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性、权力与腐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权力产生以来,腐败几乎与之结伴而行。
即便人类社会进入所谓后现代的今天,权力腐败也并未就此绝迹。
如何有效治理腐败已成为各国从普通百姓到政治精英以及知识分子阶层所普遍关心的问题。
而在我国,尤其经济渐自计划时代向市场时代跨入以来,腐败更是以异常惊人的速度蔓延,以至于在许多地方发展到“见腐败不怪,不腐败才怪”的境地。
治腐渐成当代中国政治、学术的中心议题之一。
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已经被证明无助于腐败现象的根本扭转。
如何对待,大家见仁见智,笔者也曾撰文有过讨论,今意欲再论之。
腐败是人对权力的滥用,任何腐败问题都必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人,二是权力。
正是人与权力的二者互动催生了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而任何治腐措施也必须以此二者为根本出发点。
一、腐败的质——人与权力结合
在达尔文的进化论中,物竞天择、自然选择是生物进化的法则。
从这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生物总是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而与周围的群种和环境进行抗争的,而这种抗争的重要任务就是不断从周围环境中抢夺有限资源以满足自身的需要。
因此,生物的本性首先是自利的,否则无法在自然的残酷选择中生存下来。
人作为生物的一部分,更是经历了无数的自然选择才进化到今天的人类。
因此,人的原始本性即其自然的生物性,必定是自利的。
也即从人的本性出发人总是为自己着想、力图追求自己欲望的实现的。
那么权力是什么呢?马克斯·韦伯把权力描述为一种可能性,“即处于某种社会关系内的一个行动者能够不顾抵制而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性所依赖的基础。
”R·H·陶奈则认为,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
可以说,权力意味着一种对其他人的一定强制、支配和控制,意味着掌权者的行为相对于其所作用对象的优位。
如此,人之为人,能有谁不爱权力呢?罗素说得好:爱好权力,就其最广泛的意义说,是一种愿望,愿望能对外在的世界(无论是人类还是非人类的)产生预期的效果。
当愿望不能立即得到满足时,就会使人希求得到满足它的权力,从而引起对权力的某种形式的爱好。
这种愿望是人性的一个主要部分。
人性与权力在这一点上有天然的相洽性。
人之爱好权力,就是要追求自己欲望的满足;因而人一旦掌握权力也就必然要按自己的意愿去运用它。
这样,权力的行使必然具有极大的主观性。
个人的生理机能、兴趣、理念等都可能左右权力的行使方式。
在没有遭遇有效的制约前,权力的行使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偶然状态。
而事实上,人的欲望总是可以不住地膨胀的,因此,权力也就具有了自我扩张的自然惯性。
三百多年前,孟德斯鸠对此作过经典论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既如此,有了人,人又有了权力,腐败何足为奇,一切不过是自然而然之事。
如果我们说人性无错(事实上也不可能有错),那么腐败也几乎无可厚非。
而现实中从道义到法律对腐败者的非难,实是因为腐败好了个人而坏了社会,社会不得不进行自我调节,为的是实现
整体生存能力的增强,以应对来自各种挑战。
从这种视角来看,治腐的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的功利手段。
二、腐败的量——人性难改、腐因权易
尽管人类有很多道德、法律来约束人的自私自利行为,以避免个人对他人以及社会的侵害;也尽管,有那么少数圣人,完全可以依靠自我约束做到全心全意地为社会服务。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在的人类成员,还远未脱离自私自利的动物本性。
即使那些为数极少的圣人也要从自己个人对社会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愿望出发来实施一定行为。
从人类脱离其他动物形成独特文明至今,或许人性已经发生了一些改变,只是这种改变并不足以使人脱离动物本性。
可知,人性之难改几乎可以使我们忽略其已经发生的改变,起码对自利这个问题是如此。
这样,我们再去展望有限时间内的未来的话,人性之自利假设是毋庸置疑的。
而我们对任何法律问题的讨论显然不可能超出这一时间限度,因此也不可能否认人性自利的基本判断。
所以,从人性来看,人对权力的追逐实是必然,而同样人对权力的随意行使也是必然。
其约束只能来自于人之外——与人处于相对地位的、为人所追逐和行使的对象——权力。
人性自利使人在从事一定行为时不可避免要做出成本与收益的判断,尽管这种判断可能多半在潜意识中做出,而甚至未被其本人所察觉。
人在决定自己下一步的行为时,总是不住地对外界进行试探,通过与外界的一系列生理、心理交互反应不停地进行确立、改变和再确立。
因此,掌权者在行使权力时所受到的“待遇”会大大影响掌权者对权力进一步的追逐和使用。
如果掌权者为随意行使权力付出了代价,掌权者对今后的行使方式就会进行调整;如果这种代价足够高,则可能使掌权者完全停止自己的随意行为,而转向代价更低的行使方式。
所以,权力结构实际上形成对权力行使行为的一种有效激励,在正反两方面都如此。
就反方面而言,不能形成对权力滥用的反向激励的权力结构不可避免会导致严重的权力滥用,腐败由之而生。
从这个角度再来理解下人性善或恶的不同假设对制度的防止腐败效果为什么会存在差异的问题。
表面上看,自利作为人的一种自然性征其本身是没有善恶的分界的。
然而,当自利转化为权力腐败时往往成为对社会和他人的侵害,在任何社会都会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所以被得出恶的评价结果。
因此,在社会现实中,以人性恶为假设而构建的制度其实质在于充分考虑了掌权者身上存在的以权谋私的倾向,并尽力去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这种制度得到切实施行时往往更能有效地遏制腐败。
而以人性善为假设而构建的权力运行机制由于过于信赖人的自律,从而严重脱离了自利人性的现实,这种制度中的权力往往为腐败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难免发展至权钱、权物、权色、权权交易以及权力的无度行使等腐败情形泛滥的地步。
当然,这种界分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叙说,完全以人性善为基础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任何制度无论其设计者的显明宗旨是什么,在现实层面都会含有人性恶的认识因子在里面,否则根本不需要制度。
但是这种认识本身显然会极大地影响和制约制度的现实设置。
三、治腐——民主、法治、分权缺一不可
在有限的未来里,可以说,人性不可改,权力也不可无,腐败因此永无绝迹之可能。
正
因如此,我们才说治腐,而非除腐。
而治腐的关键就在于治权,治权的关键在限权,首先要消灭绝对权力。
这也是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的必然内涵。
如何限权呢?笔者以为,民主、法治与分权三者缺一不可。
首先,权力来源于权利而运行于社会,权力的存在价值和目的应取决于权利和社会,权力的运行也不能离开权利的支持和社会的供养。
因此,一方面,任何权力的取得都必须具有民主授权合法化的基础;另一方面,社会成员有权随时通过民主程序和方式更换权力的执掌者或改变权力的结构和内容以制止权力的非正当使用行为或倾向,保证权力的存在符合它的初始目的和现实的需要。
这是应然层面之一,否则任何权力本身就是腐败的。
事实上,任何个人或小型的集体都具有被收买的可能,而收买全民或社会的多数人则不可能,除非收买行为本身已经是社会充分认可、符合公众利益的。
具有充分自发动力的民主监督显然还可以节约国家监督成本,可以避免国家政权系统自我监督可能出现的权力勾结和相互包庇现象。
因此,民主是治腐之本,没有民主,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治腐。
其次,要使民主得以稳定和巩固,则必须使之法律化。
以法的稳定、权威和强制的性格来克服权力自有的易变性及其对社会化、民主化的抵制倾向。
通过法律确认公民种种参与政治的具体权利和高水平的舆论自由来构成对掌权的实际制约。
法治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权。
权力法治是治理腐败的必经之路。
在法治国家,法无授权即为没有权力、超越范围的权力行为无效是其应有之意。
然而,对正处于向法治转轨时期的国家来说,传统上政府往往是万能的,政府的权力在许多方面被视为是固有的。
这种情形显然为权力的滥用和最终的腐败留有潜伏的空间。
因此,必须切实贯彻法治精神,以防止权力的随意运用和扩张。
最后,由于权力一经产生就具有独立性且超越于社会和权利之上。
过于集中的权力往往难以受到有效的制约,从而必然倾向于自我垄断并导致权力的绝对化。
因此,为防止权力的变质和腐化,必须实现权力的分立,从而在分立的基础上在各种权力之间形成强有力相互监督和制约。
这已为许多宪政国家的法治实践所证实。
当然,各国的国情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也不相同。
对于我国来说,并非一定要效仿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其权力设置显然也不能从根本上脱离有效分立与制衡的基本规律之外。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文件中曾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可见,民主、法治、分权已入政治核心的视野。
显然,当前问题的关键已不在明文的叙说,而在具体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