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生死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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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立法
世界范围内知情同意权的确立最早是针对人体实验行为,如1946年纽伦 堡军事法庭提出的《纽伦堡纲领》和1964年世界医师大会通过的《赫尔辛基 宣言》,但真正赋予所有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是 1981 年世界医师大会通 过的《里斯本宣言》。1983年《夏威夷宣言》也将知情同意权列入患者的法 定权利。 1973年美国医院联合会通过的《病人权利法案》和1974年美国卫生、教育、 福利部以法律形式颁布的《病人权利》都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不利影响;五是在属于紧急避险的特殊情况下等。
张宝珠,刘鑫.医疗告知与维权指南—知情同意权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年. 杨席. 小议患者知情同意权在中国的完善[J ] . 中国卫生法制,2 00 8,1 6(5 ):38 . 盛皓.医患纠纷中医方说明义务之运用[N].人民法院报,2001- 09- 17(3).
2、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 内容主要表现为生命健康权健康维护权,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 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3、人格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谢青松,汤建华. 患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的法律研究[J].医学与哲学,2009(3)
PA RT.
两权摩擦的原因分析
原因分析
1、与以往观念的冲突 2、对知情同意权的理解存在偏差 3、相关的法律意识不强 4、对患者应获知的信息内容的误解
医生因素
5、患者的知识文化
患者因素
6、患者心理素质
7、患者对知情同意的无知
医生因素
★一是与以往观念的冲突:以医生为中心、医学职业为主导到以病人为中心 、以病人的同意为主导的转变需要时间适应。
★二是医生对知情同意权的理解存在偏差:观念中把“以病人为中心” 的 要求仅仅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宣传的需要,是医德医风建设的一种表面形式 。
★三是相关的法律意识不强:我国相应于医疗活动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忽 视对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致使医师不懂法。
陈子平.医疗上 “充分说明与同意(Inform consent) 之法理”.东吴大学法律学报(台湾),2000,12(1):51.
国内依据
★ 《民法通则》第98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据此,公民在医疗过程中知悉与其生命健康 的相关信息对此做出选择决定,应当是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 ★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 生不利后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 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 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在一些行政规章,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也都规定有向患者告知的义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 权利。 从法律规定对告知义务的内容来看,其趋势是由较为重大的医疗措施,向一般医疗行为及患者病情 及一般医疗风险也要告知的变化。
★案例三:
2010年10月,广州昌岗中路昌岗大街、发生大面积脑出血的市民刘先生,醉酒后脑出血急诊入院,在 他急需进行手术抢救时,他的两名姐姐却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甚至不同意办理入院手续,无奈 下医院只好采取保守治疗,她们眼中的“烂人”弟弟最终因酗酒醉死在医院。
现状分析
人的生命健康是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物质载体。而医生所从事的职业 正是挽救患者生命健康的职业,当看着患者处于生死关头,每个医生内心都 在受着职业操守与良知的双重责难。
★四是对患者应获知的信息内容的误解:误认为应当详尽地给患者讲述病情 及医学知识发现无从讲起,或者误认为与患者订立的 “生死状”就是患者 的知情同意。
客观原因
★法律法规的因素:“严格知情同意”和“一般知情同意”等级 的混淆,医疗机构不可能对每一个医疗环节进行“知情同意”的 取证。
★医疗设备和医疗实力的不足:差的医院,一般很难准确检查和诊断 出患者的真实病情,医生就难以向患者提供真实信息
我们不禁开始反思: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本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情, 然而当患者或其家属滥用这一权利时,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如何平衡两 权的抉择?
研究意义
通过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生命健康权、医疗紧急救济制度等相关理 论的梳理,对紧急医疗活动中,患者知情同意权和生命健康权两者间冲突 的分析,在结合我国相关方面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患者的两权在 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并综合国内外学者的 立法经验,对我国紧急医疗服务规则的制定提出几点建议,以期通过完善 紧急医疗措施权、细化法律规定、明确责任主体等方式缓解患者知情同意 权和生命健康权在现实操作中的矛盾。
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生死抉择
讲解目录
绪论 相关概念回顾 两权的落实现状 两权摩擦的原因分析
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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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研究背景
医疗技术和设施的飞速发展和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民众的就医率日益 增高,在医患双方联系日益紧密的形势下,围绕着医方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 这一现状的争议无疑是最大的。诚然,在医疗实践中,作为强势方的医方侵 犯作为弱势方的患方所理应享有的知情同意权的现象较为常见,因此,无论 是学界的专家学者还是作为被侵害方的患者及其亲属,都对知情同意权这一 合法权利的保护有着很高的呼声。然而,从近几年来看,对保护患者知情同 意权的强调似乎有些矫枉过正之嫌。
★ 2、患者本人拒绝治疗:患者不认为自己有病、对经治医生印象不好、疾病 经过多次治疗无效丧失信心、对治疗措施产生的痛苦不能承受或害怕、病情 能够自愈无须治疗等。
★ 3、代理人拒绝治疗:作为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代理人的选择一般都能符 合患者的最大利益,尊重代理人的选择实际上是尊重患者同意权的表现。但也 不排除有时代理人的选择损害了患者生命健康。
患者本人拒绝治疗
B
Baidu Nhomakorabea
问题类型
实施保护性医疗 A
措施
冲突现 象类型
C 代理人拒绝治疗
患者指挥下的医 E
师行医
D 患者或其家属放弃
治疗
问题类型
★ 1、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对于心理承受能力差的重症病人来说,告知其真 实病情反而不利于疾病的康复。如果告知并征求患者同意,虽然尊重了患者的 知情同意权,却违背了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法律规定,相反不告知病情,虽然遵守了 法律,医师却剥夺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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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的实施现状及问题
案件回顾
★案例一: 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感冒在同居男友肖志军陪同下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诊 ,院方建议做剖腹产手术,肖志军坚持认为自己是陪同李丽云来看感冒,不是来生孩子,拒绝签字, 李丽云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一身两命。
★案例二: 2010年12月3日清晨,一名29岁临产孕妇被转送至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医生检查后认为,如 不尽快手术,将造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但产妇坚决要自己生产。经医院相关负责人解释,产妇的 丈夫同意手术,但产妇本人仍拒绝签字。为抢救产妇,医院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并由医院相关负责人 签字同意,强行为产妇进行剖宫产,挽救了产妇生命。婴儿出生数小时后不幸夭亡。
原因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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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浅析
★ 1、不履行知情同意告知义务或知情告知不充分。
★ 2、知情同意告知的主客体不明确(由什么职别的医生来履行,各级医院都 是根据自己的理解或惯例来履行告知)。
问题类型
★ 4、患者或其家属放弃治疗:在临床实践中,常常遇到癌症晚期患者、垂危 患者在治疗希望渺茫的情况下,本人或其家属要求医师终止治疗,任其病情自然 发展或自然死亡。
★ 5、患者指挥下的医师行医:一些患者对医师提出的诊疗方案持不信任态度 ,凭着自己有限的医学知识和经验判断自己患的就是某种病,对医生诊疗建议不 采纳,拒绝检查或某种检查与某种治疗措施,指挥医生开某种药或在缺乏检查的 情况下进行其指令的治疗措施。
客观原因
8、法律法规的因素 9、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 10、医疗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 11、医疗行业风气
患者因素
★患者的知识文化:相对于医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患者中有相当大部 分的知识储备不足以理解治疗方案,即使文化水平较高的人,若不具备 相当程度的医学知识,也难对这种纯技术性的决定做出独立自主的同意
★患者心理素质:法规要求如果患者具有自主能力则应优先享有“知情 同意权”,但同时也会了解可能出现的意外后果而出现严重的心理负担 ,因此出现的结局,医方是不能完全免责。不同的患者的个性心理差异 较大,这就给知情同意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患者对知情同意的无知:很多患者不知道自己在就医过程中享有知情 同意权,体现就是到了医院一切听医生的。在医学方面,医生是权威,自 己是门外汉,治疗疾病就应该完全遵从医生的意愿,既不想知情,也不会 同意,凡事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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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界定
概念界定
“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 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它是是公民享有 一切权利的基础。
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 :
1、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 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
吴雪松,张萌.知情同意权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医学与哲学,2003,24(1):20~23.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张晓隆. 知情同意权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及探索[J].中国全科医学,2008(11)
概念界定
★医师告知义务:是指医师在其执行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将其诊疗的对象即患者的有关疾病 诊断、诊疗措施以及疾病发展和治疗措施所面临的风险向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说明的义务 。 ★医生需要告知的信息主要包括:患者病情的解释;治疗方案的解释,包括每个治疗方案的风 险、副作用、益处及成本;估计医疗服务的时间;诊疗费用的说明;检查测试及手术的结果; 有利于患者健康的其他特别的注意事项等等。 ★免除告知义务的情形:一是依据法律给予医生强制治疗的权限;二是危险性及其轻微,并 且几乎不可能发生;三是患者自愿放弃接受医务人员的说明;四是如果告知可能给患者带来
概念界定
“知情同意权”指患者拥有知晓自己的病情, 并可以对医护人员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决定取 舍的权利。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乃是指临床上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 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疗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 的一种权利。 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包括3个有效要素: (1)医生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患者; (3)医患双方达成共识。 从概念可以看出,知情同意包含了知情和同意两部分的内容,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同意是知情 的结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以医生履行充分的说明告知义务为前提的,患者只有在被充分 告知有关医疗行为信息的前提下,其知情同意权才能得到很好地保护。
当今的中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度,任何事情的处理都应当有法可依。在他 们内心深处都迫切希望抢救患者生命的同时,作为现实中的人都需要为自己 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的规范性并没有体现出来,其中对权 力和义务的划分也很模糊,连同其他一系列问题的存在,这就使大多数医生 宁愿违背道德也不愿违法给自己带来麻烦。
★医疗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由于医生的业务水平和患者的文化水 平的限制,某些医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被人为地忽视或夸大 , 都影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行业风气:个别医务人员的不正之风,以及当前医患关系的 紧张程度,阻碍医患间的正常交流。
不履行知情同意告知义务 告知的主客体不明确 告知的方式、时间不明确 知情同意书文本不规范 双方认知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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