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的代理词

租赁合同无效的代理词

篇一: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一、我方合同应属有效

1、首先,结合本案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房屋所有权人苏桂祥将房屋出租后,对案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始终不闻不问,经数次转租至今均未提任何异议,可以推定其知道涉案房屋转租的事实,其应当是认可房屋转租的;

2、其次,我方承租涉案房屋作为教室使用业已超过六个月,根据最高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我方所签定的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第三人之合同,涉及我方承租部分当属无效,第三人不能藉此侵犯我方保有的租赁合同相关权利。

1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合同成立在先的。”而我方合同合法成立在先,并且连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半年有余,因此该第三人之合同涉及我方部分当属无效;

2、合同具有相对性,而本案合同系双务合同,结合本案被告将我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的行

为,可推知被告系打算通过整体转租而达到“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经对方同意,才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而依据庭审查明情况来看,本案被告将涉案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其始终没有跟我方协商和请求同意,因此其转租行

为当属无效,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对本案形成讼争一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本案之既有事实,均未成就《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条件,因此不应当予以解除。

1、本案合同中关于“强行终止合同”等内容的合同条款文字表述,并非“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事实标准,而只是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双方议定,因此该条款不应作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与否的判断标准;

2、即使该条款认定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那么该条款所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既不明确也不具体,应当视为没有约定,因此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法院对此种合同约定解除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和利益衡平,以维护交易稳定,否则此类案件将层出不穷。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20XX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 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XX年2月28日起至20XX年2月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XX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度承包费。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XX年2月9日、20XX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房押金和第一年的房屋租赁款共计206000元,并于20XX年2月15日、20XX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用款

220XX元,维修工程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XXX本人出具的四张收条为证。但在20XX年5月4日在原告所租赁

的库房仅仅使用了67天之后就被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强制拆除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也未提前告知原告拆除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属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和房屋修缮款,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前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据此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0XX0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房租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206205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按照《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为此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00×-1340×)×(12-3)=32400元,对此被告应足额赔偿原告。

三、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已明确将原告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 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列入强制拆除范围内,由于原告在所租赁库房中存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轮胎,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才做出责令限期搬出通知,被告主张租赁库房不在拆迁范围内无事实依据,并且经过现场勘验该处库房破损已是事实,两旁道路已不通畅,水电已不能正常使用,所租赁库房处在一片废墟之中,没有任何安全可言,根本不能正常使用。

四、退一步讲,就算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也应按照法律规定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租房押金,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等相关部门《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的规定,原告所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极有可能是违章建筑,在政府强制拆除范围内,并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房租、租房押金,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五

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被告存在过

错,事先没有告知原告租赁库房在政府拆除范围内,存在欺诈嫌疑,并最终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理应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租房押金共计169205元,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37000元。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在订立房租租赁合同过程中被告存在恶意并未尽并要的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过错,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并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32400元。

以上是我们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酌情予以采纳。

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篇三:确认合同无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三人胡军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的审理,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争议房屋系曹小庆与刘真菊以调解书的形式协

议赠与给曹美嫦,但该赠与行为因标的物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从而赠与行为尚未完成;曹美嫦不是房屋的所有人,故她也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曹小庆与刘真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曹美嫦所有,该约定系赠与合同性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不动产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实际登记后赠与行为才履行完毕,赠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中,曹小庆与刘真菊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曹美嫦所有,但事实上未实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此次赠与行为实际未履行,该赠与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曹美嫦不是本案系争议房屋的所有人,其不是适格的原告。

二、本案争议房屋实际所有登记权利人是曹小庆,第三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之进行的民事活动合法有效。曹小庆与刘真菊于20XX年12月5日调解离婚,约定该房屋归曹美嫦所有。但是第三人胡军在接受曹小庆的代理委托时,从未发现该房屋归其他人所有的,在20XX年9月8日曹小庆还将该房屋抵押给了谢勇,房产部门亦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在公证处曹小庆向第三人授权时,经核对房屋登记权利人也为曹小庆。因此,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房屋系曹小庆所有。同时,曹小庆与刘真虽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是系争议房屋归曹美嫦所有但是曹小庆与刘真菊未实际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约定只能是其内部约定,而不能

限定第三人的权利,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房屋实际登记所有人曹小庆进行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

三、第三人胡军的代理权是受房产登记权利人曹小庆合法授权并经过了公证处公证,该代理行为合法有效,第三人胡军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XX年9月8日,第三人胡军与房屋实际登记权利人曹小庆在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公证,“曹小庆将其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泉塘小区B区18栋201号房全权委托第三人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让、交易过户等一切手续,”该公正是双方一致认可的,并在公证处当面面签,因此,第三人胡军的代理行为没有任何瑕疵,该授权是合法有效的。

四、房屋出让实际成交价为万元,其成交价完全符合当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

20XX年1月25日,第三人胡军通过中介公司将委托人曹小庆的房屋出卖给了杨纠,实际转让价格为万元;当时根据委托人曹小庆的同意,应中介公司的建议,为了少缴纳税费,故将在交到房产局的协议上的交易价格写为144200元。事实上,房屋交易款是万元且该款已实际交付。因此,第三人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已完全尽到了职责。

综上所述,曹美嫦不是争议房屋的所有人,故她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第三人胡军的代理委托授权依法经过了公证,合法有效;在交易过程中第三人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

第三人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三人胡军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华、刘西菁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篇四: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某某诉某某解除合同纠纷一案,贵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作为某某的代理人,除上次简易程序发表的代理意见外,现补充如下代理意见:

一、莫某不仅拒交土地青苗补偿费,亦将本案争议土地转租他人,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将土地转租他人之前,承租人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本案中,某某在没有约定及征得某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转租他人,根本违背了双方之约定,构成根本违约。

二、本案《协议》第三条应当认定为“赠与条款”。

关于本案争议土地租赁费用问题,《协议》仅约定了青苗补偿费,也即某某使用土地造成了该土地农作物的收益损失,某某每年给予青苗费系对农作物收益的补偿。然,《协议》

第三条约定,该块土地被征占,某某享有60%土地补偿

权益。纵观《协议》及案件事实,某某除青苗补偿费外未给予某某任何相关土地使用款项。而,该地块被国家或其他单位征占,某某将永久丧失该地块。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土地一旦被征占,补偿费分为三类: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及青苗费、地上附作物补偿款,征占单位给予的土地补偿费,极大部分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所用,即让失地农民有所居、有所发展。某某及某某一旦失去该块土地,理所当然应当享有上述补偿费。然,本案中,关于土地永久丧失,某某在未给予某某进行过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享有60%的土地征占款的约定明显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且损害了某某的权益。关于《协议》第三条,某某以零付出的方式,收获土地征占款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某某对某某的无偿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偿赠与合同,赠与物在交付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争议土地尚未被征占,某某亦未收到土地补偿款,因此,赠与人某某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将其与受赠人某某签订的《协议》第三条撤销。

三、本案某某与某某签订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认为无效。

本案中某某租用协议土地并未用于农业生产,给土地造成了永久的损害,使用过后其恢复土地的成本及费用承担问题《协议》未有明确约定,因此一旦某某不予对该块土地进行复垦,在某某无力复垦的情况下,该块土地就只能丧失其

农业功能,造成我国农业用地的浪费。故此,我国《土地管理法》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且禁止浪费农用地,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均为非法用地。因此,《协议》将该块土地约定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当属无效,其约定及其合同的实际履行损害了国家及本村集体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认《协议》相关约定无效。由于本案《协议》所有条款均是围绕某某占用某土地“建厂房”而得以成立,故此“占地建厂”成为了所有条款的基石,“占地建厂”相关约定无效,置根于之上的其他约定当然丧失了基础,均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实际履行《协议》过程中,某某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符合解除协议的要件;关于《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某某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协议》的约定及实际履行均损害了国家及集体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认为无效。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参考资料:杭州律师/hangzhou

代理人:***

年月日

篇五: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律所整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xxx与天津市xxx 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xxx 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该合同依法已经解除。

1、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原被告于20XX年9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见证据2)。双方约定, 20XX年11月15日为商铺交场日(交场日:双方签订交付确认书、实际交付商铺日期),并于20XX年圣诞节前正式开业。而至20XX年12月31日,被告商场内外部装修工程仍未完成,无法为原告及其他商户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承诺延至20XX年4月15日可全面完工,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条件。但,经原告催告并给予4个多月的合理期限后,至再次约定的完工期限即20XX 年4月15日,商场内外施工场地仍凌乱不堪,没有丝毫完工迹象。以上事实可由原告于20XX年4月份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详见证据17)。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2、在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被告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主要债务,并且根据被告商场的现状表明,被告也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在20XX年12月底和20XX年4月15日前,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均被被告明确告知因工程未完工、招商情况不好而不能为其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即明确表示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的主要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3、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已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的情形。(根本违约)

原告租赁被告商铺的目的是经营袋鼠品牌专卖店并已取得特许经营授权,经营权的期限至20XX年9月21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次拖延交场期,将交场日期从20XX年11月预计延长至20XX年9月,并且仍不能确保至该月能够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原告不能按期开业,已导致原告因装修商铺、租赁员工住房、办理营业执照等各项损失,现小本经营的原告已被拖累的从财力、物力和人力上都无法继续开业经营,租赁商铺开业经营袋鼠品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4、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前,已履行了合同法规定的催告义务(见证据21)。

20XX年4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履行合同催告函,按照双方合同

第83条第二款的约定,快递员签收的次日即20XX年4月11视为送达,即该履行义务催告函已经送达被告。

5、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已履行了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见证据22)。

原告在20XX年4月15日,得知被告已无法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后,分别于20XX 年4月16日、20XX年4月22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详见证据11),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快递员签收的次日视为送达,即该通知已经送达被告。因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解除人只要将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不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条件。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提请法院或仲裁裁决。所有,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被告时已经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综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二)、(三)、(四)

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依法解除。

二、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该向原告返还收取的这种款项,应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原告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商铺租赁意向金、商铺租赁押金及装修物管费、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临时水电费总计30105元。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09980元。

原告基于实现租赁合同目的而向被告支付各种款项总计30105元。合同依法解除后,被告收取的各种款项应当向原告返还。

原告基于实现租赁合同目的支付了各种费用损失总计109980元,合同依法解除后,原告造成的损失可以向被告主张赔偿。从租赁合同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7-15、18、19、23)可知,原告已因租赁合同的解除造成实际损失总计109980元,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明细如下:

1、原告租赁店员宿舍的房租金损失9100元。(详见证据9、10、11、12)。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原告为按被告要求及时开业经营,招聘店长并为店长租赁宿舍一间,租期一年,支付6个月租金8400元,支付中介费700元,总计9100元,该损失属于原告遭受的合理的、实际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

被告予以赔偿。

2、办理营业执照损失330(60+270)元,交通费、快递费及利息等损失1450元;(详见证据7、8、18、19、23)。

因被告根本违约致使合同解除而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还包括办理营业执照损失330、交通费损失170元,快递费损失20元,打印被告企业基本信息费1元,被告资金占用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元。因与被告交涉多次往返于天津与北京之间,大量票据并未保存,仅向被告主张1450元的损失,属于合理的、实际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修改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原告xx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有关材料,向证人了解情况,并经过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并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承担原

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原告在获得xx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并非被告辩称的债权转让)后,当然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收益权,在本案中,原告依据《xx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房屋租金,既有前述法律依据,也有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为经营地而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实依据。所以,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xx年取得房屋产权以来,一直委托xx到房屋催收租金,并且还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租金,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催收租金的事实。

2、原告针对诉讼时效的证据依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本案中由于证人皆是受原告的委托到房屋向被告催收过租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是一个整体债务,分xx期履行,这些义务的设定是依据同一份《租赁合同》,其义务内容的总和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依据该《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合同整体权利的主张,所以权利人可以在该项作为整体的权利最终到期而未能实现时就该项权利提出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诉讼时

效。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4、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及指导意见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XX]17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首先,被告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与原告主张的租金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理应另案处理。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并不能宣告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更何况原告已经取得房屋的物权。因此,即使被告主张权利,也应当向房屋出让人主张,并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主张,为此,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上述代理意见。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年月日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

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20XX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 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XX年2月28日起至20XX年2月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XX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度承包费。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修改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原告XX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有关材料,向证人了解情况,并经过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并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原告在获得XX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并非被告辩称的债权转让)

后,当然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收益权,在本案中,原告依据《XX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房屋租金,既有前述法律依据,也有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为经营地而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实依据。 所以,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XX年取得房屋产权以来,一直委托XX到房屋催收租金,并且还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租金,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催收租金的事实。 2、原告针对诉讼时效的证据依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本案中由于证人皆是受原告的委托到房屋向被告催收过租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是一个整体债务,分 XX期履行,这些义务的设定是依据同一份《租赁合同》,其义务内容的总和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依据该《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合同整体权利的主张,所以权利人可以在该项作为整体的权利最终到

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起诉解除租赁的代理词

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起诉解除租赁的代理词篇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律所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xxx 与天津市xxx 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xxx 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该合同依法已经解除。 1、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原被告于xx年9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见证据2)。双方约定, xx年11月15日为商铺交场日(交场日:双方签订交付确认书、实际交付商铺日期),并于xx年圣诞节前正式开业。而至xx年12月31日,被告商场内外部装修工程仍未完成,无法为原告及其他商户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承诺延至xx年4月15

日可全面完工,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条件。但,经原告催告并给予4个多月的合理期限后,至再次约定的完工期限即xx年4月15日,商场内外施工场地仍凌乱不堪,没有丝毫完工迹象。以上事实可由原告于xx年4月份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详见证据17)。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2、在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被告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主要债务,并且根据被告商场的现状表明,被告也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在xx年12月底和xx年4月15日前,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均被被告明确告知因工程未完工、招商情况不好而不能为其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即明确表示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的主要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3、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已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的情形。(根本违约) 原告租赁被告商铺的目的是经营袋鼠品牌专卖店并已取得特许经营授权,经营权的期限至xx年9月21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庭: 我代表我们的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陈述。根据我们的客户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将就以下几点进行辩论。 首先,根据我方客户提供的证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在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每月租金为3000元,并且租金应该在每月的10号前支付。我们的客户按时履行了她在合同中的责任,准时支付了租金。然而,被告方并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租金。这种违约行为导致了我们的当事人不得不承担租金未支付所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其次,根据我方客户提供的证据,被告方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维护房屋。合同明确规定,被告方有责任确保房屋处于良好的居住状态,并承担相应的维护和修理费用。然而,我们的当事人却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和电路故障等问题,并多次向被告方提出维修和更换的要求,但被告方未能及时处理。这种违约行为导致我们的当事人不得不忍受房屋的不适和生活上的困扰。 最后,根据我方客户提供的证据,被告方未按合同规定退还押金。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方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的30天内退还押金。然而,我们的当事人在租赁期满后的60天内仍未收到押金的退还。这种违约行为导致我们的当事人不得不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成本。 综上所述,根据我方客户提供的证据和上述辩论,我们强烈要求法庭判决被告方承担如下责任:一是支付租金未支付的部分和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二是承担房屋维修和修理的费用,并补偿由于被告方未及时维护和修理而导致 第1页/共2页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的损失;三是退还被告方迟迟未退还的押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额外损失。我们期待法庭能对我们的要求做出公正的裁决,维护我们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陈述。 此致 代理人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修改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修改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原告xx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有关材料,向证人了解情况,并经过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并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原告在获得xx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并非被告辩称的债权转让)后,当然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收益权,在本案中,原告依据《xx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房屋租金,既有前述法律依据,也有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为经营地而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实依据。所以,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xx年取得房屋产权以来,一直委托xx到房屋催收租金,

并且还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租金,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催收租金的事实。 2、原告针对诉讼时效的证据依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本案中由于证人皆是受原告的委托到房屋向被告催收过租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是一个整体债务,分XX期履行,这些义务的设定是依据同一份《租赁合同》,其义务内容的总和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依据该《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合同整体权利的主张,所以权利人可以在该项作为整体的权利最终到期而未能实现时就该项权利提出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4、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及指导意见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17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首先,被告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与原告主张的租金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理应另案处理。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引言 租赁合同纠纷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合法、公正、客观的处理租赁合同纠纷在实际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 意义。本文将就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进行介绍,希望对相关从业人员 提供一定的参考。 基本情况 租赁合同纠纷,指当事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不同观点、利益等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通常,租赁合同纠纷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租赁物品的质量、性能、数量等方面存在争议。 2.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涨幅等方面存在争议。 3.承租人毁损、违约、不履行义务等方面存在争议。 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决和诉讼解决两种。当 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通过诉讼等 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当事人在代理词撰写过程中,应该对纠纷的基本情况进行清晰、 明确的描述,对于各自主张的理由、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做到准确、详细。

代理词的构成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3.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件时间、地点等。 4.当事人各自的主张,包括总体主张、证据、事实依据等。 5.代理人的辩护意见,应在法律、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分 析和阐述,力图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合理性、正确性。 6.代理人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情况等。 代理人在代理词的构成过程中,应尊重事实,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应有足够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以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 代理词的写作要求 1.要求准确性:代理人在代理词撰写过程中应确保文字准确、简练、表述清晰。 2.要求合理性:代理人应在法律、事实、证据三方面展开分析、论证和阐述,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合理性。 3.要求关联性:代理人在代理词中应注意关联性,将各方面 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起来,确保文字流畅、紧密。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不可抗因素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1-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 )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理应解除,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应将占用的租赁物返还 本案被告作为租赁物使用人,应该履行善良管理人的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本案第三人。该行为明显违反了2020年4月9日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书》第一项“乙方不得自行转租”的约定,而本案被告在向本案原告缴纳一年租金之后就不再缴纳租金。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结合本案承租人将租赁物擅自转租而又不缴纳续期租金的情况来看,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本案被告及第三人也应该将占用的租赁物返还。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二、对租赁期间财产损失,本案被告应予赔偿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法定义务。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本案被告声称租赁物中的大量暖气片、连接管材、铝合金窗户丢失。在租赁期间,本案被告应妥善保管租赁物,无论本案被告是本人将上述财务拆走,还是他人将上述财产盗走,本案被告均应该对因此而给本案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经原告核算,该笔损失为6775元。 三、租赁物现在仍然处于本案被告及第三人控制之下,对在此期间造成的原告租金损失及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失理应给付赔偿如果本案原被告合同仍然有效,原告理应履行缴纳租金的义务。如果合同已经解除,那么原告应及时将租赁物返还给本案原告。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实为附条件的租赁协议。(见协议第二项)本案被告虽然曾口头声明不再继续租赁,但本案被告在行动上却将部分租赁物转租给本案第三人,租期到2020年8月15日至,同时拒不向本案原告交还众多房屋钥匙,本案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也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委托的代理律师,就本案向贵庭提出申诉。一、双方基本信息 出租方: 姓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地址: 承租方: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居住地址: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出租方身份: 出租方是本案的房主,有权出租该房屋,并接受租金。出租方权利:

1、享有租赁房屋的权利; 2、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 4、在租赁期内要求承租方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出租方义务: 1、保证出租物品具有出租的条件; 2、按合同约定交付出租物品并保持其应有的使用功能; 3、对承租方提出的维修和服务要求及时处理; 4、按照约定收取租金。 承租方身份: 承租方是本案的房屋租赁者。 承租方权利: 1、享有租赁房屋的使用权; 2、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要经过出租方的同意; 3、要求出租方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维修工作。承租方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品; 3、保持租赁物品的完好性;

4、如有损坏,需赔偿相应的损失; 5、在租赁期届满时,必须返还出租物品。 履行方式: 租赁期限为_______,租金为_________元,每(月/季/年)付清/每(月/季/年)付。(注:根据实际约定填写) 违约责任: 如出租方违反约定,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已支付的租金。如承租方违反约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合同应遵守《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本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双方应当认真履行。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是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的正式合同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如有争议,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是本次申诉的代理词,我希望贵庭审慎处理本案,公正判决。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XX省XX农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一审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加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1、本案争议房屋的出售是附条件的。 XX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制衣项目招商意向书,同意将原生资公司仓库及其附房提供给被告新办服装加工厂,转让价格为XXXXX元。XXXX年X月X日,双方签订制衣项目招商合同(以下简称招商合同),同意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被告。根据招商合同第4条“乙方所办企业占用土地,目前暂以租赁的形式取得”的约定,该房的出售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房屋买卖,该合同中的房屋出售并没有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该招商合同第2条还约定“遇有特殊情况,今后乙方若不从事服装加工项目XX厂房折旧后退还甲方”。为此,该房屋的出售是附条件的,该条件为:被告必须将该房屋用于服装加工项目,若其不从事服装加工项目,该房屋应当折旧后退还原告。 2、本案中约定的合同失效条件已经成就,该招商合同自然失效。 由于本案被告经营不善,诸债临门,被告的服装加工厂无法正常经营,本案的第三人继续经营服装加工后同样因经营不善,官司缠身,其服装加工厂已停业多年。原告方认为本案约定的合同失效条件已经成就。《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据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自然失效。 3、本案被告应退还出售的房屋。 招商合同第2条明确约定“今后乙方若不从事服装加工项目XX厂房折旧后退还甲方”,因此,被告在退还房屋时,应当按实际占有该房屋年限,承担折旧费。但原告方考虑到被告和第三人对该房屋进行了一定的装修,可以不要求其承担折旧费,但房屋应当无条件退还。同时,被告在其使用该房屋的过程中对该房产地坪做了修整,原告方依据物价部门的评估意见,酌情补偿原告人民币X万元。 4、有关退还房价款及补偿费的结付问题。 由于本案第三人在客观上已构成了对本案诉讼房屋的实际占用,尽管该转让并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对原告没有拘束力,但原告考虑到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可以配合法庭将本应退还给被告的房价款及地坪补偿费直接交付给第三人。 5、关于被告自建房屋的处理问题。 本案被告在实际使用本案争议房屋期间建筑了一些违章建筑,由于这些建筑均建在河岸上,明显违反《水法》的相关规定,且这些建筑物未领取任何相关证照,均属违章建筑,被告应无条件拆除。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约定明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XX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并发表答辩意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本案涉案房屋系被告李某个人所有,他人无权处分,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涉案房屋位于XX区锦阳路11号二单元403户,系被告李某于1984年从台湾回国时,政府为台归人员提供的居住房屋(原xx路77号),后因房屋破旧为改善台归人员居住条件区政府于1993年统一安排李某搬至李村北山二路111号楼9户,即现住址XX区锦阳路11号二单元403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xx号产权证标明该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共有状态为个人所有,房产证附注栏显示房款为1万元也表明该房屋是房改所得。结合被告李某提交的李沧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交的证明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系李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此外,被告纪某庭审中声称其自结婚起体弱多病,无工作收入,在1993年当时根本无力共同出资购买该房改房,房款也全由李某支付,被告纪某对该房屋不享有共有权。 本案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与案外人刘某签订的,案外人对该房屋无处分权,原告未尽合理审查注意,连房产证都没有看,便与案外人签订该租房合同,有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告李某合法财产权益的故意。因此,原告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该租赁合同严重损害了李某财产权益。 二、被告李某在他人擅自出租其房屋其发现后进入之前,为慎重起见其先报警在得到公安允许之后再找人开锁进入,进入后发现屋内空空如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财产,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根本不存在。相反被告李某存放于屋内的所有财产均不知去向,给李某造成重大损失,原告在诉状中确认其居住在李某房屋中数月之久,李某财产去向原告有说明义务,否则李某保留诉诸法律途径的权利。 三、被告李某系台归人员,自1984年回归大陆后一直致力于两岸的友好交流工作,为两岸关系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和付出,政府对其也一直给予格外的关心和照顾。涉案房屋是其回到大陆后的唯一住所,现因案外人的非法出租行为致其面临失去住所的困境,对于八十岁余的被告而言,不但造成巨大的身体负担,而且精神上的打击几乎是难以接受的。 综上,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的困境,结合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还被告以公平公正。 此致 青岛市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4年7月18日

房屋租赁合同(反诉)纠纷案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反诉)纠纷案代理词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20XX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XX年2月28日起至20XX年2月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XX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度承包费。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XX年2月9日、20XX

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房押金和第一年的房屋租赁款共计206000元,并于20XX年2月15日、20XX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用款 22000元,维修工程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XXX本人出具的四张收条为证。但在20XX年5月4日在原告所租赁的库房仅仅使用了67天之后就被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强制拆除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也未提前告知原告拆除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属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和房屋修缮款,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前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据此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0XX0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房租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206205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另行选择库房,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概述 此次纠纷案件涉及租赁合同纠纷,我作为您的代理律师,将为您协助解决此纷争。本文档将提供对案件的简要概述以及我们的解决策略。 案件背景 此案件涉及一份租赁合同,签署双方为甲方(承租人)和乙方(出租人)。根据合同,甲方租赁乙方的物业用于商业目的,并按约定支付租金。 然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分歧,导致产生了纠纷。甲方指控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业的必要维护和修复工作,严重影响了甲方的商业运营。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部分租金。

乙方则辩称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并指控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乙方主张甲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所有欠款。 解决策略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采取以下简明直接的策略来解决纠纷: 1. 审查租赁合同:首先,我们将仔细审查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了解。 2. 收集证据:我们将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租赁合同、付款记录、邮件往来等,以支持我们的主张。 3. 调解或协商:在法院诉讼之前,我们将尝试与对方进行调解或协商,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4. 法律诉讼:如果调解或协商不成功,我们将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我们将依法提出申请,并逐步展开诉讼过程。

5. 辩护:我们将以您的利益为重,对对方的指控进行辩护,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我们的主张。 6. 寻求赔偿:如果法院最终支持我们的主张,我们将寻求合理的赔偿,包括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和其他可能的损失赔偿。 结论 通过采取上述解决策略,我相信我们能够为您解决此租赁合同纠纷,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我将全力以赴代表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请您提供与此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和信息,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处理此事。如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起诉解除租赁合同代理词

起诉解除租赁合同代理词起诉解除租赁合同代理词 委托律师: XXXX律师事务所 受委托人: XXXX(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XXX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 月XX日,租赁的房屋位于XXXX(详见合同附件)。甲方因XXX 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并退回租金,但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 甲方认为合同条款存在XXXX违约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回租金,但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因此甲方决定委托律师起诉解除租赁合同,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根据上述情况,甲方委托律师代理起诉解除租赁合同,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甲方: 姓名(名称): 住所(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名称: 住所(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一)甲方 1.身份:租赁房屋的租户 2.权利: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申请并退回租金 3.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租金并维护房屋,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4.履行方式:XXX 5.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 6.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 1.身份:房屋的出租方 2.权利:收取租金并使用租金收益,保障房屋的完好与租 赁效果 3.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房屋,保证房屋的安全、通风、采光、排水等设施正常运行 4.履行方式:XXX 5.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 6.违约责任: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退回租金,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起诉解除租赁合同代理文书经过甲方与乙方协商,双方均表示认可及遵守本文书所述内容,该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并可执行。 六、其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订立的的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原告向被告主张租金、逾期支付违约金、逾期腾房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所涉的某商厦共四层,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属于多层公共建筑,公众聚集场所。是《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营业前必须经过消防检查的特种建筑。然而该楼房在使用、营业前却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网页资料显示:2010年5月31日,某市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商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场存在防火间距和部分墙体、立柱、疏散楼梯耐火等级不足,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排烟设施等多处重大火灾隐患。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经判定,该场所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为进一步督促该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明确隐患整改责任,蕉城消防依法向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有关情况向区公安分局汇报,由区公安分局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某市某商厦实施挂牌督办的请示》,日前,某市人民政府已下发文件批复,同意对某商厦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同年7月,某市消防大队对辖区各公众聚集场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的违法行为,对该场所作出责令停业,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是,此后某商厦没有任何的整改措施,并隐瞒实情将商贸城出租给被告。《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民一他字[2003]第11号)中的精神,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新法变更为第十五条)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本案情况来看,造成原、被告所签定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是原告,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租金、逾期支付违约金、逾期腾房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同意参照商贸城每月实际租金收入39000元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告向原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61200元应从房屋占有使用费中扣除。此外,原告还应赔偿被告因为16间商铺漏水向商户支付的赔偿款160000元。 二、即使原、被告之间订立的的租赁合同有效,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违约金也明显偏高,主张逾期腾房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原告应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一)、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违约金明显偏高,应进行调整;原告主张逾期腾房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商铺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和商场管理费,逾期缴纳在10日内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 原告:[姓名/名称] 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 被告:[姓名/名称] 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 经原告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特以本诉讼状向贵院提出诉讼。 一、基本情况 1. 原告系[个人/法人],基本情况如上; 2. 被告系[个人/法人],基本情况如上; 二、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双方身份:原告为租赁合同持有人,被告为承租人; 2. 原告权利:原告有权依照约定收取租金及其他费用;有权催告被告履行义务,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 3. 原告义务:原告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准确提供租赁物的性质和交付日期,维修租赁物; 4. 被告权利:被告有权使用租赁物,享有合法利益;

5. 被告义务:被告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注意维修租赁物品,不得将物品借给他人; 6. 履行方式:租赁物品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在约定时间内付清; 7. 期限:租赁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日]至____年 [月][日]; 8. 违约责任: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诉讼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精神,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1. 租赁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注意维护公平、诚信的商业环境。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 六、其他 1. 本诉讼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原告xx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编写、查阅、研究了本案有关材料,向证人了解情况,并经过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并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原告在获得xx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并非被告辩称的债权转让)后,当然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收益权,在本案中,原告依据《xx租赁合

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房屋租金,既有前述法律依据,也有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为经营地而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实依据。所以,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xx年取得房屋产权以来,一直委托xx到房屋催收租金,并且还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租金,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催收租金的事实。 2、原告针对诉讼时效的证据依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本案中由于证人皆是受原告的委托到房屋向被告催收过租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是一个整体债务,分XX期履行,这些义务的设定是依据同一份《租赁合同》,其义务内容的总和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依据该《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合同整体权利的主张,所以权利人可以在该项作为整体的权利最终到期而未能实现时就该项权利提出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院领导、尊敬的仲裁员,大家好! 我作为某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代理人,代表我的当事人向贵庭提交本次纠纷的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在本次纠纷的处理中,希望法院或仲裁机构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想简要地总结一下本次纠纷的主要争议点。本案的原告是租赁商铺的出租方,被告是承租商铺的租赁方。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商铺的用途和租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然而,在租赁期内,发生了一些纠纷,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被告则主张原告存在故意拖延交付商铺的行为,并反诉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以及赔偿相关损失。因此,本次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商铺交付问题;二是租金支付问题;三是解除合同及赔偿的依据问题。 接下来,我将针对上述争议点逐一展开辩护。 首先,商铺交付问题。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在某日期内应将商铺交付给被告。然而,在实际履行中,原告未能按时交付商铺,导致被告无法正常经营。但是,被告在合同签订后的某日已经支付了全部租金作为预付款,这表明双方已经达成了租赁合同,并且被告已履行了租金支付的义务。因此,我们主张原告

应承担未按时交付商铺的过失责任,并对被告已支付的租金予以返还。 其次,租金支付问题。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和支付方式。但是,原告却在租赁期内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额外的费用,违背了双方的约定。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并无任何违约行为。因此,我们主张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额外的费用,并要求原告退还被告多次支付的额外费用。 最后,解除合同及赔偿的依据问题。在本次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然而,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解除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解除,并明确了解除时的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解除。因此,原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被告主张原告存在故意拖延交付商铺的行为,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以及赔偿相关损失。关于此点,我们主张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解除,并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果贵庭支持被告的主张,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进一步维护被告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在本次纠纷中主张原告应承担未按时交付商铺的过失责任,并退还被告已支付的租金。我们同时主张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额外费用,并要求原告退还被告多次支付的额外费用。另外,在解除合同及赔偿的依据问题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解除,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1 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__律师事务所__接受本案原告陈某的委托,担任其与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律师,根据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__受原告陈某的委托与被告签订《店铺租赁合同》,其并不是X店面的承租人。 1、X店铺“某婚庆店”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是高某。从原告提交的“投资经营委托书”可以知道原告陈某是“某婚庆店”实际经营者,这也充分证明了原告是本案诉争店铺的承租人。被告代理人依据《个体户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认为原告与高某签订的“投资经营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代理人认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个体户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是授权性法律规则,而并不是禁止性法律规则。该条并没有禁止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以他人的名义申办营业执照。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没有法律授权那也是合法的。而且该店铺的所有投资、经营资本都由本案原告承担,高某也享有40%

的利润,并不是像被告代理人所说的原告只享有权利,不承担风险。因此该份“投资经营委托书”是合法有效的,原告陈某是“某婚庆店”的实际经营者,也当然是X店铺的承租人。 2、__是原告陈某店里的员工,其是受原告陈某的委托与被告签订《店铺租赁合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__的录音和短信聊天记录。首先,从录音的内容来看,__在录音里陈述了一个事实即她在离开原告店里时,曾多次与原告沟通要求原告陈某与被告重新签过租赁合同。也就是说__本人并不是该店铺的承租人,所以其才会在离开原告店里时一而再的要求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其次,从__短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知道,__是原告店里的员工,而且X店铺的投资、经营款都是由原告所出。因此从一点也能证实__不是X店铺的承租人。 3、从2022年10月22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电费收据和2022年10月31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房租收据也可以知道__不是X店铺的承租人。这两份收条在法庭质证时被告也证实是真实的,我们可以假设,如果__是本案诉争店铺的承租人,那么在她离开原告店里时被告为何却向原告收取2022年10月份的电费和2022年11月份的租金,这显然是有悖于常理的。被告代理人认为,2022年10月31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房租收据是原告赔偿被告2022年10月份的租金损失,这显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原告是于2022年6月20日与被告签订合同的,并于当日向被

A公司诉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A公司诉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法官: 我是A公司的代理人,我在此代表A公司提起诉讼,诉讼对方是B公司。本 案是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经协商,我们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因此我们不得不向法院提出起诉。以下是我们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诉讼事实 1.A公司与B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该房屋用于B公司办公使用。 2.合同生效后,A公司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B公司,并收取了租金。 3.在租赁期内,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A公司多次催讨租 金,但B公司未予以支付,拖欠租金金额为XXXX元。 4.在A公司多次催讨租金仍未果的情况下,A公司提出单方面解除合 同,要求B公司立即搬离该房屋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5.B公司未予搬离该房屋,且拒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导致A公司遭 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理由分析 1.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2.A公司多次催讨租金,表明其已履行了合同履行的义务,而B公司 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了A公司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因此,B公司应当承担因违约导致A公司的相应违约金和赔偿经济 损失的法律责任。 请求判决 1.判令B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金额为XXXX元。 2.判令B公司承担因违约导致A公司的相应违约金。 3.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 息和合理的追讨费用等。 以上是我们的诉讼事实和理由,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还A公司一个公道。 同时,我们也呼吁所有当事人能够自觉遵守合同,共同维护好商业信誉和社会经济秩序。谢谢法院的审理和支持! 以上内容以Markdown文本格式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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