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公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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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自治
公司章程的性质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国内外主要有三种学说:
1.自治法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国家陚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法规,不仅约束制定者’也约束公司机关及后加人股东。因此,章程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公司内部各主体必须遵守之。自治法说流行于德、日等大陆法国家,甚至有日本学者视之为公司法的渊源之一
2.契约说。认为章程是发起人就设立^^司的权利义务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章程制定后即对发起人产生约束力,因此本质上,公司章程就是发起人之间达成的契约。契约说主要流行于英美法国家。德国传统上也认为公司章程乃股东之间的“合同”,即股东之间平行的意思表示,如《有限责任公司法》、《商法典》直接将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章程称为“公司合同”
3.宪章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带有宪章性质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和公司从事商事活动的行动纲领,规定了公司最为基本的规则,公司其他文件都不得与其发生矛盾。
以上三种学说各有一定道理,分别揭示了公司章程在某一方面的特征,但宪章说没有揭示章程的法律性质,自治法说与契约说在法律逻辑上也各有缺陷:自治法规在各国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自治法说在立法上不被人接受;契约说强调了契约与章程在精神上的相通,但忽视了契约与章程的具体差异(订立与变更的形式要求不同,效力范围也不同〉,亦不能准确解释公司章程的性质。石家庄律师网但三种学说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承认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是公司自治的重要载体。1.公司自治的载体公司自治,属于私法自治即私法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意指公司事务由公司作为独立主体依其意思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加干预。由于公司法承认股东对于公司意思的控制权力,因而公司的意思实际上就是股东的意思,公司自治本质上表现为股东自治。司章程与公司自治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与修改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体现了全体发起人(股东〉的团体意思。公司章程的内容,除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关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的任意记载,都充分体现了股东自治的意思。
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自治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司章程的制定者之间地位平等,公司章程可以视作他们之间的一种特殊契约。契约的本质特征在于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与自治是相通的。承认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也就承认其具有自治性;反之亦然。某种意义上可以讲,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更多地突出了契约说的特征,关于公司管理的规则更多地突出了自治法说的特征。法律规制下的公司自治。公司自治与法律规制(国家干预)是一对对立的范畴,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不同类型公司自治空间的差异,就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制政策造成的。(杉公司章程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公司章程不是法律,不构成公司法的渊源。此外,公司章程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关于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协议,对于公司、股东、管理层具有契约的效力,也即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有时候章程可以直接作为法律行为的效力与责任依据,比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导致决议撤销。
综上,公司章程可定义为:公司赖以实现自治的具有契约属性的基本规则。(二)我国的規定与实践2005年《公司法》大力弘扬公司自治精神,在公司自治制度领域开启了根本性变革的新时代。构筑这一根本性变革的重要支柱,就是通过公司章程实现公司自治。通过公司章程实现公司自治的条款,可以分为三类:授权章程记载任意事项,优先于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公司章程一旦记载此类任意事项,即排除了公司法任意规范的适用,故最直接地体现了公司自治。此类条款的经典表述就是“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公司
法》第43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类似的条款还有《公司法》第35条、第42条第1款、第50条第2款、第72条第4款、第76条、第167条第4款等。上列条款除了第167条第4款外,其余仅适用于有限公司,两类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差异可见一斑。授权章程在法律授权性规范的框架下记载相对必要事项,以填补大量授权性空白规定。此类条款的经典表述就是“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例如,《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具体谁来担任,则由公司章程规定。类似的规定条款还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38条第11项、第40条第2款、第44条第1款、第45条第3款、第46条第1款、第47条第11项、第49条第1款、第51条第2款、第52条第2款、第54条第7项、第56条第2款、第71条第1款、第101条第6项、第105条、第106条第1款、第118条第2款、第120条第2款、第142条第2款、第166条第1款、第170条第1款等。公司章程的相对必要事项要么是对公司法规定的细化,如《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要么是对公司法规定的补充,如《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明确规定章程是判断当事人行为的效力与责任的依据。此类条款的经典表述就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例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类似的条款还有《公司胃法》第28条第2款、第31条、第84条第2款、第94条、第113条第3款、第150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