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金融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
(一)中央银行 (二)商业银行 (三)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节 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中央银行法,是指规范和调整中央银行的内部 组织机构以及对外活动的法律规范。
(二)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
1.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 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 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 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 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债券的上市程序
(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 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 ②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 营业执照;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⑥公司债券的 实际发行数额。
1.证券必须合法。 2.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 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 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 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八章 金融法
本章要点:
• 我国的货币政策及工具及主要业务; •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及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
律责任;
• 证券的发行、承销、上市及交易的有关规定; • 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 • 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 外汇管理的有关内容和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
律责任。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二)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
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 6.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证券发行的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 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它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 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 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 或其他有关机构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3.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 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4.发行公司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准则
(二)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交易大致要经过三道程序: 1.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 .提请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 3.上市公告
(三)债券上市
1.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 元;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 券发行条件。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或承销商依法公开向社会
进行招募和发售的行为,具体包括股票的发行和债 券的发行。
证券的发行方式有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二)发行程序
1.发行人应按照由依法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机构 或者部门规定的格式、报送方式,向有关机关提交 申请文件和送报有关文件。
第三节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和证券法概念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4.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 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5.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6.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 券交易活动。
7.证券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持有和买卖股 票。
8.公司大股东的证券交易限制。
9.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10.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四)中央银行的业务
1.负债业务
2.资产业务
3.中间业务
4.中央银行的业务限制
(1)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 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 限不得超过一年。
(2)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 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三)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
1.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 增长而制定的调控、调节和稳定货币的经济政策。
2.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 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及外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