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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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个创新司法制度,在解决传统的司法困境和恢复性司法的发展上具有重要作用,已经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和广泛运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良治的积极功效。本文依托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对附条件不去死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字:附条件司法权利公诉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的价值
(一)保护被害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确立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客观反映了被害人与案件的结局存在着直接的厉害关系,但在实践中被害人并未享有完全的当事人权利。例如:在普通的刑事程序中,在被告人定罪判刑之后往往很难得到相应的赔偿,导致了国家刑罚权与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冲突。附条件不起诉通过向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设定一定的义务,将被害人的利益和愿望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例如:通过向被附条件不起诉的人设定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义务,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能得到较为充分的弥补。而且通过附条件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促进被损害社会关系的修复。许多轻微刑事案件,多因邻里纠纷,同事矛盾,家庭纠纷等民事纠纷引起,如果对加害人不加区分,一律通过普通刑事程序来定罪量刑,会进一步恶化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激化矛盾,为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危害公共利益,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 能更好的教育挽救犯罪分子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作为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两大主题,已成为世界潮流。①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都是着力于改变长期以来的重刑主义,都代表了现代刑事法的人文关怀,更能体现人性的光辉。司法实践表明,将一些不必要判定为犯罪的人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就会加深其对犯罪人身份的认同,而且终身的犯罪"前科"会使他们降低自尊与自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容易"交叉感染",或仇视社会,或自暴自弃,导致重新犯罪。而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境遇,给那些没有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有利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复杂,犯罪率也出现了增加的趋势,又由于我国在刑事审判前普遍采取了拘留、逮捕的审前羁押强制性措施,常常使看守所人满为患,因而司法成本高昂。刑事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无疑应高效使用,所以应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附条件不起诉正是出于对诉讼效率的考量,在审前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前分流,使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就了结,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诉讼时间,减低了诉讼成本,从而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从而使司法机关能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二、国外关于类似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
(一)美国
在美国,适用缓起诉的案件通常是未成年人犯罪、吸食毒品类的犯罪以及盈利性的公司法人犯罪。如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官应该对自己的当事人适用缓起诉,辩护律师就会主动的说服检察官,如果意见被采纳,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就会同检察官签订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被告人在缓起诉期间应该遵守的义务。同时,被告人还必须在协议中承诺放弃宪法上赋予自己的接受快速审判的权利以及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保护。缓起诉的考验期
通常不得超过18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缓起诉期间履行了缓起诉协定中所约定的义务,那么检察官就会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相反,如果没有履行协议要求承担的义务,检察官就会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自由裁量,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二)德国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德国逐渐接受了起诉便宜原则。1994年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153条a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已经起诉的,法院可以在审判终结前的任何时刻暂时停止程序,同时要求被告人选择下述行为:(1)作出一定给付,弥补造成的损失;(2)向某公益设施或国库交付一定金额;(3)作出其他公益给付;(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对于上述要求,检察院对被指控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前三项最多为6个月,第四项最多为1年。被告人只要能按期履行这些义务,检察院就可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被告人不履行这些义务或部分履行,检察机关不仅要对他提起公诉,而且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款额也不再退还,还要将不履行行为当做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999年,德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引进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制度,规定如果被指控人诚挚的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已作出全部或大部分赔偿,或者企图赔偿的,检察官可以对被指控人暂时不予起诉。
(三) 日本
在日本明治时代,已经在实务中开始对轻微犯罪酌定不起诉。到了明治后期,"即使并不是非常轻微的犯罪,根据情节也可以不起诉的方针已经确立,同时还产生了灵活运用缓诉的主张。"在保留追诉的期间内,检察官为了鼓励犯罪中嫌疑人改过自新及防御其再次犯罪,将缓起诉的人交付保护管束,如果其违反保护管束的规定,检察官就撤销原缓起诉的决定,再行起诉。现行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况与犯罪后果的情况,无追诉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日本暂缓起诉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轻微的触犯刑法的少年或老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偶犯嫌疑人;对犯罪后果采取了弥补或悔改措施的嫌疑人。暂缓起诉原则上不使用于杀人、强奸、放火、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凶恶犯罪案件。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一)与我国其他不起诉制度的比较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都存在一定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不同。对于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不存在自由裁量的余地;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同时也没有裁量的空间,并且适用范围及其有限。而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应用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并且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附条件"处理。
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虽然都体现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但不同的是:酌定不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是不附加任何条件;此外,不起诉决定一旦作出,除非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即决定错误时,一般不能撤销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而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处理决定,并没有最终的确定效力,诉讼是否最终提起还要取决于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二)与缓刑制度的比较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处罚决定,但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和附条件不起诉都体现出刑事诉讼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发挥社会对犯罪的矫正功能,促进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教育改造方面,都具有同向的作用。二者之间存在许多共同点和相似之处,但二者分别属于公诉和审判的两个不同阶段,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明显的不同。附条件不起诉是在未经审判定罪为前提,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还要经过检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来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