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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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考核原则。
(一)履职原则
1、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3、领导干部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逐级考核原则上一级政府考核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一级政府及相关企业;相关政府部门考核其下属机构及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内部考核;
(三)奖惩结合的原则。
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并严格奖惩,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四)实事求是原则。
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发现不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考核范围。
市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与政府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的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考核的依据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本级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每年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相关政府部门与其下属机构及相关企业每年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企业内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其中,县(市)政府与县级相关部门、县属辖区内重点企业签订;乡镇政府与有关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与县(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企业签订;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能与下属机构、有关企业签订。
第六条考核内容。
原则上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
(一)对政府各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2、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4、市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任务、主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5、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6、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8、县(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控制情况。
2、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3、安全诚信和安全文化建设情况。
4、本质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和政策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考核方式。
(一)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对所属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行业所监管的企业或单位进行考核(其中:与县(市)政府、安委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县(市)、安委会所属重点企业由县(市)政府、安委会组织考核;其它企业或单位由县级政府部门或乡镇政府组织考核)。
第八条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
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
查阅被考核对象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
根据考核工作需要,选择性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
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
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50%,具体由各级政府、各级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确定,满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0、5分;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县区加1分。
(二)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与上一年度相比每增加5%加3分。
(三)乡(场)镇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市政府嘉奖
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0、5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扣1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存在一项扣5分。
第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合格;
(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大或二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第三条考核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上,强化管理、夯实基础,积极督促企业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施设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硬实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劳动者安全文化素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软实力”;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现。
(二)市兑现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原则上由市财政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各乡(场)镇、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制订奖励措施。
(三)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年度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兑现奖惩。
(四)各乡(场)镇、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四条考核结果发布。
考核结果由安委会通报,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考核奖惩。
(一)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兑现考核奖惩;各级政府对其相关部门和机构兑现考核奖惩;相关部门对所管辖的企业或单位兑现考核奖惩。
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二)企业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授予企业“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称号。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场)镇、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方面的财政资金补足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