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

人大代表的职责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代表法》没有设专章分别列举权利与义务,而对代表的执行职务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实就包含了权利与义务。

(一)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出席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这是代表的主要职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在出席会议中参与立法、选举任免、审议报告、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方能充分体现代表的作用。代表出席会议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不能放弃和转让,否则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所以《代表法》规定未经批准两次未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行使审议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这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审议权包括知情权和发言权,代表在审议中有权了解与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和观点。经过审议形成多数人赞同的意见后,大会有关文件应当充分尊重这些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

行使提议案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提出的议案不一定都列入议程,为区别起见,亦有人称之为“动议原案”。

行使选举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这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职权。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石。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否受到尊重是选举制度完善与否的标志。从实践中看,这项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未能充分依法实施差额选举,对代表十人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权利保障乏力,这是今后应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行使质询权代表在审议报告时,有权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质询案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对违法行为带有弹劾性质。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代表大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我省人大代表曾经行使过质询权,但在程序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行使罢免权《代表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地

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提出罢免案)。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特点,反映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目的在于促使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忠于职守,防止渎职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湖南省七届人大曾经罢免过一位对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无力的副省长,在全国引起反响。

行使调查权县级以上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目的在于对一些难于在大会期间作出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查,妥善处理。这种提议需要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联名方能提出。各级人大在组织评议、执法检查中也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前述特定问题调查有相似之处,但前者是一种监督形式,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后者则是人大的基本工作方法,两者是有区别的。

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是人大代表对交付大会的议案或事

项表明态度的权利。在代表会议上的表决,每位代表都平等地享有一票权。从总体上说,代表行使表决权就是大会行使决定权,如果没有代表的表决,大会就无从决定问题,因此说每个代表是行使决定权的主体,这是确定的。但是,最终决定权的主体则是不确定的,表决结果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成为最终决定权的权利主体。这正是民主的体现,决事是多数人说了算而不是少数人、个别人说了算。在行使表决

权中备受关注的是表决的方式问题,除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外,一般事项采用举手方式,“举拳头”是目前条件下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的一种方式,在条件具备的地方,使用表决器表决,更能够保障代表充分表达意愿。

行使建议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并答复。”代表个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意见,有关方面必须按要求处理并答复。在我省历次代表大会中,这是代表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种形式,每次大会所提建议都在一百多件以上,广泛反映了各界人民的声音。

(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参加会议工作的准备和基础,又是会议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活动和工作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阶段。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是执行职务,而闭会期间的活动则是一种辅助性的事情。《代表法》明确规定了“执行代表职务”的内涵,既包括会议期间的工作,亦包括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组成代表小组《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组建代表小组要以方便开展活动为前提,可按行业、工作单位、居住状况由代表自愿结合

组成。上一级的代表可以参加下一级代表的小组活动。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有: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视察、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进行视察这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内容包括:了解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等。视察的方式有:(l)集中视察。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一般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集中一段时间组织代表视察,为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作准备。(2)持证视察。代表依法凭代表证进行视察。(3)专题视察。一般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就特定问题进行视察。上述几种视察,都应根据观察结果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视察情况向常委会汇报。代表在视察过程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法律规定和

历年惯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要而又紧迫的问题需要召开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时,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情况应是从下到上一级比一级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少,会期短,便于临时召集,例如本级政府个别领导人变动,需要通过选举、罢免或接受辞职,即可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