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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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深刻地体现了当朝的政治特色,并且监察制度也分为中央和地方,不同的监察制度也引发了不同的结果。以下我将总结从商开始到清的监察制度:

1、商朝:封建时代于商朝确立,即地方上实行分封制。同时商朝也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时期贵族民主制的特色。但是商朝并没有制度意义上的监察制度。但是在商朝实际存在的过程中,其运行中隐含了对王的监督。当时王畿内出现了比较完备的官制,大体可分为三类:一为行政管理官职,二为宗教事务官职,三为军事官职。其中行政官员和宗教官员的权力很大,比如伊尹放太甲的传说,说的是有元老资格、担任尹的伊,在商王不道的情况下,得到强力贵族的支持,竟然可以将王流放。而在地方,由于分封制的实行,地方是一个个独立王国,并不存在监督成分。因而在商纣之时,由于中央对外征战伤损实力,被崛起壮大的周国联合其他王国所灭。中央的隐性监督制是由于王权不强以及原始社会残余的贵族民主制所支撑的,有一定的效果,但地方毫无监察,中央最终被壮大的地方所灭。

2、秦朝:秦朝结束了春秋战国的分局格局,统一全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主管对官员的监察,是中央和地方监察系统的首领,负有保障官僚体系正常运转、尤其是保障官僚系统忠诚可靠的职责。在地方,实行郡县制。京师地方主官为内史,其他郡则设郡守为主管,郡丞为副,郡尉掌武事。另设监御史监督郡县各官。

3、汉朝:汉承秦制。在中央,同样由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统领御史台,负责监察。在地方,由于分封制与郡县制并行,监察方式也略有不同:在总体上将天下郡国分为13部州,分设刺史监察地方;而在实行郡县制的地方,太守、县令都是类似全能主义的官僚,因而也负责对属下官员的考核与监督,郡内还有督邮负责对属县的监察;在刘氏王族的王国内,由中央任免的宫廷官员,以监察国王,类似于特务。在汉初由于官僚体制的不完善,行政与监察体系之间的界限并不明了,丞相也可以行使监察权以弹劾百官。随着官僚制度的逐渐完善,监察权开始集中到监察体系上来,形成了足以制约行政体系的强大力量。在东汉时,,原来的御史台负责人御史大夫转为司空,御史中丞便成了御史台真正的主持者。

4、隋唐:隋朝时将御史中丞改为御史大夫,主持御史台,另置治书侍御史两人为副。唐朝时则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恢复了西汉体制。御史台下设三院,负责监察百官和分巡地方。除了御史台之外,由于尚书省长官已经变成了宰相而下属的六部又逐渐成为行政执行的基本部门,功能渐次独立,所以尚书省的副长官尚书左右丞就演变成了另类的监察官员。

他们不仅负有监察百官之责,而且还可以弹纠不称职的御史。对于地方,朝廷往往设置专门的监察机关和人员,加强对地方的监督。隋朝有专门的司隶、谒者两台,设刺史巡查地方。唐朝则定期派出观风俗使、巡察使、按察使等官员与监察御史一道担负起巡查地方的责任。后来,原设的各使大多演变成实体性地方官,于是朝廷利用盐铁转运使来承担监察任务。唐朝中前期监察体系作用发挥较好,御史和谏官不仅弹劾违法官员而且还经常给皇帝提意见。而在唐玄宗时期,为管理辽阔疆域于边地设十个兵镇,由九个节度使和一个经略使管理。此等每以数州为一镇的节度使不单管理军事,而且因兼领按察使、安抚使、支度使等职而兼管辖区内的行政、财政、人民户口、土地等大权,这就使得原来为一方之长的州刺史变为其部属。节度使因而雄踞一方,尾大不掉,成为唐皇室隐忧,最终引发安史之乱,真是地方监察的失策。而后,在唐朝晚期,御史自身贪渎,谏议无人听从,监察系统不再起作用。

5、宋朝:在中央,除了对前代的监察制度进一步沿袭,也出现了三司使侵犯监察部门的职权。而在地方,凡府、州、军、监这一级的行政单位,除了正印官知府。知州。知军、知监之外,还设有与他们同级的通判,少则一员,多则三员。通判不是地方正经的负责人,但可以干预地方行政,同时还负有监督职能。宋朝非常特别,宋朝的统治者知道历朝历代士大夫都是社会的精英,各种形式的造反与反叛,没有士大夫的参与就成不了气候。只要拉住了士大夫阶层,就稳住了社会,稳住了国家,至少来自国家内部的反叛就不再可怕。因此做官非常幸福,宋代的官员考核基本上流于形式,很少有人认真对待。苏轼有一句诗形容:无灾无害到公卿。可以说在宋朝统治者特殊的政策方针下,监察也只是个花架子罢了。

6、元朝:在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地方分为路、府州和县三级,最为特色的是三级政府在最高长官之上均设达鲁花赤,一般由蒙古人担任,具有最后的裁决权,实际上是地方官的监视者。在元朝最为特色的就是等级制,蒙古人为尊,汉人为下。这种思想深深地影响各个制度。

7、明朝:明朝时宰相被废,君权大大集中。作为皇帝的耳目——监察制度,也有了更畸形的发展。隐秘处是监视群臣的特务机构锦衣卫与东厂,正常制度下的是都察院。都察院与六部平起平坐,负责长官是左右都御史,威权极重,主要部属是按省分的十三道监察御史。而中央下派的总督和巡抚也有督查官员的责任所以常带都御史的头衔。监察事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当庭弹劾,二是检查档案,三是出外巡查。明朝的监察系统还包括六科给事中以对付中央各个部门的失职和官员的贪渎。在地方,设提刑按察使司负责一省的监察。这

个时代的监察制度最为特色的就是东厂的设立。虽然这种特务机构可以最大限度的震慑反叛,但是也极大地伤害了士大夫的报国热情和济世雄心,对王朝的根本利益非常不利。

8、清朝:在清朝君权集中达到了顶峰。其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驻防八旗监视地方政府,学驻监督地方大员。特别的是清朝在制度运行上增添了一个密折制度,这种制度便于官员之间超越等级的相互监督。而在对于少数民族,明修长城清修庙,通过平衡达赖喇嘛和班禅之间的势力,有效的防止了少数民族反叛,姑且也算一种另类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逐代延续逐代完善的,不同时期的监察制度也体现了当朝的特色,监察制度的效用也深刻影响这一朝代的寿命。这些良好的外在制度有一定效用,但是我个人更倾向于内在制度。通过建立官员与国家之间的情感纽带,才是真正有效的监察。外在的制度总是有漏洞,人这么聪明,总是可以轻易地利用漏洞自己谋利,但是建立的情感联系是一个人对自己的道德约束。做官的人如果树立为人民为国家的崇高理想,那么他会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中国现今社会需要总结历史上优秀的制度设计,也要结合时代发展进一步创新,更重要的还是用文化进行内在约束,进一步发展内在制度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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