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物权法】民法三(物权法)重点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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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物权法. 27

第十一章物与有价证券. 27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29

第十三章物权变动. 31

第十四章所有权. 33

第十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3

第十六章相邻关系. 35

第十七章共有. 36

第十八章用益物权. 36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 38

第二十章占有. 40

第十一章物与有价证券

1、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的空间,能够为人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2007专)

依物能否够移动或移动后是否会损害其经济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①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交付即可,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须经登记。

②设立他物权的类型不同。如用益物权原则上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而质押权、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动产。

③是否适用相邻关系不同。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可以发生相邻关系。

④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

(2)种类物与特定物

依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为标准将物区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所谓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特征或者由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无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与特定的区分意义在于:

①物权的客体为特定之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②根据债权的标的物的性质区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③以种类物或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标的物因意外毁损灭失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特定物在

为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如果义务人有过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之前灭失的,不免除义务人交付同等种类物的义务;

④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不能约定种类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主物与从物

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其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使用起辅助作用的物是从物,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组成部分。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在于:若没有特别约定,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规律或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而产生之物;法定孳息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因利息、租金等法律关系而所得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如果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归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交易习惯。

2、货币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物的特征有:①货币属动产;②货币是种类物,而且通常充当可替代物;③货币是可消耗物。

货币的所有权与对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

3、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即对有价证券的所有权与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

有价证券的种类有票据、股票、债权、仓单、提单等。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1、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特征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其他任何人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2、物权的效力

关于物权的效力,学理上争议较大。一般认为,物权的效力有支配与排他的效力(体现在一物一权)、优先效力、追及效力与物上请求权。重点讨论物权的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性表现为对外的优先性和对内的优先性。对外的优先性表现为同一标的物至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于债权;对内的优先性表现为:同一物上多项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的效力。如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物权的优先性对应着债权的平等性与相容性。

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契约自由的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4、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在于:

①权利主体不同;

②权利内容不同;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而就担保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从属物权,随着主债权的变动而变动。

②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支配的对象是物的交换价值。

③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实现时,担保物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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