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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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社会关系两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指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际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体系:是指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无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民法的基本原则: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司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民事权利:是指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给予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简言之,这些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事实的总和。
观念通知:是指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债权人将转让权利事项通知债务人,又称为事实通知。
附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出的通知、协助、保密等民事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的一种。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财产:是指于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名义,在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自协议中约定一方即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即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但是不参与执行业务,仅仅分享其利益以及在其出资范围内分担其损失,对外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有限合伙是合伙的特殊形式。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组合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组织的财产。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没有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殊财产,因此又被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准则设立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以按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的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以成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后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资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清算法人:是指处于清算状态中的法人。企业法人背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从解散的事由出现到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企业法人一直处于清算状态,处于清算状态的法人称为清算法人。
法人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
法人拟定说认为:民事主体必须有自由意志和意思表达能力,因而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民事权利:是指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民事权利的内容是法律上的自由;民事权利的外形是法律上之力;民事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现实或维持。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其功能是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者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遗物积极地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又称为对人权,债券是典型的对人权。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人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此种行为虽致他人损害,但是基于“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的思想,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
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的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