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宗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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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宗教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当今世界,宗教已经成为倍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世界范围内大大小小的动荡和恐怖组织几乎都与宗教有关。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依据我国宪法,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

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

(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各自的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国家保护宗教团

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

(6)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展开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对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援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党对宗教的认识出现了严重的“左”的错误,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又别有用心的利用这种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认建国以来党的宗教政策法规,根本取消了党对宗教的工作。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把宗教问题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使用暴力手段强行禁止,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宗教界人士蒙受了种种屈辱和痛苦。他们的暴力手段使宗教活动在秘密和分散的状态下得到一定的发展,少数敌视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坏分子则利用这种条件,在宗教的掩护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

命破坏活动。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和政策逐步得到恢复。通过以邓小平和为核心的两代领导集体的不懈努力,结合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党对宗教问题有了新地、更加深刻地认识。

首先,更加科学和完整的阐述了宗教的基本内涵,把宗教概念从一个意识形态范畴提升为一个社会范畴,指出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宗教不仅仅是一种信仰,也不是什么捉摸不到的东西,它同时还是一种社会实体。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宗教仪式、宗教组织是宗教不可或缺的四个要素。宗教正是通过这四个要素与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并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明确宗教的四个要素,使我们在以后的宗教工作中更能有的放矢。改革开放以来,党也逐渐认识到不能仅仅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角度来认识宗教问题。我们必须承认和正视宗教的文化功能。生产力发展水平固然是基础,起决定作用,但宗教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有其特殊的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仅仅局限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这一个层面是不可能科学地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

其次,创造性的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历史任务,把宗教发展、消亡的过程纳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有了明确地、科学地定位。宗教是一种

社会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将长期存在,囿于其本质和性质,如果宗教不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将产生冲突。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只有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跟本利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任务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对宗教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我党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理论的新突破、新贡献。

再次,要求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先决条件之一。这里的宗教事务特指宗教社会事务。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就是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活动,以及社会公共活动中涉及宗教界权益的的方面进行的行政管理。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是为了更好贯彻这一政策,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包涵着这样一个前提:加强宗教立法工作。立法是法治的前提。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2005年3月1日我们又施行了《宗教事务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反映了我国宗教立法的不断完善。

最后,必须加强党对宗教事务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国家的各项事业必须在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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