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在“五五”普法期间切实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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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在“五五”普法期间切实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通知
林策发〔2007〕98号
(2007年4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五五”普法期间,深入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林改涉及到千家万户林农的切身利益,对解决“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林改高度重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都对林改提出要求。在林改工作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广大林农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把与林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部署,统筹安排,稳步推进。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提高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和林农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林的基础性保障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按照《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开展与林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法行政,切实保护林改中林农的合法权益。各项工作要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定期考核,狠抓落实。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林改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应根据当地的林改状况和群众的思想意识水平,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方案。应从林农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着力为解决林农群众在林改中最迫切、最需要了解和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真正维护林农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根据各地不同特点、不同对象,因地制宜,研究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同时要立足乡村特点,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各自优势,尊重当地传统,突出工作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相关法律法
规宣传教育的实效。
四、创新形式,明确任务。在林改过程中,要结合实际,通过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实实在在地为林农服务。
(一)积极开展有关培训。通过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方式,逐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乡(镇)、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充分利用各类法制教育阵地,开展“送法下乡,带法回家”等活动,将法律知识送进千家万户。应重点普及《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赔偿法》等。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应结合年度普法考试,将与林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考试内容。
(二)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林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综合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与林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法律和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和林农,让每个干部清楚,使每个林农明白。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可以通过开展网上知识竞赛的形式,扩大法律宣传的受众群体,提高广大群众关心林改的积极性。
(三)加强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应将林改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采取相应的措施,积累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确保林改试点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双赢。
五、认真总结,积极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在进行林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过程中,应注重对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的总结、推广,通过典型引导,榜样示范,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不留下死角和空白。在年度普法总结工作中应增加开展林改活动的内容。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