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诉IDC案看华为的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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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为诉IDC案——案件详情
2011.7.26 IDC对华为向ITC提告337调查,向特拉华法院起诉专利侵权 2011.12.6 华为向深圳中院提出两起诉讼:(1)反垄断(2)费率
2012.10 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对华为以“国家安全”名义发布调查报告
· 停止过高定价行为 则判决确定 IDC公司就其 2013.2 一审判决:(1)IDC 构成垄断,赔偿 2000 万 (2) 确定费率 0.019% · 停止差别定价行为 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华 · 停止搭售行为 2013.6.28 ITC主审法官对无线 3G设备337案(2011)初裁 为公司的许可费率或费率 IDC所诉 7项专利一项无效,另外 6项被告华为不侵权 · 停止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IDC作出承诺: 范围。 · 停止拒绝交易行为 · 不对中国企业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 IDC向广东高院上诉:标准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 · 不将非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进行 IDC和华为均向广东高院上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 捆绑许可
按0.019%支付专利使用费率是否合理
中国法院核算 0.019%
一般工业产品 利润率 3%
华为公司的产品利 润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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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问题讨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关于FRAND原则的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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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 纠纷案
2
IDC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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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的知识产权管理
——从华为诉IDC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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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件梳理
法律问题讨论
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诉讼策略 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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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为诉IDC案——原被告简介
原 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 司
vs.
交互数字公司旗下有交互数字通 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 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和IPR许可公司等 子公司,它们互为关联,对外统称交 互数字集团(IDC)。该公司参与了全 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拥有 一系列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 并将自己的专利融入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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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诉讼策略
心态上:积极应对
诉讼外:寻求 多种解决途径
(把握政府鼓励创 新大环境,提起反 垄断调查)
诉讼中:步步为营
(管辖地选择、证据搜集等)
诉讼后:总结反思
(吸取教训,调整内部策略, 积极加入5G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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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华为诉IDC案
2011.7.26 IDC向ITC就3G无线设备提告337调查,华为为被告之一 2011.12.6 华为诉至深圳中院 2013.01 IDC向ITC就3G、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华为为被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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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问题讨论
标准必要 专利使用 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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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 2% 华为提出费率 0.005%
依据 IDC 公司与苹果公司的专利许可情况, IDC 公司许可苹果公司全球范围使用其专利七 年共收取许可使用费5600万美元,而苹果公司 2007年到2014年的销售收入,根据相关调查公 司的调查和保守估算应为3135亿美元,所以核 算苹果公司许可费率 0.0187% ,据此而判定华 为 支 付 IDC 公 司 SEPs 专 利 授 权 金 费 率 不 超 过 0.019%。 法院也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三星公司与 IDC 公司的专利许可费率的达成是在诉讼背景 下达成的,苹果公司与 IDC 公司之间的专利许 可费率完全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的, 因此,主要参考 IDC 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的专 利许可费率,是适当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1、被告IDC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实施
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 2、被告IDC公司赔偿华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3、驳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必要专利
的捆绑搭售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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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问题讨论——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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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FRAND原则的解释问题
2.法律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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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 纠纷案
根据反垄断法,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 需要考虑市场份额、该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市 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 1 、在专利与标准相结合的情况下,产品制 造商要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实施必要专利必 不可少且不可替代,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从而 获得超越专利权内涵的市场支配力量。 2、IDC作为涉案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唯一的供 给方,其在 3G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 场具有完全的份额,故其完全具有阻碍或者影 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3、IDC仅以专利授权许可作为其经营模式, 自身并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生产,不需依赖或者 受制于 3G 标准中其他必要专利权利人的交叉许 可,故其市场支配力未受到有效制约。
标准必要 专利使用 费纠纷案
3
2
法院是否能够直接判定许可费率
按0.019%支付专利使用费率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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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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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FRAND原则的解释问题
标准必要 专利使用 费纠纷案
IDC公司:1、解释FRAND原则应适用法国法 2、根据法国法,FRAND义务是指知识产权所有 者的单方声明,并不是一种双方缔约的强制要求 法 院 : 1 、 本案适用中国法 , 应用中国法对 FRAND原则进行解释。 2、即使是在法国法中,对FRAND原则的解释 也没有明确规定,IDC的解释无权威依据 3、尽管中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FRAND的含义, 但有类似的规定。 4 、本案所涉的 FRAND 义务实际上是 ETSI 和 TIA 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和相关承诺。华为公司与 IDC公司作为会员,应当受其约束。 5 、 FRAND 义务( 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 )的含义在前述协议中是明确的。 其核心在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或者许 可费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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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
1. 深谙美国规则 与海外子公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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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
2. 拥有核心专利 2001年,华为将旗下“安圣电气”连带附属知识产权出售给全 球电气大王爱莫生公司,一举获得60多亿人民币的回报。在与 3COM的合作中,华为也是以知识产权作价,占据了合资公司 51%的股份。 在3G研发过程中,华为累计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60多亿元, 参 与的研发人员多达6 000多人。短短3年内,华为拥有了2 700 多 项3G专利,其中94%为发明专利。华为的3G技术跻身全球第一 阵营,率先在阿联酋、香港、毛里求斯、马来西亚实现商用, 突破欧洲UMTS市场,承建荷兰全国UMTS网络。在NGN、 IPDSLAM、NG-SDH等新产品的市场拓展中,抢占了国际市场 建设的第一轮商机,巩固了华为的国际品牌和国际市场地位。 2007年,华为规模突破欧洲、北美、日本和非洲等市场,同时 海外销售额占比超过70%。按照目前的收入规模,华为已经成功 跻身全球前五大通信设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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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问题讨论
(一)关于是否构成过高定价的问题 1、从ICD对华为公司就涉案必要专利许可 费问题数次次报价来看,均明显高于交互数 字对其他公司的专利许可费。 2、ICD对华为公司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 缺乏正当性。 3、 ICD在美国提起相关诉讼和 337 调查, 进一步加强了过高定价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
2013.5
华为的诉求: 2013.01 IDC再次对华为 3G、4G无线设备向ITC提告337调查 华为的诉求:按FRAND原
· 垄断,发改委 不要求中国企业将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许 华为向发改委举报IDC 6月立案调查
可 · 不直接寻求通过诉讼方式迫使中国企业接 受其不合理的许可条件
2013.10.28 二审维持原判
交互数字公司 滥用市场支配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地位纠纷案 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
被 告
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标准必要专利 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 使用费纠纷案 IPR许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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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为诉IDC案——案件背景
绕不开躲不过的标准必要专利 双方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久谈无果 IDC在美国对华为提告337调查并起诉
国内 提起诉讼 提起反垄断调查 国外 积极配合ITC
变被动为主动,促成和解
围绕华为应对337调查,分析华为的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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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
图1 FACTS AND TRENDS REGARDING USITC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S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网站发布“337调查报告” 201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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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问题讨论
IDC 公司 : 双方并没有签订许可合同,在 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判定 许可费率没有依据
标准必要 专利使用 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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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能够直接判定许可费率
法院:关于标准专利的使用费率,当事 人达不成协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定 1 、类比专利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法 律没有关于标准专利使用费率的规定,但 是对于强制许可的费率,法律明文规定在 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时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裁决,不服可以起诉。 2、IDC公司多次报价均不符合 FRAND原则,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能由法院给 出判决
1 08/25/2011 12/19/2013 2 05/18/2012 08/27/2012 3 09/05/2013 03/14/2014
侵权不成立 (other)
4 08/21/2012 02/19/2014 5 01/30/2013 02/11/2014 IDC
无线消费电子设 备和组件 3 G或4 G无线设 备功能和组件
2013.12 双方达成和解,撤销各自在美国和欧盟发起的专利侵权和反垄断诉讼 2014.01.02 双方共同向ITC提出终止调查动议,达成保密性质调解协议 2014.05.20 中国发改委依《反法》45条中止对IDC涉嫌价格垄断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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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为诉IDC案——判决结果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
1、被告IDC公司给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许 可费率以相关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不超过0.019%
侵权不成立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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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
华为取得337调查胜利的原因
1. 深谙美国规则 2. 拥有核心专利 3. 企业高层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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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
1. 深谙美国规则 选择律所 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Covington & Burling LLP) 创立于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历经近百年历程,现有 超过800名律师在北京、布鲁塞尔、伦敦、纽约、圣 地亚哥、旧金山、首尔、上海、硅谷以及华盛顿执业, 是公认的顶级国际律师事务所。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来自百度文库
337调查总数 32 56 69 40
涉中国的337调查 10 20 18 1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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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个人关于涉及中国的337调查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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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应诉美国337调查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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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应诉美国337调查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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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应诉美国337调查的基本情况
起止时间 申诉方 IDC 涉及专利 无线设备与3 G 功能和组件 带有可伸缩USB 连接器的电子设 备 电子显像装置 结果 侵权不存在 (一项专利无效) 撤诉 华为的代理所 Covington Burling LLP Sidley Austin LLP Cadwalader, Wickersham & Taft LLP Steptoe & Johnson LLP Covington & Burling LLP
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 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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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关于是否构成搭售的问题 1、IDC将**(非必要专利)捆绑销售构成 搭售,因为非必要专利一般具有可替代性, 将其捆绑销售会阻碍或限制市场竞争 2、ICD将有关必要专利捆绑销售不构成搭 售,因为在标准技术条件下,必要专利本身 就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将其一起捆绑 销售,不仅符合效率,而且不会产生如非必 要专利般的将在某技术市场上的支配力不当 延伸、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问题。
2013.6.28 ITC主审法官对无线3G设备337案初裁 IDC所诉7项专利一项无效,另外6项被告中兴和华为不侵权
华为上诉至广东高院 2013.5 华为向发改委举报IDC垄断,发改委6月立案
2013.12 3G/4G无线设备337案达成和解,各自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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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
应对337调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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