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我国地籍管理的沿革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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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权利分为: 所有权 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 典权、抵押权、债权、租赁权等8种。
登记机关: 各省地方司法机关
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
特点:
(1)广泛吸收了现代测量技术。现代
化 (2)法制化。《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地籍管理 1928年提出《整理全国土地计划方案》, 进行土地整理。 1930年公布《土地法》,将地籍管理以法 律形式确定下来。
明初(1368年)创立鱼鳞图册制度,作为
税赋的依据。
明太祖在位期间(1368—1398)是中国历
史人口问题和赋役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里 程碑。这位明代的创始人由于出身 寒微, 对于早年的颠沛流离记忆犹新,因而也许 比明清二代任何其他皇帝都更了解社会内 在的经济上的不平。
正如官修的《明史》所评述的,他
传》。“封”,即分封。“建”即建邦国。 分裂国土,建立诸侯及封君的小邦国,这 是这个语词的本来语义。 中国历史中典型的宗法封建制度,是在西 周。
秦帝国是中国历史上实行中央集权的第一帝国, 它以郡县制废除了封建制。 汉承秦制。汉初高、文、景三帝时代一度复辟封 建亲王的采邑制度。但自汉武帝行“推恩制”, “众建诸侯而少其力” (贾谊),废除了各封王 子孙对领国的长子继承制后,“封建”制度在中 国历史上即不复存在。这种制度在秦汉以后就彻 底废除了。 中国秦汉以后的社会政治制度,早已不是本来意 义上的"封建制度"。

当代史学中之所以会发生这种令人惊异的
现象,就是因为20世纪的主流学派深受欧 洲中心论的历史模式所影响。那里"封土建 领邑"feudalism是发生在希腊、罗马的奴隶 制社会之后。
因此,尽管中国的历史情况与欧洲模式完
全不合,历史学家却宁可置概念的混乱于 不顾,也要把早已不存在"封建制"的中国古 代社会定名为"封建制度"--以便使之与西方 语言中的"feudalism"(封建主义)一词相 合。

秦汉以下的中国古代社会,是传统社会,是农 业社会,是君主制度,但并不是所谓"封建制度"。 但在中国史学的主流观念中,却存在一个极为 令人惊异的现象。中国历史上真正实行过"封建" 制度--即封土建国的商、周时代,人们不称其为 封建制度,却称之为"奴隶制"。相反地,已废除 了封建制度的时代--秦、汉到明、清,历史学家 却概称之为"封建"制度。
1933年颁布《土地测量实施细则》,标志
地籍测量制度的正式确定。 1934年进行全国土地调查。 《办理土地陈报纲要》 1935年《土地法施行法》 1942年《非常时期地籍整理办法》 1943年《战时地籍整理条例》 1944年《地籍测量规则》 1946年修订《土地法》 《土地登记规则》,实行权利登记制。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研究成果
除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总体
特点以外,历代的土地制度,特别 是先秦的井田制、秦汉的名田制、 三国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课田制、 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以及与土地 制度相联系的赋役制度,也是史学 工作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这方面的重要成果有: 贺昌群《汉唐间封建的土地国有制与均田制》 (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 唐长孺的《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 韩国磐的《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年), 王毓铨的《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 《历史研究》编辑部编的《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 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57年)等。
一、1949——1957年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期 的地籍管理 (一)1949——1952年土地改革 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 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土地 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1951年颁发《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 要》
结合土地改革,开展清查土地数量、划分
土地类别、评定土地等级、编制土地清册 和农业税分户清册等地籍清理工作,在此 基础上建立起册籍、统计报表和报告制度。 查田定产工作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规模 较大的地籍清理工作。同时,建国初期还 在城市开展了土地登记工作。




北宋王安石推出“方田法”(公元1072年),经 过丈量后确定税则,经登记、公告后,发证(地 符),确认产权; 南宋李椿建议推行“经界法”(公元1142年), 建立“砧基簿”; 公元1257年又实行“推排法”,由“经界法”简 化而来。 元:丁税 地税 经理法 括田法 虽然出现多种地籍管理制度,但未完成全国范围 的土地清丈。————〉
第二章我国地籍管理的历史 沿革
第一节地籍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国家产生
土地税收
地籍
地籍是官方记载土地作为征收田赋根
据的册籍。 主要目的是为课税服务,在推行田赋 制度、保障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 地籍的发展与历代田赋制度的变迁有 密切的关系。
“封建”一词的语源,出自《尚书》和《左
办理田赋过割手续。
鱼鳞图册
在安徽休宁县档案馆,珍藏有该县“鱼鳞
图册”1153卷。 ———————《安徽日报》2003/10/10
现存明初鱼鳞图册以小块田土居多,
反映着农民战争诛除大户和明太祖迁 徙豪富所带来的变化。
黄册,尽管只是劳役和人口的登记,但也
包括了各户所拥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和应 课的税收、劳役的概况; 鱼鳞图册,记载了每一块土地及其业主的 名 单。
明太祖的第二项成就是用了近二十年的时
间编成了鱼鳞图册,即土地清 丈地图和地 税手册。 鱼鳞图册: 鱼鳞图册是明朝土地登记册。洪 武年间,经过各州县土地的普遍丈量,以 征收税粮一万石的地面为一区,按区编造 土地登记清册。清册中详细登记了每块土 地的编 号、主人的姓名、亩数、四至、以 及土质的肥瘠。
《禹贡》九州的田等和赋等
九州名 冀 兖 青 徐 扬 荆 豫 梁

田 等
中中 中下 上下 上中 下下 下中 中上 下上 上上
赋 等
上上 下下 中上 中中 下上 上下 上中 下中 中下
鲁宣公(公元前594年)实行“初亩税”,
规定无论公田、私田,都由国家按田亩实 数征税。秦国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废 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允许买卖 ————〉
第二节民国时期
一、北京政府时期 (一)筹办土地调查和经界整理 1913年在内务部下设立全国土地调查筹备处 1915年全国土地经界局成立。 同时开始制定一系列有关经界整理的办法和规 则。 1916年停止清丈工作。
(二)开始正式办理土地登记 1922年《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土地登记法规。
二、地籍户籍平等
第二阶段: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到明
朝中叶一条鞭法施行。总体特点:地籍与 户籍平等。
变迁: 杨炎推行“两税法”(公元780年),分为
户税和地税,其中一个背景是“两税法都 分明建立在一种事实上,即中央政府统治 土地所有权的分配为不可能,乃不得已而 从赋税方面予以限制。”(王亚南)—— ——〉
地籍(鱼鳞图册)与户籍(黄册)取
得平等地位。
以黄册和鱼鳞图册为经纬的这一复杂的赋
税结构一直延续到清代末年,仅仅随着时 间的推移作了某些更改。
何炳棣先生最近在其《中国历代土地
数字实考》中,不但论证了历代耕地 面积数字均不甚可靠,就是所谓“打 量画图”及“清丈”等,也都未必出 自实测。他更断言:“六百年来最为 传统及当代史家称道的明初各地履亩 丈量绘制的《鱼鳞图册》,根本不是 史实而是‘传奇’”。
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两税法
一条鞭法
唐代中叶 公元780年
明代中叶 公元1581年
一、地籍依附于户籍
第一阶段: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
之前。 总体特点:地籍依附在户籍之中。
变迁: 井田制————〉 井田制有一些问题渐渐暴露出来。《诗 经· 齐风· 甫田》描述了公田的草荒:“无田 甫田,维莠(yǒu)骄骄。无怀远人,劳心 忉忉(dāo)。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 远人,劳心怛怛(dá)。”
总结宋代经界法及鱼鳞图
分图
总图 分图(宗地图) 总图(地籍图) 以业主的独立地块为单元绘制 官府的统一编号 行政区名称及业主姓名
土地坐落
面积 四至 分庄:纪录土地买卖、分割事项 单位:一标准亩:5尺为1步,240平方步为 1亩 相当于两个网球场
凡图册上百度文库土地买卖,要向地方政府
“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 富”。无论他的经济政策有多大的局 限性,也无论他空前的专制统治产生 了什么后果,在赋役制度方面他取得 了两项宋元统治者未能奏效的成就。
第一项是在洪武十四年至洪武十五年
(1381—1382)间编成、洪武二十四年 (1391)修订了的劳役登记名册,通常称 为黄册。除了若干例外地区,黄册 都是以 全部人口的统计为基础的。因此,就全国 大多数地区而言,这次人口统计的结果包 括年龄、性别和职业等概况,与现代人口 调查具有某些相似之处。而直到乾 隆四十 一年(1776)后,中国才再次进行足以与 明太祖时期相提并论的人口调查和统计。
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
作者:[美]何炳棣 编译者:葛剑雄
三、地籍高于户籍
第三阶段:明朝中叶实行“一条鞭
法”以后直至清代。 总体特点:地籍地位高于户籍。
变迁: 张居正推行“万历丈量”(公元1578年), 在此基础上于1581年全面推行“一条鞭 法”。 其要点一是将计税基础由按丁、按亩的两 税法,统一为按亩折算缴纳,二是将田赋、 徭役以及其他杂征归总为一条,改实物、 劳役的征收方式为合并征收银两。它是丁、 产并行的赋役制度转为以田亩为课税对象 的租税制度的开端。——〉
三、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地籍工作 1928年颁布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较完整的 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 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2年到1934年的查田运动,均进行了土 地调查、清账等地籍工作。 抗战时期,减租减息
1946年《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发布后,各解放区开始实施“耕者有其田” 的土地改革运动。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实施,使 土地改革运动进入一个新阶段。 为配合土改,普遍开展了土地清丈、划界 埋桩、确权发证、建立土地台账等地籍管 理工作。
第三节社会主义地籍管理的形成和发展
大致经历三个时期: 一、1949——1957年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 期的地籍管理 二、1958——1978年人民公社化及“文化 大革命”前后的地籍管理 三、1979年以后
(二)1953——1957年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地 籍管理 1953年到1956年,初级合作社逐步发展为 高级社,土地的个人所有转为集体所有。 在此过程中,地籍工作开展很少。同时, 为建国营农场,进行过荒地调查与勘测。
二、1958——1978年人民公社化及“文化大 革命”时期的地籍管理 (一)1958——1965年人民公社化时期 1958——1966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范围的 土壤普查。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简称“六十条”)公布,对农村人民公 社进行整顿,确定了“三级所有,队为基 础”的农村土地产权框架。地籍管理主要 是配合进行局部清界工作。
秦始皇(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
登记————〉 汉光武帝(公元39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 大规模登记————〉 秦汉时期的地籍管理(名田制) 三国两晋时期 (屯田制)
北魏(公元485年)实行均田制,土地分类、
授田、职分田——〉 隋、唐初,租庸调赋税制度,实际上以丁 为单位征收,而不是以田亩为基础。以户 籍为主,户籍、税籍、地籍三籍合一。 租:田租 庸:实物代劳役 调:按户征收布绢
清代基本沿用明代的地籍制度,但实
行较为彻底的“摊丁入亩”制度。 1716年康熙时期试行,1724年雍正时 期在各省普遍推行。
回顾: 地籍是历代政府为征收田赋而建立的土地 清册,主要为税收服务,是典型的税收地 籍,它在社会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历史上基本的演变过程是: 最初依附在户籍中——〉与户籍平等(唐、 宋)——〉高于户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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