有 令、格、式、敕177条,起请条32条。它 是宋朝的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 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 行的封建法典。
2、义利并用,依法理财:送中期以后由于冗官、 冗兵及向辽、西夏纳绢输币,造成财政匮乏, 理财成为当务之急。思想由“讳言财利”转为 “利义均重”,从而加强经济立法,以适应封 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3、临下以简,哀矜折狱。宋初认为“立法不贵 太重而贵必行,法必行则人莫敢犯”,主张 “以宽仁为治,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
②输钱印契:
即缴纳契税,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
③过割赋税:到政府部门办理赋税义务的转移。
④原主离业:
订立契约后,须转移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卖方必须
离开产业。
倚当
倚当:一定的期限内由倚当主占有田宅,获
取全部的收益,期满后或田宅收益相当于原“当
②宋太宗、真宗、仁宗时有《太平兴国编敕》《淳 化编敕》《咸平编敕》《天圣编敕》《庆历编敕》 《嘉祐编敕》,量多。特点:律敕并行。
③神宗时修《熙宁编敕》。“律不足以周事情,凡 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特点:以敕破律,以敕 代律。
3、编 例
编例:把散例通过汇编而使其上升为具有 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法律形式,如《熙宁 法寺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③将《唐律》中“余条准此”条汇集为称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44条,列入“名例律”。
④新增“起请”条32条。窦仪பைடு நூலகம்人将《宋刑统
》所列律敕令格式加以审核,向皇帝提出具体修改建议,称 为“起请”条,冠以“臣等参详”,排在敕、令、格、式之 后。
⑤删去了唐律每篇所列的历史渊源部分, 改动了个别字,如将“十恶”中的“大不敬”改
编例始于神宗,南宋更频繁。包括断例 (指审判案件的成例)和指挥(指中央机 关对下级机关下达的指令)
例的编制和使用使《刑统》徒有其名,出现 “以例为要”“非例无行”的局面。神宗 时,出现“以例破律”的情况,南宋达到顶峰。 宋朝不仅以敕破律、代律,且以例破律、代 律,对后世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4、条法事类
是编敕或编敕令格式的特别法。
第二节
宋代法制的发展
(一)民事法律的发展 (二)刑事法律的发展
(一)民事法律的发展
一、所有权 二、契约关系 三、婚姻制度 四、家庭与继承
思考题 1、2、3
一、所 有 权
①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垦田(先占取得)、买卖、
继承和受赐;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租佃、典、押)需官府的承认,以红契 为勘断田宅交易纠纷的法定依据。
为“大不恭”。
2、编敕及特点
敕:皇帝批准的、针对特定人或事的由中书颁发的命令
编敕:宋朝经常性的立法活动,将单行的散敕分门 别类编纂,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立法过程,编 纂后的敕也称编敕。分三个阶段:
①宋初编《建隆新编敕》。“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 载,以敕令格式定之”。特点:律主敕辅、以敕补律。
第九章 宋代的法制
960-1127-1279
思考题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司法制度
思考题
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 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②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买卖、继承和赠与
牌记: ③
宋朝首创的表明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不可侵犯的纪录页,俗
称“书牌”,是官府认可的合法版权标志。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分类 2、土地买卖契约的要件 3、典当契约 4、租佃契约
1、买卖契约的分类
①绝卖:一般买卖,出卖一经完成,卖方就丧失
其物的所有权。
②活卖:典卖,即通过让度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
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形式。
③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
取出卖物的价金的一种交易形式。
2、土地买卖契约的程序
①先问亲邻。
《刑统》:“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
不要,次问四邻(东、南为上,西、北次之);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 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 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答案: ABCD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 三、法律体系
一、法制指导思想
1、集权中央,防止割据: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 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从法律 上肯定“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 的 政策,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
条法事类克服了敕令格式合编的弊病,有利于敕令格式的内
部协调。改变了法典编撰过程中以法律性质作为编撰标准的做法, 是法典编纂体例上的创新。
三、法律体系
1.律
2.令
3.格
4.式
5.制、敕、宣:皇帝的命令
6.御笔:
未经中书、门下讨论和封驳程序而直接发布的皇帝命令。
关系:
律令格式是基本法,敕是律令格式的特别法,制敕宣、御笔
B、宋刑统的变化
①分门别类。唐律有篇无门,《刑统》把性质相
同或相近的律条12篇计213门,每篇之下若干门,门下若 干条。如《名例律》分为24门57条, 这使律典的眉目清 晰适用。
②添附敕、令、格、式177条。将唐朝开
元二年至宋建隆三年近250年间各朝继续通行敕、令、格、 式加以审定,分门别类,依照时间顺序附在相关律疏之 后,加“准”字以为标志。
条法事类:南宋谢深甫编纂的一部法典。它以事 分门门下分类,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 令、格、式、申明(法律解释)等。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敕、令、格、式 合编,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将敕令分类编 排。淳熙七年首次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其后有宁宗朝的《
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朝的《淳祐条法事类》。
二、主要立法
1、宋刑统 2、编敕 3、编例 4、条法事类
1、《宋刑统》
A、《宋刑统》简介 B 、《宋刑统》的变化
A、《宋刑统》简介
宋太祖建隆三年,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窦仪 和苏晓等人依《显德刑统》修律,次年完成 《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 30卷、12篇、213门、502条,条文后附有 令、格、式、敕177条,起请条32条。它 是宋朝的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 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 行的封建法典。
2、义利并用,依法理财:送中期以后由于冗官、 冗兵及向辽、西夏纳绢输币,造成财政匮乏, 理财成为当务之急。思想由“讳言财利”转为 “利义均重”,从而加强经济立法,以适应封 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3、临下以简,哀矜折狱。宋初认为“立法不贵 太重而贵必行,法必行则人莫敢犯”,主张 “以宽仁为治,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
②输钱印契:
即缴纳契税,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
③过割赋税:到政府部门办理赋税义务的转移。
④原主离业:
订立契约后,须转移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卖方必须
离开产业。
倚当
倚当:一定的期限内由倚当主占有田宅,获
取全部的收益,期满后或田宅收益相当于原“当
②宋太宗、真宗、仁宗时有《太平兴国编敕》《淳 化编敕》《咸平编敕》《天圣编敕》《庆历编敕》 《嘉祐编敕》,量多。特点:律敕并行。
③神宗时修《熙宁编敕》。“律不足以周事情,凡 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特点:以敕破律,以敕 代律。
3、编 例
编例:把散例通过汇编而使其上升为具有 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法律形式,如《熙宁 法寺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③将《唐律》中“余条准此”条汇集为称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44条,列入“名例律”。
④新增“起请”条32条。窦仪பைடு நூலகம்人将《宋刑统
》所列律敕令格式加以审核,向皇帝提出具体修改建议,称 为“起请”条,冠以“臣等参详”,排在敕、令、格、式之 后。
⑤删去了唐律每篇所列的历史渊源部分, 改动了个别字,如将“十恶”中的“大不敬”改
编例始于神宗,南宋更频繁。包括断例 (指审判案件的成例)和指挥(指中央机 关对下级机关下达的指令)
例的编制和使用使《刑统》徒有其名,出现 “以例为要”“非例无行”的局面。神宗 时,出现“以例破律”的情况,南宋达到顶峰。 宋朝不仅以敕破律、代律,且以例破律、代 律,对后世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4、条法事类
是编敕或编敕令格式的特别法。
第二节
宋代法制的发展
(一)民事法律的发展 (二)刑事法律的发展
(一)民事法律的发展
一、所有权 二、契约关系 三、婚姻制度 四、家庭与继承
思考题 1、2、3
一、所 有 权
①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垦田(先占取得)、买卖、
继承和受赐;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租佃、典、押)需官府的承认,以红契 为勘断田宅交易纠纷的法定依据。
为“大不恭”。
2、编敕及特点
敕:皇帝批准的、针对特定人或事的由中书颁发的命令
编敕:宋朝经常性的立法活动,将单行的散敕分门 别类编纂,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立法过程,编 纂后的敕也称编敕。分三个阶段:
①宋初编《建隆新编敕》。“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 载,以敕令格式定之”。特点:律主敕辅、以敕补律。
第九章 宋代的法制
960-1127-1279
思考题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司法制度
思考题
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 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②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买卖、继承和赠与
牌记: ③
宋朝首创的表明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不可侵犯的纪录页,俗
称“书牌”,是官府认可的合法版权标志。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分类 2、土地买卖契约的要件 3、典当契约 4、租佃契约
1、买卖契约的分类
①绝卖:一般买卖,出卖一经完成,卖方就丧失
其物的所有权。
②活卖:典卖,即通过让度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
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形式。
③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
取出卖物的价金的一种交易形式。
2、土地买卖契约的程序
①先问亲邻。
《刑统》:“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
不要,次问四邻(东、南为上,西、北次之);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