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性方面的考虑和评价保健食品安全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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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用水提以外的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服用量为常 规用量时,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 验。如服用量大于常规服用量时,需增加30天喂 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 性试验。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要求
营养补充剂 z 用已列入营养强化剂名单的营养素的化
合物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如其原料 来源、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 有关要求,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毒 理学安全评价)。
物灭活后进行。
z 以鸡蛋等食品为载体的特殊保健食品的处理 在进行喂养试验时,允许将其加入饲料,并按
动物的营养需要调整饲料配方后进行试验。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方法
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 z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z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30天喂养试
验,传统致畸试验 z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
z 未发现有毒性或毒性甚微以及较大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 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必要时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z 国际组织已对其进行过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先进行 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必要时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⑶ 在国外多个国家广泛食用的原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 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阶段毒性试验。
在评价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时,应尽可能收集人群 食用受试物后反应的资料。
安全性评价中应考虑的因素
z 综合评价 在对保健食品进行最后评价时,必须综合考虑
受试物的原料来源、理化性质、毒性大小、代谢 特点、蓄积性、接触的人群范围、食品中的使用 范围、人的可能摄入量及保健功能等因素,确保 其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性。 z 保健食品安全性的重新评价(必要时)
对受试物处理的要求
z 含有人体必需营养素等物质的保健食品的处理 如产品配方中含有某些人体必需微量营养素时
(如维生素A、硒),因安全范围相当窄,在原有剂 量设计的基础上,应考虑增设去除该物质或降低 该物质的受试物剂量组。
z 益生菌等微生物类保健食品的处理 在进行Ames试验或体外细胞试验时,应将微生
z 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 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 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 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规范(2003)
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要求 保障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 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颁布法规和条例 或指南等已经开始重视和加强对用于保健食 品原料的管理。
目前我国对保健食品中允许使用的原料 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随着科学研究的进 展和经验的积累,还将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 的管理法规文件。
z 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原料, 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
随着与年龄相关的退行性疾病已经成为死 亡和残疾的主要原因,促使人们开始重视保 健食品的作用,使保健食品行业异军突起, 到2004年底,我国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有 6000多种。
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不仅为国民经济带来 新的增长点,也是食品出口创汇的重要渠道 之一。因此,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在国际上日 益受到广泛关注。
但试验组中发生时间较早。
安全性评价中应考虑的因素
z 试验指标的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 在分析试验组与对照组指标统计学上的显著性
时,应根据其有无剂量反应关系及与本实验室的 历史性对照值范围比较的原则来综合考虑指标差 异有无生物学意义。 z 生理作用与毒性作用
对实验中某些指标的异常改变,在结果分析评 价时要注意区分是生理学表现还是受试物的毒性 作用。 z 时间-毒性效应关系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要求
z 针对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同功能的 保健食品,必要时应有针对性地增加敏 感指标和敏感试验。
毒理学试验及结果判定
急性毒性试验
z 1如该0受0L倍D试5者0物小,用于则于人可保的考健可虑食能进品摄入。入下如量一L的阶D15段00大0毒倍于理,或学则等试放于验弃。 z 如动物未出现死亡的剂量大于或等于
对实验中出现的某些指标的异常改变,在结果 分析评价时应注意区分是乙醇本身还是其它成分 的作用。
安全性评价中应考虑的因素
z 动物年龄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对实验中出现的某些指标的异常改变,要考虑是
否因动物年龄选择不当所致。 z 安全系数
鉴于动物、人的种属和个体之间的生物学差异, 安全系数通常为100。 z 人体资料
染色体畸变试验 z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或睾丸染色体畸变分
析 z 其它备选遗传毒性试验:显性致死试验、
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非程序性DNA 合成实验
毒理学试验及结果判定
遗传毒性试验结果的判定 z 三项试验,体外或体内有一项或以上试wk.baidu.com
验阳性,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z 如三项试验均为阴性,则进入下一步的
合物。
应高度关注其安全性
安全性评价中应考虑的问题
z 中药大多为植物,有长期传统药用的经验。应 将人体(人群)使用的经验与动物毒理学安全 性评价结果相互补充,同时考虑,但不能互相 替代。
z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2002]51号)中,对保健食品涉及 的各种原料物质的管理与安全性评价作了 详细规定。
该通知中将原料分为三类:药食同源、可 用于保健食品、禁用于保健食品。
z 申报保健食品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 原料的,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和益 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 监发[2001]84号文件)进行管理。
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z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
验)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要求
普通食品和药食同源物质
z 以传统工艺生产且食用方式与传统食用方式相同 的保健食品,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实验。
z 用水提取物配制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常 规用量,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如服用量大 于常规用量时,需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 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 验。
z 该原料原则上应按以下四种情况确定试验内容。 z 用该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原则上须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
性试验,必要时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要求
⑴ 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四个阶段毒性试验。 ⑵ 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
分,第一、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 毒性试验。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研究的不断发展,有必 要对已通过评价的受试物进行重新评价,做出新 的科学结论。
安全性评价中应考虑的问题
z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是建立在长期食用、药用 的经验基础上,系统全面的毒理学研究资料尚不 完整;
z 不少原料成分作为药物可以应用,但作为保健食 品存在长期和广泛食用的问题;
z 尤其是改变了传统的食用方式; z 保健食品的原料中往往是多种植物粗提取物的混
10g/kgBW(涵盖人体推荐量的100倍),则可 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 z 对人的可能摄入量较大和其它一些特殊原料的 保健食品,按最大耐受量法给予最大剂量动物 未出现死亡,也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
毒理学试验及结果判定
遗传毒性试验 z Ames试验或V79/HGPRT、TK基因突变
试验 z 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要求
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动植物或动植物提取物为原 料
z 以卫生部规定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动植物或动 植物提取物(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或微 生物(卫法监发[2001]84号附件2和5)为原料 生产的保健食品,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 致突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 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我国目前对保健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参 照2003年版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 价规范》。
该规范中涉及两方面内容,即第一部 分: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二部分:毒理学 检验方法。
对受试物的要求
z 以单一已知化学成分为原料的受试物; 含有多种原料的配方产品。
z 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人的可能摄 入量。
z 受试物应是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 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 应与实际产品相同。
毒理学试验及结果判定
致畸试验结果的判定 z 以LD50或30天喂养实验的最大未观察到
有害作用剂量设计的受试物各剂量组, 如果在任何一个剂量组观察到受试物的 致畸作用,则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 品,如果观察到有胚胎毒性作用,则应 进行进一步的繁殖试验。
毒理学试验及结果判定
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
z 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人体可能摄入量 的100倍进行安全性评价。
Safety Considerations and Evaluation on Functional Foods 保健食品安全性方面的考虑和评价
Institute of Health Food, Zhejiang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保健食品研究所 Prof. Yin WANG 王茵 研究员
对受试物处理的要求
z 介质的选择 应选择适合于受试物的溶剂、乳化剂或助
悬剂。本身应不产生毒性作用,与受试物之 间不发生化学反应。 z 人的可能摄入量较大的受试物的处理
可允许去除既无功效作用有无安全问题的 辅料部分后进行试验。 z 袋泡茶类受试物的处理
可用该受试物的水提取物进行试验。
对受试物处理的要求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要求
采用规定名单(51号文件)以外的动植物或动植物提 取物、微生物、化学合成物为原料时:
z 以普通食品、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和允许用作保健 食品的物质以外的动植物或动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化学 合成物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对该原料和用该原料生 产的保健食品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
对由受试物引起的毒性效应进行分析评价时, 要考虑在同一剂量水平下毒性效应随时间的变化 情况。
安全性评价中应考虑的因素
z 特殊人群和敏感人群 对孕妇、乳母或儿童食用的保健食品,应特别
注意其胚胎毒性或生殖发育毒性、神经毒性和免 疫毒性。 z 人的可能摄入量较大的保健食品
应考虑给予受试物量过大时,可能影响营养素 摄入量及其生物利用率,从而导致某些毒理学表 现,而非受试物本身的毒性作用所致。 z 含乙醇的保健食品
毒理学试验及结果判定
致癌试验
根据致癌试验所得的肿瘤发生率、潜伏期和多发 性等进行致癌试验判断的原则是:
z 肿瘤只发生在实验组动物,对照组中无肿瘤发生。 z 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均发生肿瘤,但试验组发生
率高。 z 试验组动物中多发性肿瘤明显,对照组中无多发
性肿瘤,或只是少数动物有多发性肿瘤。 z 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肿瘤发生率虽无明显差异,
z 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
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 100倍则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z 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 或成分:
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 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 全性评价。
毒性试验。
毒理学试验及结果判定
30天喂养试验
z 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 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可进行安全性 评价。
z 特殊原料:在最大灌胃剂量组或在饲料 中最大掺入量剂量组未发现有毒性作用, 可进行安全性评价[至少大于或等于人体 可能摄入量的70倍]。
z 对特殊功能的保健食品应进行具体分析。
毒理学试验及结果判定
慢性毒性
z 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 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 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z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 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是否可用 于保健食品。
z 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 者,则可考虑允许可用于保健食品。
z 膨胀系数较大的受试物处理 应考虑受试物的膨胀系数对受试物给予剂量的
影响,以此来选择合适的受试物给予方法。 z 液体保健食品的浓缩
应采用不破坏其中有效成分的方法。
z 含乙醇的保健食品的处理 乙醇浓度低于15%的受试物,浓缩后的乙醇应
恢复至受试物定型产品原来的浓度。乙醇浓度高 于15%的受试物,浓缩后应将乙醇浓度调整至 15%,并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度调整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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