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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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

自WTO成立以来,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为差不多内容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如雨后春笋,“区域一体化(reginalintegration)”一词可能是国际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最为“炙热”的话语之一。区域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进展的另一种表现形态。欧盟(EU)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政府间国际制度安排的体现,中国-东盟到2010年实现自由贸易区(10+1)也是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具体表现形式。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香港特不行政区财政司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或CEPA)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决定在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与香港作为单独关税区之间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此后不久,内地与澳门也达成类似的《安排》。《安排》在为振兴香港和澳门经济、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在经贸领域深层融合提供新契机的同时,也开创在WTO框架下建立“一国四席”的区域贸易协定之先河,这无疑是个创举。而之后的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政府加上香港和澳门特不行政区推动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即“9+2”)则是中国在WTO框架下推动CEPA协议的

具体实施。

然而,在实践中,对“9+2”区域合作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依据的存在有认识上的模糊和分歧,假如不予以澄清势必会阻碍到“9+2”区域合作的进一步实施。本文将以国际贸易法律制度(WTO为代表)、区域贸易安排及CEPA协议为背景来探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9+2”)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依据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的全面建立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进展和可持续进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进展的格局,拓展区域进展空间。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两大平台一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进展论坛,二是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进展论坛与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由九省(区)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不行政区政府共同主办。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进展研究中心担任论坛指导单位。

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进展论坛于2004年6月1日至3日进行,以“合作进展,共创以后”为主题,在香港、澳门、广州三地

举办。“9+2”政府领导人在论坛上共同签署《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首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于2004年7月14日至17日在广州召开。第二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进展论坛于2005年7月25日进行,以“合作进展,共创以后”为主题,在四川成都举办,“9+2”政府领导人在论坛上共同签署《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纪要》。第二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于2005年7月26日至28日在四川成都召开。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论坛和洽谈会每年举办一次,按照“共同主办,轮流承办”的原则由“9+2”政府轮流承办。(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依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拓展合作渠道,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依照以下合作协调机制运行推进。(1)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内地省长、自治区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制度: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在行政首长联席会议下设立,设1名秘书长、2名常务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副秘书长。秘书处执行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的决定,负责协调秘书长协调制度、各成员

方日常工作办公室、部门衔接的落实和制度运作,起草、报送、印发区域合作有关文件等。秘书处设在广东省。

(2)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港澳相应人员参加的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协调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编制推进合作进展的专题打算,并向年度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提交区域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

(3)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各成员方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域合作日常工作。九省(区)区域合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进展改革委(厅),香港、澳门特不行政区由特区政府确定相应部门负责。

(4)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各方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商与衔接落实,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订详细的合作协议、打算,落实本协议提出的合作事项。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具体协议

自从开展泛珠合作以来,签署了一系列的区域合作协议,下面简要介绍其中部分协议的内容。

(1)《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2月29日,九个省(区)知识产权爱护和治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制造、爱护、

治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爱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进展。经各方知识产权爱护和治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2)《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泛珠三角九省区药品检验合作协议》与《泛珠三角九省区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在泛珠三角各方政府共同努力、务实推动“9+2”区域合作的背景下,贯彻“9+2”区域合作精神,积极参与并加强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2004年12月8日在广东中山签署了《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同时,为落实《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协议》,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内药品监督稽查工作的协查联动,加大对跨省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医药经济持续健康进展,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了《泛珠三角九省区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为落实《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药品检验职能,保障区域内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经济健康进展,为药品监管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撑,健全科学、公正、优质、高效的药品技术监督体系,积极为区域医药经济的全面合作与进展服务。各方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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