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少儿杯乒乓球比赛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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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儿杯乒乓球比赛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国少儿杯乒乓球比赛(以下简称“少儿杯”比赛)的健康发展,确保比赛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儿杯赛”由“新星杯”、“向阳杯”、“开拓杯”、“创新杯”、“幼苗杯”、“奥星杯”、“四环杯”、“娃娃杯”八个杯赛组成。
第三条中国乒乓球协会本着团结全国乒乓球工作者,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开展少儿乒乓球活动的原则,主办全国“少儿杯”乒乓球比赛。
第四条“少儿杯”比赛执委会是“少儿杯”比赛的工作机构,应遵守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积极为发展全国少儿乒乓球运动做贡献的原则,组织开展“少儿杯”乒乓球竞赛活动。
第二章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五条“少儿杯”比赛执委会要在举办比赛前一个月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少儿杯”比赛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办赛意见;
(二)承办单位签字的中国乒协标准办赛协议书;
(三)比赛规程;
(四)安全方案和应急情况处置预案;
第七条未经中国乒乓球协会批准,不得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举办“少儿杯”比赛。
第八条经批准的“少儿杯赛”,变更举办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销该比赛,必须经中国乒乓球协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竞赛管理
第九条参加“少儿杯”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竞赛活动期间酗酒滋事,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条中国乒协将向各“少儿杯”比赛派出比赛监督1名、裁判长1名、编排副裁判长1名、骨龄检测人员2名,以上人员的旅费、食宿费由承办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中国乒协对“少儿杯”比赛执委会行驶下列管理职能:
(一)负责与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
(二)监督执委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三)监督执委会按照竞赛规程进行相关活动;
(四)监督执委会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五)监督执委会公开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少儿杯”比赛执委会在组织比赛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全国通报、暂停和取消本次竞赛活动的处罚:
(一)提交审批、登记手续等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未按照竞赛规程进行相关活动;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组织混乱,家长多次干扰比赛,致使比赛不能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乒乓球协会批准,违规举办全国少儿杯赛的,将追究“少儿杯”比赛执委会的相关责任。
(一)擅自举办全国“少儿杯”比赛的,将责令终止其活动,在全国通报批评,并处以4年内不得举办全国“少儿杯”比赛的处罚;
(二)未经批准私自转让举办权的,在全国通报批评,并处以3年内不得举办全国“少儿杯”比赛的处罚。
第十四条“少儿杯”比赛要保证办赛水平,对比赛规模、地点、竞赛规程、收费、骨龄检测、裁判员选调等要求如下:
(一)“少儿杯”比赛要适度控制比赛规模,根据全国各承办单位的条件,参赛运动员总数要控制在500人以内。
(二)比赛地选择应充分利用中国乒乓球协会训练基地的资源,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训练基地举办。
(三)比赛须有16张以上球台,尽量保证住宿、餐饮、体育馆在同一个区域。
(四)对参赛运动员的收费标准要控制在每人每天150元人民币以内,报名费每人不超过100元,号码布每块不超过10元,骨龄检测费每人不超过80元,团体会员费每单位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五)“少儿杯”比赛执委会不得将收取的费用放入个人账户,需经执委会领导集体同意方可支出,其收支情况需每年向中国乒协报告一次。
(六)“少儿杯”比赛执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承办比赛单位收取竞赛批准费。
(七)“少儿杯”比赛10—11岁年龄段的运动员必须进行骨龄检测。
骨龄检测不合格的运动员将被取消此次比赛全部项目的参赛资格。
(八)“少儿杯”比赛的主办单位统一为中国乒乓球协会,承办单位为本次比赛具体的合作单位。
(九)“少儿杯”比赛的冠名格式为:××××年“××˙××杯”全国少儿乒乓球比赛。
第十五条“少儿杯”比赛执委会不得与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不得在竞赛活动以外使用公章。
第十六条中国乒乓球协会将根据各杯赛办赛质量,每年将评选“最佳杯赛”,对办赛优秀的“少儿杯”比赛执委会进行表彰。
第四章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各“少儿杯”比赛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总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八条“少儿杯”比赛执委会要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九条“少儿杯”比赛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四年,经选举可以连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如有特殊情况,需报中国乒乓球协会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少儿杯”比赛执委会要根据本办法制
定工作细则,经中国乒乓球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乒乓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