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规管理及争端解决.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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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直接投资的国际法规范
(一)双边性国际法规范 1.双边性规范产生的原因 2.双边性规范的类型 ➢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2)双边投资保证协议 ➢ (3)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二)区域性国际法规范 ➢ 1.欧盟的相关规定 ➢ 2.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相关规范 ➢ 3.阿拉伯区域内投资保证公司公约
第二,在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方面,美国、日本和德国均要求投保的投 资者与承保机构的所在国有密切联系。
第三,在合格投资与合格东道国方面,美、日、德三国均规定:凡前 来投保的海外投资,均以东道国已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可以承保的 先决条件,这是对东道国主权的一种应有的尊重,也是提高当地海外 投资安全系数的需要。
(三)全球性国际Hale Waihona Puke Baidu规范
1.华盛顿公约
在世界银行主持下,一些专家拟定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 约》。该公约于1965年3月18日在美国华盛顿市正式签署,因此也称为《 华盛顿公约》。《华盛顿公约》的主要内容为建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该中心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 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但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而 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案,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组成的调解 委员会和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调解或仲裁工作。
1.在业务方面,SEC规定外国公司必须将其一般业务发展情况陈述出来, 并且包括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再分、兼并或合并的性质及结果;在一般业 务过程之外买卖任何重大数量的资产;母公司及重要的子公司的破产,破 产产业接管或类似的性质和结果。
2.在法律诉讼上,外国公司必须公开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官方牵涉的重 要未决的法律诉讼。如果诉讼涉及损害赔偿要求,只有当其金额超过外国 私人发行者及子公司流动资产总和的10%时,才需要其进行公开。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
一、国际直接投资法规 二、国际间接投资法规 三、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法规
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 国际直接投资的国际法规范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
(一)投资国的国内法规范
1.对外投资审批的法律规范
2.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规范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由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创者是美 国。1948年,随着美国马歇尔计划的实施,它的对外援助体制也日 臻完善。当时,由美国政府的“经济合作署”管理援外事务及海外 投资,首创投资保险制度,但其仅适用于欧洲发达国家,保险范围 也仅限于外汇风险。后来,随着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大量流入发展中 国家和地区,而这些投资往往要面对征用和国有化等政治风险,而 保险制度也转而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 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简称OPIC) 从1971年开始承担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成为主管美国私人海外投资 保险的专门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鼓 励资本输出,纷纷效仿美国制定了投资保险制度。
(2)海外投资保险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在承保机构方面,美国对外投资保险业务由OPIC全权经营, 它是直属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自负盈亏。日本的承保机构为通 商产业省出口保险部。德国则由指定的两家公司,即“信托股份公司 ”和“黑姆斯信贷担保股份公司”作为政府代理人承办德国海外私人 投资的保险业务。
➢ 第六,在赔偿和救济方面,各国均规定了赔偿投保人的条件以及向东道 国的代位求偿权。
(二)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 1.发达国家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 2.发展中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 (1)对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2)外国投资的范围。 (3)出资比例。 (4)投资期限。 (5)国有化和征用。 (6)经营管理权。 (7)劳动雇用。
一、国际证券投资的法规管理
(一)国际证券发行的法规管理 1.证券发行人的母国对国际证券发行的管制 2. 证券发行的东道国的法律管制 (1)证券发行批准制度 (2)证券发行披露制度
(二)国际证券流通的法规管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最为完善,其他 国家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非常相似,以美国为例:
➢ 第四,在承保的政治风险险别方面,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 承保三种主要政治风险,分别为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 。
➢ 第五,在保险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方面,一般来说,最大保险额为投 资总额的90%,但德国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将保险额提高到95%。未予 承保的份额由投资人自行承担风险后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提高投资者 的自我责任感和积极性。关于保险期限方面,所有各国的投资保险制度 均提供15~20年的长期保险。各国的年保险费和费率标准差别较大。美 国的OPIC在经营上必须自负盈亏,因此保险费也最高,如果三种主要 政治风险一揽子投保,合计保险费约为15%。大部分国家均对海外投资 保险机构提供补贴,因而保险费较低。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 (1)产生背景 ➢ (2)主要内容 ➢ (3)产生的影响 ➢ 4.未来的多边投资协议 ➢ (1)未来多边投资协议(MAI)的规定性和主要内容 ➢ (2)经合组织对制定MAI所做的努力 ➢ (3)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推进MAI的制定
第二节 国际间接投资法规
国际证券投资的法规管理 国际投资基金的法规管理 国际期货和期权投资的法规管理
2.汉城公约
为缓解和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政治风险的担心,1984年, 世界银行重新修订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并于 1985年10月正式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 MIGA)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者提供 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