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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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充分履行有
关告知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 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 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 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例①《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规定“用人单位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用人 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 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须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中最常见的理由便是 “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 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开庭时,若用人单位不能举 证证明已主动履行有关告知义务,仲裁庭、法庭则往往会 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行为,从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过 错在于用人单位)
建议
建议在入职登记表中写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 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 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本人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并由劳动者签名确认。
任的比较
A、竞业限制补偿能否约定包含在工资及福利待遇中?竞业限 制补偿可否在竞业限制期限之前支付?
B、深圳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离职员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将会承担哪些不利后果?
C、在履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员工已在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未经单位同意,员工单方要求将原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获得深圳法院支持?
建议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 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且用人单位最 好留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
注意: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务必 要求劳动者本人当面签名,避免因劳动者 背后找他人代签而使得用人单位承担败诉 风险。
(二)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签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 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D、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工作六天制,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7小时, 周六工作5小时,该工作制度是否属于标准工时制?周六 工作5小时是否属加班时间?
E、深圳市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双方劳动合 同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深 圳法院支持?
一、劳动者入职的管理及风险防范
(一)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充分利用自己享有 的知情权,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建议:精心设计招聘录用条件加强入职审查
在入职登记表中让劳动者书面声明:本人 保证提供身份证信息、学历、资格、工作 经历等信息真实、与其他用人单位已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患有法律法规 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是否患有潜在 疾病、残疾;是否怀孕;是否与其他用人 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竞业限制协议等。) 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 不予经济补偿。
底色 案例 字数 声音 过度 体系 专题 动作
类别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余小林律师
2009年11月27日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 起施行至今已近两年的时间,在这近两年的时间里 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等配套的法律法规;对深圳司法实践有直接影响的 新出台的法规及法院意见还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 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 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 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2008年9月16 日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6 月23日印发)。结合以上及之前法律法规、省高 院和省仲裁委意见及深圳市司法实践,本文对用人 单位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方面提出一些 应对措施。
(三)招用员工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 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财务。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 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 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 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劳动者入职的管理及风险防范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管理及风险防范 三、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及风险防范 四、试用期的管理及风险防范 五、劳动合同条款的管理及风险防范 六、违约金条款限制的管理及风险防范 七、劳动合同变更的管理及风险防范 八、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管理及风险防 九、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的管理及风险防范 十、违约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赔偿责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管理及风险防范
(一)用人单位不及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形式、期限 订立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例①工资成本增加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 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工资。”
例②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 十四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