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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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事情发生后,采购人应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作者,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结合政府采购实践,謹提出相关的建议。
政府采购实践中,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多数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按时间点来统计,多是发生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个别还有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提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
一、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经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它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能够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能够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能够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结果公告后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能够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㈠项、第㈢项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
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中标结果公告前,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采取其它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采购人采取上述处理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援引的法律条文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如果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只有三个,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撤回投标文件后,就出现了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实际上不足三个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㈠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同意采取其它采购方式采购;或者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种情况,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有四个以上,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单位曾提出咨询,问是否能够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由采购人直接决定选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文作者认为,这种意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