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性、权力与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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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权力产生以来,腐败几乎与之结伴而行。即便人类社会进入所谓后现代的今天,权力腐败也并未就此绝迹。如何有效治理腐败已成为各国从普通百姓到政治精英以及知识分子阶层所普遍关心的问题。而在我国,尤其经济渐自计划时代向市场时代跨入以来,腐败更是以异常惊人的速度蔓延,以至于在许多地方发展到“见腐败不怪,不腐败才怪”的境地。

治腐渐成当代中国政治、学术的中心议题之一。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已经被证明无助于腐败现象的根本扭转。如何对待,大家见仁见智,笔者也曾撰文有过讨论,今意欲再论之。

腐败是人对权力的滥用,任何腐败问题都必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人,二是权力。正是人与权力的二者互动催生了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而任何治腐措施也必须以此二者为根本出发点。

一、腐败的质——人与权力结合

在达尔文的进化论中,物竞天择、自然选择是生物进化的法则。从这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生物总是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而与周围的群种和环境进行抗争的,而这种抗争的重要任务就是不断从周围环境中抢夺有限资源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因此,生物的本性首先是自利的,否则无法在自然的残酷选择中生存下来。人作为生物的一部分,更是经历了无数的自然选择才进化到今天的人类。因此,人的原始本性即其自然的生物性,必定是自利的。也即从人的本性出发人总是为自己着想、力图追求自己欲望的实现的。

那么权力是什么呢?马克斯·韦伯把权力描述为一种可能性,“即处于某种社会关系内的一个行动者能够不顾抵制而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性所依赖的基础。”R·H·陶奈则认为,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可以说,权力意味着一种对其他人的一定强制、支配和控制,意味着掌权者的行为相对于其所作用对象的优位。

如此,人之为人,能有谁不爱权力呢?罗素说得好:爱好权力,就其最广泛的意义说,是一种愿望,愿望能对外在的世界(无论是人类还是非人类的)产生预期的效果。当愿望不能立即得到满足时,就会使人希求得到满足它的权力,从而引起对权力的某种形式的爱好。这种愿望是人性的一个主要部分。人性与权力在这一点上有天然的相洽性。

人之爱好权力,就是要追求自己欲望的满足;因而人一旦掌握权力也就必然要按自己的意愿去运用它。这样,权力的行使必然具有极大的主观性。个人的生理机能、兴趣、理念等都可能左右权力的行使方式。在没有遭遇有效的制约前,权力的行使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偶然状态。而事实上,人的欲望总是可以不住地膨胀的,因此,权力也就具有了自我扩张的自然惯性。三百多年前,孟德斯鸠对此作过经典论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既如此,有了人,人又有了权力,腐败何足为奇,一切不过是自然而然之事。如果我们说人性无错(事实上也不可能有错),那么腐败也几乎无可厚非。而现实中从道义到法律对腐败者的非难,实是因为腐败好了个人而坏了社会,社会不得不进行自我调节,为的是实现

整体生存能力的增强,以应对来自各种挑战。从这种视角来看,治腐的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的功利手段。

二、腐败的量——人性难改、腐因权易

尽管人类有很多道德、法律来约束人的自私自利行为,以避免个人对他人以及社会的侵害;也尽管,有那么少数圣人,完全可以依靠自我约束做到全心全意地为社会服务。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在的人类成员,还远未脱离自私自利的动物本性。即使那些为数极少的圣人也要从自己个人对社会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愿望出发来实施一定行为。

从人类脱离其他动物形成独特文明至今,或许人性已经发生了一些改变,只是这种改变并不足以使人脱离动物本性。可知,人性之难改几乎可以使我们忽略其已经发生的改变,起码对自利这个问题是如此。这样,我们再去展望有限时间内的未来的话,人性之自利假设是毋庸置疑的。而我们对任何法律问题的讨论显然不可能超出这一时间限度,因此也不可能否认人性自利的基本判断。

所以,从人性来看,人对权力的追逐实是必然,而同样人对权力的随意行使也是必然。其约束只能来自于人之外——与人处于相对地位的、为人所追逐和行使的对象——权力。

人性自利使人在从事一定行为时不可避免要做出成本与收益的判断,尽管这种判断可能多半在潜意识中做出,而甚至未被其本人所察觉。人在决定自己下一步的行为时,总是不住地对外界进行试探,通过与外界的一系列生理、心理交互反应不停地进行确立、改变和再确立。因此,掌权者在行使权力时所受到的“待遇”会大大影响掌权者对权力进一步的追逐和使用。如果掌权者为随意行使权力付出了代价,掌权者对今后的行使方式就会进行调整;如果这种代价足够高,则可能使掌权者完全停止自己的随意行为,而转向代价更低的行使方式。所以,权力结构实际上形成对权力行使行为的一种有效激励,在正反两方面都如此。就反方面而言,不能形成对权力滥用的反向激励的权力结构不可避免会导致严重的权力滥用,腐败由之而生。

从这个角度再来理解下人性善或恶的不同假设对制度的防止腐败效果为什么会存在差异的问题。表面上看,自利作为人的一种自然性征其本身是没有善恶的分界的。然而,当自利转化为权力腐败时往往成为对社会和他人的侵害,在任何社会都会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所以被得出恶的评价结果。因此,在社会现实中,以人性恶为假设而构建的制度其实质在于充分考虑了掌权者身上存在的以权谋私的倾向,并尽力去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这种制度得到切实施行时往往更能有效地遏制腐败。而以人性善为假设而构建的权力运行机制由于过于信赖人的自律,从而严重脱离了自利人性的现实,这种制度中的权力往往为腐败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难免发展至权钱、权物、权色、权权交易以及权力的无度行使等腐败情形泛滥的地步。当然,这种界分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叙说,完全以人性善为基础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任何制度无论其设计者的显明宗旨是什么,在现实层面都会含有人性恶的认识因子在里面,否则根本不需要制度。但是这种认识本身显然会极大地影响和制约制度的现实设置。

三、治腐——民主、法治、分权缺一不可

在有限的未来里,可以说,人性不可改,权力也不可无,腐败因此永无绝迹之可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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