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_国际经验与澳门实践

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_国际经验与澳门实践
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_国际经验与澳门实践

一、澳门经济多元化之挑战

澳门,在历史上曾是东西方文化交汇的枢纽,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博物馆”式的城市风貌和“欧陆小镇”的独特风情。一般认为,澳门产业结构的演变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从16世纪中业到17世纪中业近100年的帆船时代中,澳门一直是东西方国际贸易往来的中转港和贸易中心,一度垄断了欧洲与中国的海上贸易,成为远东最大的贸易商港。博彩业的发展可追溯到16世纪。自香港在1842年被割让给英国后,澳门的贸易港地位逐渐被香港所取代。为增加澳门税务源头及主流经济的产业多元化,澳葡政府在1847年首次将博彩业合法化,19世纪后期,博彩业逐步发达,澳门被誉为“东方蒙地卡罗”。

20世纪60年代开始,由于澳门地价低廉,工资便

宜,又享有欧美市场配额优惠,以港商为主的外资纷纷到澳门投资设厂。20年间,澳门工业呈高速发展之势,以纺织、制衣为首的出口加工业逐渐上升到龙头行业,并形成了以出口加工业、博彩旅游业、建筑地产业、银行保险业四大经济支柱共荣的局面。20世纪90年代,受经济衰退和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加工业萎缩、博彩旅游业停滞不前,房地产泡沫破灭,银行业不良资产大幅度上升。回归祖国之前,澳门经济发展基本“随波逐流”,回归之后,特区政府制定了“以博彩业为龙头,以服务业为主体,各行业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经济实现了较快发展。2002年赌权开放以后,澳门博彩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博彩业一枝独秀,带动整体经济强劲增长。博彩业的急剧膨胀,使得澳门产业单一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关

于澳门经济多元化的讨论成为焦点。2009年12月24日,为庆祝澳门回归祖国1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原澳门立法会主席、原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曹其真表示:澳门经济超常规发展中仍然面临着经济结构过于单一的问题,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适度多元化仍任重道远;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也需要正视及积极解决。澳门回归后,该城市的经济定位颇有争论,特别是博彩业的迅速发展,对是否要明确表述其博彩业的特色,更成为争论的焦点。澳门方面代表的意见是定位于“世界级的博彩旅游中心”或“旅游博彩城市”,内地代表的看法是定位在“综合性旅游城市”。澳门特区则实行以博彩旅游业为龙头、以服务业为主体,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2]44-45。2009年1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对澳门做出了“世界旅游休闲中心”的定位。世界旅游休闲中心成为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主线,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必将使澳门回归后第二个10年里的经济发展实现新的转型

[2]45

。2005

年7月16日,澳门历史城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

式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澳门申遗成功,使这座以博彩业闻名于世的城市,找到了自己的另一张面孔,重新找回了属于自己的文化灵魂,从此,向世界展现了一张独特的文化大旗,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旅游者流连忘返,感受着她的独特魅力。至此,澳门可持续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将文化遗产作为一项资源进行开发与保护被赋予了新的意义。

收稿日期:2010-02-05

作者简介:彭峰(1977—),女,助理研究员,博士。E-mail:carlapeng@https://www.360docs.net/doc/ef18784146.html,

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国际经验与澳门实践

彭峰

(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所,上海200020)

要:澳门回归及赌权开放以来,经济一直受到博彩业一枝独秀、经济结构单一化问题的困挠。2009年1月,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澳门做出了“世界旅游休闲中心”的定位。2005年7月,澳门历史城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澳门申遗成功为可持续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将文化遗产作为一项资源进行开发与保护赋予了新的意义。在对澳门文化保护立法进行历史梳理的基础上,对2009年特区政府制定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澳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370(2010)03-0082-05

第12卷第3期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12No.3

2010年6月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Jun.2010

二、澳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历史演进

(一)文化遗产的法律含义

文化遗产的概念是由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200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所确立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人类创造的,也是大自然创造的,它包括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三部分。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①”澳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中第2条、第3条对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更广义的,它是指在历史、建筑、艺术、考古、人类学、语言、科学、社会或其他方面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应特别加以保护和传承的财产,具体包括:(1)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不动产,尤其是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建筑群及场所,以及该等不动产的周边组成部分;(2)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动产,尤其是在历史、艺术、考古、人类学、档案学、文献学、声音资料、视像资料及视听资料等方面具重要价值的动产;(3)与已评为文化遗产的不动产相联结的动产类文化遗产;(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尤其是无有形载体,且因属澳门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而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者。

(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澳门的适用

澳门长期以来受葡萄牙的殖民统治,葡萄牙将其与其他海外殖民地统称为“海外省”,由葡萄牙委任总督进行管理。澳门长期以来一直沿用和实施葡萄牙的法律,直到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颁布后,澳门才有了立法权和自己的立法机关,并开始制定本地的法律,所以澳门原有的法律体系是由葡萄牙主权机关制定并在澳门实施的法律和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两部分组成[3]126。《澳门组织章程》授予澳门一定的处理与其地区利益相关事务的权利和部分缔约权。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与外国发生关系及缔结国际协定或国际公约时,代表澳门之权限属共和国总统,而涉及专属本地区利益的事宜,共和国总统得将代表澳门之权限授予总督。”这意味着澳门总督可以通过葡萄牙总统的授权,代表澳门地区在享有自治权的范围内自行对外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协定[3]124。澳门承袭了葡萄牙的大陆法系传统,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沿用葡萄牙的适用方式,采用纳入方式。此种纳入方式,根据葡萄牙《宪法》第8条的规定,是指国际条约在葡萄牙有直接适用性,承认条约在葡萄牙法律体系中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通过立法即可直接适用。条约一经公布,即在葡萄牙国内生效,澳门地区适用方式如出一辙,只要将在澳门延伸适用有关条约的葡萄牙总统令、共和国议会决议或外交部命令在澳门政府公报上公布,就完成了条约在澳门生效的程序[3]127。根据澳门政府公报1979年6月6日第49/79号国令,政府根据《宪法》第200条C项之规定,通过1972年11月23日在巴黎开放签署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澳门回归后,有关公约于1999年12月19日之前已在澳门生效并适用于澳门,自1999年12月20日起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

(三)澳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立法的演进

澳门于1976年诞生了第1条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法令第34/76/M号),该法令明确地指出不能因都市发展而破坏澳门的文化建筑、艺术等。确定了文物保护名单,列明89处受保护文物,并成立了一个直属澳督的“维护澳门都市风景及文化财产委员会”(即文物保护委员会)。因不想过度发展旅游业及房地产业而破坏澳门的文物,澳门政府于1984年推出了新的保护文物法令(法令第56/84/M号)取代了旧有的第34/76/M号法令。对澳门的文物做出更精确和全面的定义和分类,同时对每一类文物的保护方法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主要将建筑文物分为三个类别纪念物、建筑群及遗产地。并提出给文物名单上的物业持有人各种税务优惠,鼓励物业持有人保护文物。文化局于1992年推出了一条法令第83/92/ M号,此法令在文物保护名单中增加了具有建筑艺术价值建筑物之类别及重新调整纪念物、建筑群及地点之评定名单。现在,澳门共有48座纪念物,44座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11组建筑群及21个遗产地(法令第83/92/M之附件)。除上述四种类别澳门文物保护还设立了保护区,其意思是指已甄别为纪念物、组合体及地方的自然或建筑之周遭,且系统地保护其感观或因空间及美观的理由,使其发挥互补作用,并成为该等财产不可缺少的部分[4]。

澳门作为近代中西文化交流的重要城市,积累了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保留着独特的人文风貌,“澳门历史城区”在2005年7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

①《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

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国际经验与澳门实践

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澳门的文化遗产成为举世瞩目的人类所共有的财富。在推动建设澳门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行世界先进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以及环境所包含的一切历史的、社会的、精神的、习俗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活动。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情,遵循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特区政府制定推出《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5]。

澳门历史城区包括:妈阁庙、港务局大楼、郑家大屋、圣老楞佐教堂、圣若瑟修院及圣堂、岗顶剧院、何东图书馆、圣奥斯定教堂、民政总署大楼、三街会馆(关帝庙)、仁慈堂大楼、大堂、卢家大屋、玫瑰堂、大三巴牌坊、哪吒庙、旧城墙遗址、大炮台、圣安多尼教堂、东方基金会会址、基督教坟场、东望洋炮台(含东望洋灯塔及圣母雪地殿圣堂)等超过20处的历史建筑,以及同分散建筑紧密相连的妈阁庙前地、阿婆井前地、岗顶前地、议事亭前地、板樟堂前地、耶稣会纪念广场、白鸽巢前地等7个广场空间。澳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将“澳门历史城区”这一世界文化遗产作为重中之重加以保护,专设一章对相关的保护原则、制度及系统性管理做出规定。

三、澳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

评论及建议

2009年2月至4月间,澳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对公众公开咨询意见。在澳门,《文化遗产保护法》被设计为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完整的文物保护立法体系还有待建立,日后依此法律制定相关的补充法规和管理计划的工作也有待继续。因此,定位为文物保护基本法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关理念以及制度设计层面对未来文化遗产保护的贡献将是举足轻重的。

根据澳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规定,其立法整体理念上除彰显其文化价值的独特性外亦考虑到了环境美学价值,这一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此理念也为澳门未来合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可持续旅游业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根据草案第8条,其立法目的在于“彰显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独特性;鼓励及确保人们享受文化遗产;保护及弘扬文化遗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谋求更大的福祉及提升生活素质;维护环境及景色的素质。”根据草案第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有权享受文化遗产;公众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遗产的享受,应与该等遗产的功能、安全、保护及弘扬相互协调;公众对组成文化遗产的私有财产的享受,须由该等财产的所有人与文化局或其他公共部门订立的协议规范。”据此草案中明确规定了“享受文化遗产的权利”。可持续旅游的必然以自然或人文旅游资源的保护为前提,而非过度“消费”,因此,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必然要求环境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这也正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考量。《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中第6条所规定的文化遗产保护中应该遵循的第1条基本原则就是平衡原则:“采取确保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能与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相互融合的适当手段,从而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综合、和谐及可持续发展”。

文化遗产保护的公共服务之管理模式包括公共机构的管理和私人管理(包括授权管理方式和私人合作)两种。从澳门文化遗产管理现状看,澳门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文化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的业权和管理权含混不清,妈阁庙纠纷就是由此而引起的。由于历史原因,澳门现存建筑文物的业权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和私人实体,欠缺一个强而有力的中央管理和监督机制[6]。在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哪种管理模式,特别是在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政府应是主导地位并应积极介入。对于文物保护清单内的历史建筑,应该依法受到特区政府的保护,特区政府不论是否持有其业权,都有责任和权利监督管理实体的管理行为。实际的困难是,各管理机构各行其是,当局难以介入,突显中央监督与授权管理之间权责不清。因此,草案应授权相关政府部门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介入”个别私人文化遗产的管理。政府的这种介入,旨在强化政府作为澳门文化遗产保护者的监督权和管理权,避免私人纷争和管理不善影响到文化遗产的保护。该草案中仅仅规定了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某种意义上排除了私人合作模式进行文化遗产共同保护管理模式的可能。

在文化遗产管理方式上,借鉴国际经验,采取分级管理与注册管理方法相结合的方法,并进行相对明确的规定。如,日本是一个很传统的国家,特别重视传统和文化的保护。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首先,采用分级保护制度,保护的区域范围分为几级,有古城、古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按照划分的范围和级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不论城市和农村都是一样。例如古城的保护,日本最著名的古城是奈良和京都,在这样的城市中要建造任何一座新建筑都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批准的。在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内不允许有任何新建筑出现,这些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保障。其次,文化遗产的“活用”。日本的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利用。只有在被保护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同时加以合理的利用才是最好的保护。日本的历史建筑基本上都是在保护的同时合理地利用,他们称之为“活用”[7]。又如西班牙,为了履行《世界遗产公约》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缔约国责任,西班牙采取了立法,制定遗产清单,建立保护机制,进行学术研究,开展专门培训等方式。法律规定一切活动都将西班牙的世界遗产作为最高级别的保护对象。西班牙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也采取了分级管理的法律制度。西班牙对文物保护的修复采取10项原则:损毁的预防、治疗性保护、跨学科研究、最低程度修复原则、加固、清洁、复原、修复报告、原位和修复后文物的监控。再如,法国,1887年颁布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律。该法将“历史建筑”确定为一个法定概念,并且明确了政府干预的范围。它在1913年12月31日经过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史上非常著名的针对“历史建筑”的“1913年法”,即《历史古迹法》,嗣后经过了多达27次的修订。该法律明确规定:“历史建筑”作为公众利益受到保护。同时,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艺术价值,确定了两种不同程度的保护方式:其一为分级保护,其二为注册登记。法国于1906年通过了“景观地”法,1930年进行了修改,根据1930年法律第12条的规定,被分级保护的景观地“除非有特别的准许,禁止任何破坏、改变其面貌状况”。因此,所有可能引起景观地的性状及其完整性改变的项目,如立面维修、树木裁剪、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都受到严格的控制。而对注册登记的景观地控制则要相对灵活很多[8]19。

在财政、税收与资金机制的建立方面,草案也未有太明确的规定,可借鉴国际经验,设计相关的特别资金或专项基金制度,并由文化遗产委员会进行管理。可以参照的经验,如世界遗产基金、西班牙1%文化政策等。在国际公约层面,根据《世界遗产公约》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财务章程,世界遗产基金(WHF)由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设立。由于《世界遗产公约》具有创立国际组织的特征,公约规定缔约方大会选举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享有实施公约的广泛权力,包括管理和使用世界遗产基金的全部权限。世界遗产基金的资金来源分为三部分:第一,缔约方的义务捐款;第二,自愿捐款;第三,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基金的利息、基金通过组织有关活动的收入、基金短期投资的收益等。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按照教科文组织的财务章程,可以使用基金投资[9]156-159。此外,《世界遗产公约在》还规定,世界遗产委员会接受用于特殊项目和计划的捐款,但要符合委员会已经制定的计划,并不得附带政治条件,这类资金可视为世界遗产基金的补充基金。目前主要包括四个特别基金,分别是荷兰信托基金、佛兰芒信托基金、意大利信托基金和法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协议[9]159-160。国内立法层面,如西班牙政府有一个名为“1%文化(e1Uno por Ciento Cultural)”的政策,即指根据1985年6月25日出台的16/1985《西班牙历史遗产法》的No.68条款规定,建造公共设施的经费中的1%必须用于西班牙历史遗产的保护和丰富,或用于促进艺术创造,尤其是有关文物及其环境方面的艺术创造。“1%文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国家拨款占预算全部或部分的公共工程,国家拨款金额的1%用于上述方面;(2)得到政府授权。由个人出资建造和开发的公共工程,其执行预算的1%用于上述方面。这项义务在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1)工程总预算不超过601012.10欧元;(2)有关国防安全或公共服务安全的工程实行“1%文化”政策的目的在于:一是保护西班牙历史遗产针对教堂、修道院、工业遗产、城堡、剧场的国家保护计划,以及西班牙文化部与其他部门合作的文物保护计划。这些计划涉及保护、修补、复原、巩固,包括技术方面的合作项目。二是丰富西班牙历史遗产广告、临时展会、宣传活动,尤其是为博物馆、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增添文物。三是促进艺术创新对现代艺术的特殊投入,增添现在的艺术家的作品[8]24。

此外,在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等制度设计上也略显单薄。总之,文化遗产作为澳门最珍贵的财富,以《文化遗产保护法》为契机,对其合理的保护、开发及利用(或活用),将对澳门可持续旅游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并为澳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提供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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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经济新转型[C]//纪念澳门回归祖国十周年澳门法律研讨会:新情势、新思路、新对策论文集.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澳门基金会,2009: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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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国际经验与澳门实践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6]林发钦.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几点意见[EB/OL].(2009-12-21)[2010-01-17].https://www.360docs.net/doc/ef18784146.html,/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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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Practice of Macau

PENG Feng

(Institute of Law,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Shanghai200020)

Abstract:Since the return of Macao to the mainland and the opening-up of the right of gambling,it has been troubled by its dependence on an exclusive gaming industry and a single economic structure.In January2009,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made Macao as a“World tourism and leisure center”.In July2005,Historic Centre of Macao was formally registered in the UNESCO World Heritage List,which has since then been giving a new significance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s resources.On the basis of surveying the history of cultural preservation legislation in Macao,the paper evaluates the2009“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aw(Draft)”.

Key words:Macao;cultural heritage;legal protection

[责任编辑:孟青] !!!!!!!!!!!!!!!!!!!!!!!!!!!!!!!!!!!!!!!!!!!!!(上接第73页)

On Diversification of Main Organizations Helping the Chinese

Poverty-striken Rural Areas

ZHAO Qing-yan1,LUAN Hai-feng2

(1.School of Human Sciences,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Beijng100081;

2.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Beijng100081)

Abstract: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som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s)have participated in the work of helping the poor in China,which results in the diversification of the main body of organizations providing aids to poverty-stricken rural areas.With the increase of these organizations in category,number and size, the tendency of diversification becomes more and more evident.By probing into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this paper,based on models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predicts that the related pluralism of such organizations centered on the government will become the mode of the main body in providing aid to poverty-stricken rural areas.

Key words:aid poverty-stricken rural areas;main body;pluralism;development

[责任编辑:孟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1号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

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有相当高的价值.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造成遗憾,待专家论证后在根据情况处理. 做好历史文化古城和历史文化地段保护规划.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传统文化与落后文化、旧文化的混淆,直接导致了人们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力。在一些人看来,要更新,就要破“旧”立“新”,就要“快刀斩乱麻”、“放开手脚干”。而片面追求经济建设,忽视文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让更多高楼大厦和旅游发展吞噬了很多历史建筑,毁坏了不少历史名城的风貌。这不但使文化遗存和原来的地方风情、城市风貌一扫而光,割断了社会的历史文脉,而且,长此以往更会带来一个民族文化的弱化。 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基,一种精神文明的传承,需要载体。悠久的文化,是承载于千年文化遗产,例如风俗、习惯、传统表演艺术、古遗址、古建筑等之上的。以建筑为例,现代建筑以钢筋水泥为材料,它的抗震性能较差,而中国古代多以木质建筑为主,它的建造结构使它具有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朱兵 当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文化遗产保护在今天愈来愈成为一个浪潮。出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就是说,在经济、科技全球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文化遗产对一个国家、民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种重要性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对文化遗产的认识。这种重要性除了体现在一般的文化意义上外,还体现在政治、经济、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等等方面。文化的问题、文化遗产的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为全球所关注。 第二个特点就是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的认识在不断扩大,保护的程度在不断加深。用今天的观念看,在文化遗产的范畴中,主要包括物质和非物质遗产(或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两大类。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围绕着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或有形文化遗产)来进行的。就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言,保护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标准也在不断更新。从我国来说,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从对重要的、单个的文物古迹的保护扩展到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保护,又扩展到对以某个历史建筑群为主体的历史街区、村镇、城市的保护。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已经突破了传统范畴。

第三个特点是随着保护对象的多元化,保护对象的价值标准和保护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向。历史年代再也不是一个绝对尺度。“保护”一词的内涵不断扩充,它不再仅仅被理解为是对物质形态的“保存”,还包括研究、利用、宣传、传承与弘扬。其意义除了“保存”本身之外,更多地体现在与当代社会发展、文化建设等等的相互关系之中,并成为国家、民族现实生活、生存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述这些变化可以说既是全球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具体缩影。 一、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特点和构成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形成和特点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密切相关。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因此,既要保证国家权利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同时又照顾各地不同的需要,确立了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它包括了具有不同层次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区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对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为保证法制的统一,明确规定了不同层次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宪法的效力高于一切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同时,立法机关还实行立法监督制度,上级立法机关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规规章。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所确立的原则之上的,这些原则包括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各民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策略 发表时间:2018-04-16T11:21:00.103Z 来源:《文化研究》2018年第2期作者:刘焱 [导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智慧结晶,是对民族历史文化进行研究的重要资料,但是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 刘焱四川省开江文化馆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智慧结晶,是对民族历史文化进行研究的重要资料,但是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重大冲击,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工作也面临着巨大挑战。本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具体的保护策略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体策略 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政策,并举办的众多的保护活动,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传承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策略进行有效研究。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历史发展的有效见证,还是宝贵、无价的文化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与利用,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全面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部分西方国家对自身思想文化进行极力推销,实施单边主义文化,对其他国家的文化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对不同的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化发展,是国际上十分重视的问题;二,我国各民族人民通过长期的生产与生活创造出了多彩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文化意识、思维方式、宝贵精神以及想象力,是对中华文化主权与身份进行维护的重要依据,可以为凝聚民族情感、维护国家统一奠定结实基础。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不仅可以充分满足国家与民族的发展要求,也是促进国际交流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 2具体的保护策略 2.1加强立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需要对其进行有效保护。而在人们还无法充分树立文化保护意识之前,加强立法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一项艰巨、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代代坚持传承下去。只是制定应急性策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必须对相关法律与政策进行制定,为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立法保护是保护与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前提与根本。我国拥有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各不相同,而一部法律不可能对每个问题都涉及到,就需要对相应的法规条例进行明确,各级人大也需要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出台。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健全,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得到有序进行,并走向更加深入的阶段。 2.2提升宣传教育力度 人们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还是其保护者。如果没有大家的共同参与,不论构建怎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蓝图,都只是想象,而不能得到有效实践。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抢救不仅仅是某部分人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并抓紧不松懈的进行。因此,需要引导全民达成共识,自觉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通过新闻媒体提升宣传力度,有效激发人们的积极性,让每个人都懂得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明白为什么进行保护,怎样实施保护,从而使保护理念渗透人们的日常生活,形成保护、爱护文化遗产的良好社会风气。让我国丰富多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的骄傲与自豪,使人们自觉地对其进行保护。 2.3增强财政投入 据相关调查显示,因为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许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与抢救,而处于频临消亡的状态。例如:早年收集的录像、录音出现报废状况。同时建设国家文化艺术档案馆、地方文化艺术档案馆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在一些贫困地区,人们的温饱问题还得不到有效解决,怎么会有多余的钱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如果等到经济条件得到改善后再开展文化建设,就已经太晚了。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无法得到有效传承,由此带来的损失是没有办法进行弥补的。所以需要一定的资金、物质投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可靠保障。国家应该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以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提供资助。 2.4运用系统化方式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普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整理,以构建完整的信息数据库。普查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工作的首要任务,其中采集作品以及记述民俗是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进行科学采集,对民俗文化进行事实记述,才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面目进行有效保留,为我国制定相关的保护规划以及文化发展策略提供科学、全面、有效的依据。同时为了对民间的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就需要对与其紧密相连的文化生态环境进行保护。而对原始的自然状态进行保护却不出现任何改变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特殊的局部环境中,运用相应的科学措施,可以让原生态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的时间更长,并使其影响得到有效扩散。 3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只有采用科学、合理的保护策略,才能够引导全民参与,逐步构建起完善、富含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为我国众多宝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与发扬提供确切保障。文化利益是人们的一项根本利益,而保护文化遗产是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只有建立良好的中华文化,才能够促进中华民族璀璨文明的不断传承。 参考文献: [1]文化产业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策略[J]. 宋方昊,刘燕. 山东社会科学. 2015(02):85-89. [2]基于数字技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研究[J]. 王建明,王树斌,陈仕品. 软件导刊. 2011(08):51-53. [3]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模式及实现策略研究[J]. 谭必勇,徐拥军,张莹. 档案学研究. 2011(02):71-76.

中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对比与启示

中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对比与启示历史文化遗产,是祖先们所创造的智慧和经验的结晶,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代表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命历程,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 中国,是一个拥有5000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历史的长河中,蕴含着诸如此类的历史文化遗产,一直引领着我们探索与发掘未知的未来。经历的众多的沧桑岁月、历史波折,在近30多年来,中国经济突飞猛进,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强国。经济是发展了,可回顾这30多年,我们忽略多少文化遗产方面保护,造成了多少文化遗产的流失。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社会现代化进程加速前进,对文化遗产冲击日益加剧。传统社会的现代性转变造成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尖锐矛盾,加上经济全球化与文化多样性下的外来文化侵蚀,中国自身的文化遗产显得举步维艰。但与此同时,现代性自觉也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2005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推动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文化遗产的概念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发挥了重大作用,取得了重要成就。文化遗产保护较好地传承和发展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增强了民族团结和凝聚力;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增强了人们的责任意识,唤起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行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如:只重视眼前开发,不重视长远保护;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文化内涵等,出现了明显的短期行为和一些违规行为。 就如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申请,各地政府是各出奇招,目的不在于保护,而是引资和开发,结果“申遗”失去了其最本质的意义,变得腐化麻木。随着南岳大庙门票依靠“申遗”涨价后,丹霞山在申遗成功后,也同样打出涨价的大旗。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山西平遥古城,也举行了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拟将古城门票价格由一百元调整到一百二十五元。如此道来,“申遗热”的本质其实是“经济热”,地方政府企图用旅游业来提高当地知名度来带动经济,而不是本着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前言 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拥有最古老历史文物的国家中,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着 5000 年历史文化长河而且从未间断的国家。殷墟的甲骨,商周的青铜器,绵延万里的长城,气势恢弘的秦始皇兵马俑,唐墓的壁画,皖南的民居……这些遗留下来的历史赋予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传统,构成了我们这文明古国绚烂而独特的文明景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各国的文化正面临着交流与冲突的危险,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国家的文化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如何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已成为各国需要思考的重要课题。 从圆明园被毁,丝绸之路大量文物被劫,众多国宝流失海外,到今日的各种文物被盗窃,盗掘,走私的现象。再一次警示我们抢救和保护文化遗产是第一要务。面对这些数量大、种类繁多的文化遗产,我们值得关注得首先是要对濒临损毁和消失的孤品进抢救。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文化的开发也有突飞猛进的程度,但是随着时代的改变,中国文化遗产现状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思索。遗产本身保留下来已经很不容易,由于人们的过度开发加剧了文化的迫害程度,诸如此类的现象还有许多。面对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严峻性,不得不令人担忧。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的出这是一项社会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事业,但是由与历史的原因,使得中国国内在宝物遗产的社会基础和专业技术都很薄弱。[1,2] 据了解,我国从 2006 年起,将每年 6 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旨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而在“文化遗产日”通过举办各种活动来传播文化遗产精神内涵,唤起更多的人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仅仅是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方面。近年来,全社会对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法律保护、名录保护、传承人保护、博物馆保护、教育保护、假日保护等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已经初步建立。[3]众所周知, 世界遗产已成为我国旅游吸引物的重中之重, 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这一批自然和文化遗产。而旅游业的发展,尤其是在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由于对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有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给遗产保护带来了不同的结果。如何正确认识和利用遗产,在既遵守联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解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解读 一、什么是文化遗产? 答:(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成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二、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三、什么是自然遗产? 答:(1)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

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态区; (3)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四、我国政府哪一年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答:2004年8月,我国政府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全球批准为数不多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哪些内容?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特征是什么? 答:非物质性特征,生态性特征和“活态”性特征。

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建议 朱晓英12号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文化遗产被发现。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文化要求和休闲需求也越来越高,使得旅游越来越流行,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越来越重要。但现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 1.申请完毕就没人管理。虎头蛇尾. 许多文化遗产被发现后,没有人管理,使得自然原因和认为原因的因素,文化遗产被破坏。 2.宣传过大,导致游客众多,致使保护增加困难。 许多文化遗产被发现后,政府及媒体大力宣传,使得旅游人数越来越多,游客素质又不相同,导致文化遗产的各类认为破环更为严重,管理和保护越为困难。 3.不能有效地进行后续开发。 文化遗产发现总会有或都或少的损坏,但是恢复和修理技术不没有很完善。还有为了更多的经济利益,政府的后续开发并不是非常有效。 4.管理经常是外行领导内行。 许多文化遗产开发后就交给不同的人管理,而那些人并没有学习过文化遗产的管理,导致不能正确的处理文化遗产,使得文化遗产被破坏。 5.没有传承性,属于过了今天没明天那种,非常盲目 许多文化遗产被开发后,马上向大众人民开放,一时人流密集,使得文化被破坏而不能在传承下去,消失在历史之中。 6.历史文化遗产失去了历史的气息。 现在的历史文化大都向大众开放,使得各种各样的餐馆等现代化建筑越来越多,文化气息也越来越现代化。 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我国法律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科学技术水平低是制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等。 (一)面对这些问题,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来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需要三个层次: 三个层次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根据这些保护对象的不同性质、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 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全部历史信息。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提出控制要求,要特别注意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以便更完整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关于某文化遗产保护地调研报告材料

关于安阳市文化遗产保护的调查报告 姓名任飞 学号4052014007 专业信息安全 单位四院四营

关于安阳市文化遗产保护的调查报告 摘要: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历史上无数闪亮的瑰宝,那么面临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到底怎样呢,政府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需要做些什么工作呢,安阳又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古都,有着各式各样的文化遗产,对于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本论文通过对安阳文化遗产的现阶段保护情况,分析了公民在本地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公民对政府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同时也通过问卷调查询问群众认为应该开展怎样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调查对安阳本地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以及积极的倡导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为安阳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安阳市文化遗产保护 调查目的 了解安阳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以后发展的对策。 调查对象 安阳市民、学生、社会群众等。 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实地考察等方法。

通过对市民、学生及社会群众进行抽样调查的方法来分析安阳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的了解、及今后的对策等。结果表明只有3%的对本地区文化遗产较了解,只有26%分人会积极主动去参加一些文化保护的活动,为文化遗产保护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安阳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河南省安阳市位于河南省最北部,名列中国八大古都之列,是其中最悠久的古都。安阳殷墟在2006年已经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另外,在十一五期间全国100处大遗址名单的三杨庄汉代村落遗址,隋唐著名的瓦岗寨起义地,岳飞故里等许多文化遗产都坐落于安阳。2009年11月16日,中国文字博物馆在安阳正式开馆,这不仅体现了安阳地区作为中国文字之乡的地位,更为安阳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打开了一个新的窗口。同年,魏王曹操墓在安阳被发现同样也为安阳作为一个文明古城的地位做出了巨大贡献。另外,著名的大禹治水,文王演易,苏秦拜相,岳母刺字等历史故事都发生在这里。安阳文物古迹较多,境内共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2处 作为一个保存了整个中国历史记录的地区,安阳不仅有着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还有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地方文化。安阳是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现实意义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现实意义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文化遗产受到社会转型的猛烈冲击,有的正面临消亡。许多民族国家在文化上逐渐丧失自主、迷失身份,成为精神世界的“游荡者”。只有识别分析文化遗产,探寻其文化 信息和意义底蕴,才能不断强化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才能吐故纳新,铸造新时代的民族精神,支撑现代社会人们的精神支柱。所以,科学地实施文化遗产保护,是现代化国家张扬民族精神,独立自主 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的文化诉求。 与时俱进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社会现代化进程加速前进,从而严重冲击着文化遗产的保存。传统社会的现代性转变造成与文化遗产保护 的尖锐矛盾,经济全球化掣肘文化多样性的共存共荣。但是,现代 性自觉也促进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1987年,长城、明清故宫、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秦始皇陵兵马 俑坑和敦煌莫高窟首次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同年,泰山风景名胜 区被推选为中国第一个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1992年,九寨沟、 武陵源、黄龙名胜风景区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1996年,庐山被评 为世界文化景观;2001年,昆曲首次被联合国定为人类非物质文化 遗产??中国这些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受到世界的公认和盛赞。其中,莫高窟取得“东方艺术明珠”之称,九寨沟被誉为“童话世界”,秦始皇陵兵马俑坑有“世界第八奇迹”之誉,昆曲被认为是 中国“百戏之祖、百戏之师”。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大 会在中国苏州举行,当时中国拥有30处世界遗产,在西班牙、意大 利之后,成为世界文化遗产最多的前三名国家。从1985年加入《保 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中国共有37项世界遗产代表作。其中,文化遗产有23项、自然遗产5项、文化与自然遗产4项、文 化景观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

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概述-模板

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概述 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XX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XX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 早在20世纪5。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着)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着)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着《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语言保护_现状与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语言保护:现状与对策3 孙春颖 (浙江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与教育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摘 要] 近年来由于我国政府的主导和公众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成为社会热点问题。随之而来的是语言保护工作的逐渐升温。本文介绍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对濒危语言及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进行保护的状况。本文还分析了我国在基于“非遗”保护的语言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语言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言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H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10(2009)05-0074-08 从20世纪末开始,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保护问题日渐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条例》;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迄今为止最有权威、影响最大并且最具法律效力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公约》)[1][p.297]《公约》根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列出了五方面项目,第一方面就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1][p.446]实际上将语言纳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 自2001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申报和公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存。以此为基础,2008年11月正式设立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在已经公布的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有不少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口头传说和表述”,如史诗、戏剧、说书说唱艺术等,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语言也被列为代表作,如“加利弗那语言、舞蹈和音乐”、 “瓦雅皮人的口头和图画表达形式”等,中国的昆曲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与蒙古联合申报)也榜上有名。可见,如何保护语言并使之更好地发挥承载作用,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 一、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1.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及政策支持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非遗”保护的立法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3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同月,中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3]与此同时,国务院推出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同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周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4]2008年01月,文   2009年9月 第41卷第5期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Sep.,2009 Vol.41No.5  3[收稿日期]2009-08-06 [作者简介]孙春颖(1976—),女,吉林省吉林市人,浙江师范大学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对外汉语教学、第一语言习得、汉语传播及规划史。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文物管理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管理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和文物保护及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我县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为全国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凡在我县境内地下、内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存、收藏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一种独特的资源,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在城市发展战略的层面通盘考虑,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健康而持续地发展。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自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陆续开始通过立法保护文物建筑。法国1840年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1930年颁布了《景观地保护法》;英国1882年颁布了《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1913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颁布了《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美国1906年制定了《古物保护法》等。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它确定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了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自20世纪60年代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开始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 1962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之后,很多国家也陆续制定自己国家历史地段保护法规,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 962、1962、1965年在各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保护区;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975年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中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定为保护区;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于1966年制定了《国家历史保护法》等。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9届会议提出《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内罗毕建议》重点提出了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并将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作为历史地区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又一个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国际性法规文件。这一文件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在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华盛顿宪章》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关系,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docx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 近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经济迅猛发展的浪潮中,也伴随着对历史文化遗产不同程度的破坏。出现该局面的因素是多元化的,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为此,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重视起来,从起初的典籍、器物的保存,到现在的遗址、建筑物保存,内容越发广泛。而与此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政Z性,需要对保护意识的不断强化,才能够达到社会文化发展共识。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二十世纪初期我国就开始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最先起源的是考古研究所的成立,于1922年XX大学成立;紧接着,我国在1929年成立了营造学社,对古代建筑采用了现代科学的方法进行深入研究。于是1年后,我国开始出台了第一步涉及到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条文,在国民政F颁布的《古物保存法》的17条以及《实施细则》中均有体现。经过了10多年的演变与发展,《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诞生,是清华大学梁思成先生于1948年主持编写的,全篇共计450余条,是作为我国后续公布的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依据存在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我国国务院颁布,对我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公布,将其作为“文明保护单位”,并制定了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的制度,目前,我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经超过1500余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对24个历史文化名

城进行了首批,创立了历史古城保护制度,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已经超过100于个。紧接着,我国相继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城市法规划》等,据初步统计,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均已经超过12个。 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中,温家宝总理曾经提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结合其固有属性采用针对性的保护方式,为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要分层次进行,从而全面落实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1、文物古迹的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首要层次,涵盖多方面内容,例如,古墓葬、文化遗址、石窟寺、壁画、石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以及重要史迹等。《文物保护法》规划了保护内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保护的对象有着明显的差异,要根据文物的科学、历史以及艺术价值来确定。现阶段,损害文物价值多指破坏文物环境,《文物环境法》指出,除了保护文物,还要“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进行划定,继而通过城市规划,来控制该地带的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对新建筑的建筑高度、色彩、功能、形式、体量等方面的控制。对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保障其观赏价值,还可以将其在建筑历史上的功能作用进行充分发挥,使人们对文物建筑的艺术效果和设计匠心做出一个准确的认识,帮助其更好的了解历史事件。保护文物的重要对象是对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早在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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