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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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进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存放、使用、 划转履行监督职能,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存管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1.对甲方提交的,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 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甲方提交的指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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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相应的资金;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二)乙方应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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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范本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 3 第二章 定 义 ..................................... - 4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5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7 第五章 账户管理................................... - 8 第六章 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 - 10 第七章 资金监管.................................. - 13 第八章 合作承诺.................................. - 13 第九章 违约责任.................................. - 13 第十章 保 密 .................................... - 14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 - 15 第十二章 生效及有效期 ........................... - 15 附件一 XX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信息备案表- 17 附件二 XX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 表 ................................................. - 19 -
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 息的技术能力,能够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具有与甲方业务 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 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在乙方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 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拟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户备付 金的,应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 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循本协议中对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约 定。 第十五条 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标明甲方名称 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乙方提供以 下申请资料: (四)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五)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六)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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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wenku.baidu.com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二十一条 甲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
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将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 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 甲方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拟变更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的,乙方应当 于资金划转前,与甲方全面核对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一 致,并在约定的时间办理资金划转。期间,乙方不得为甲方办理 新增支付业务,并应当于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备付金余额划转结清 当日,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 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向 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 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 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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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支付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甲方保证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 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其备付金的划转有真实的交易背 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 的备付金合作银行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 最佳服务的宗旨,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 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监管规定要求的开办本业务过 程中的审批、报告、报备等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 自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并为对方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相应的协 助。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 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申请开立、 变更、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 款账户,并独立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甲 方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 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三)甲方应全面掌握其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情况,定期与乙方核对。 (四)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乙方提交 支付指令。甲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 有效。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五)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如需终止支 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 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有关善后工作,甲方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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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六)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有权按
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乙方为甲方备付金合作银行。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的相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含备付金 存管账户,下同)开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 用存款账户。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义,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 为准。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客户备付金合作银行,有权要求乙 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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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履行必 要的审批手续后,变更备付金合作银行。
(三)甲方在本业务中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包括但 不限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时限、账户日终余额、账户余额归集、 跨行划转、现金赎回、利息划转、手续费收入划转、风险准备金 计提、备付金存管账户余额比例控制等违反监管规定,以及客户 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纠正,并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 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甲方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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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备付金合作协议;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违反监管机 构关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数量、开立地区、开立银行等的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后,甲方 可以根据需要开立新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相关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 直接缴存其在乙方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 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缴存至甲 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甲方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 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至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 户。非活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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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相关 规定,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 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客户:是指在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 人以及非法人机构。 支付机构: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国人民 银行允许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且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 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 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 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 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 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 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 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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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
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 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 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 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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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支付机构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乙方: 商业银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注解:(□框内勾选类型) 甲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 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仅限于线上 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 业务覆盖范围【全国□/XX 区域】 乙方: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汇缴□】账户,并履行协议下款相 关职责。
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 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 存款账户。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以 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并指 定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 收入的自有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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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相应的资金;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二)乙方应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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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范本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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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3 第二章 定 义 ..................................... - 4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5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7 第五章 账户管理................................... - 8 第六章 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 - 10 第七章 资金监管.................................. - 13 第八章 合作承诺.................................. - 13 第九章 违约责任.................................. - 13 第十章 保 密 .................................... - 14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 - 15 第十二章 生效及有效期 ........................... - 15 附件一 XX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信息备案表- 17 附件二 XX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 表 ................................................. - 19 -
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 息的技术能力,能够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具有与甲方业务 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 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在乙方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 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拟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户备付 金的,应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 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循本协议中对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约 定。 第十五条 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标明甲方名称 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乙方提供以 下申请资料: (四)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五)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六)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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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wenku.baidu.com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二十一条 甲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
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将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 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 甲方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拟变更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的,乙方应当 于资金划转前,与甲方全面核对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一 致,并在约定的时间办理资金划转。期间,乙方不得为甲方办理 新增支付业务,并应当于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备付金余额划转结清 当日,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 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向 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 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 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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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支付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甲方保证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 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其备付金的划转有真实的交易背 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 的备付金合作银行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 最佳服务的宗旨,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 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监管规定要求的开办本业务过 程中的审批、报告、报备等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 自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并为对方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相应的协 助。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 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申请开立、 变更、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 款账户,并独立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甲 方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 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三)甲方应全面掌握其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情况,定期与乙方核对。 (四)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乙方提交 支付指令。甲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 有效。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五)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如需终止支 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 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有关善后工作,甲方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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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六)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有权按
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乙方为甲方备付金合作银行。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的相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含备付金 存管账户,下同)开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 用存款账户。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义,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 为准。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客户备付金合作银行,有权要求乙 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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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履行必 要的审批手续后,变更备付金合作银行。
(三)甲方在本业务中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包括但 不限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时限、账户日终余额、账户余额归集、 跨行划转、现金赎回、利息划转、手续费收入划转、风险准备金 计提、备付金存管账户余额比例控制等违反监管规定,以及客户 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纠正,并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 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甲方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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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备付金合作协议;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违反监管机 构关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数量、开立地区、开立银行等的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后,甲方 可以根据需要开立新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相关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 直接缴存其在乙方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 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缴存至甲 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甲方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 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至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 户。非活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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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相关 规定,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 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客户:是指在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 人以及非法人机构。 支付机构: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国人民 银行允许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且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 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 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 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 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 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 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 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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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
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 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 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 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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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支付机构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乙方: 商业银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注解:(□框内勾选类型) 甲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 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仅限于线上 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 业务覆盖范围【全国□/XX 区域】 乙方: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汇缴□】账户,并履行协议下款相 关职责。
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 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 存款账户。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以 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并指 定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 收入的自有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