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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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聚集力量,优化涉农资金安排,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原则:
(一)坚持提高效益,注重脱贫目标。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如期完成户脱贫、村退出、县摘帽的脱贫攻坚任务。

(二)坚持应整尽整,注重全力推进。

选择便于整合的领域先行突破,在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整合范围,做到应整尽整。

充分发挥好整合平台的作用,积极探索整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三)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施效果。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第四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要提高计划整合资金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做到“应整尽整”。

(一)中央层面(18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及其他。

(二)省级层面(38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粮油高产创建资金、设施农业建设补助资金、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农业科
技示范与推广资金、农村水产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资金、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职业农民培训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一村一品”发展资金、保护性耕作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林下经济发展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中小河流治理资金、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土保持资金、农村环保资金、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建设资金、防沙治沙补助资金、农业产业脱贫引导资金、农业园区及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产业脱贫引导资金及其他。

市级层面(3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以及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县级层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省市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项目配套资金。

第五条对中省市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主要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贫困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行业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二章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新阶段扶贫开发有关投入政策,县本级按照不低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的比例并确保每年增长不低于20%的要求,优先保证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

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

第七条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遵循“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权责匹配原则,由财政局牵头,发改、扶贫等部门配合,根据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确定的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分类筛选,制定年度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经政府研究决定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安排下达资金,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中的中省投入部分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受益对象主要为贫困村和贫困户。

市县整合资金除可用于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和提高贫困户能力建设之外的其他扶贫方面支出,需经县政府审定后,纳入当年整合工作方案后予以安排。

第九条整合资金的支出主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主要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发展方面资金应不低于60%(含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突出脱贫成效。

第十条整合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

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

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撑。

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支持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
等。

(五)项目管理费。

围绕编制、审核脱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扶贫支出。

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等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原通过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等上述社会事业支出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一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它与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

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持搭建融资平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整合资金要遵循提高效益、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各资金使用单位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档案,做好会计核算及对账工作,建立项目资金台帐,完整、准确、及时统计和反映统筹资金的来源、额度、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及资金执行情况,实行按月对账。

第十五条涉农资金整合各成员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确定专人负责资金管理,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县财政局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进行拨付。

第十六条整合资金采取多种方式支付:
(一)到户补贴补助类项目资金,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及时兑付,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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