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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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9.29
【实施日期】2001.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互联网骨干网问互联。
第二章术语
第二条本规定的主要术语依照《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定义。第三条本规定使用的其他术语含义如下:
(一)互联点,指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发生的地方,包括互联网交换中心和直接电路互联所在地。
(二)对等方,指参与互联网对等互通的任何一方互联网络。
(三)转接互通提供方,指提供互联网转接互通服务的互联网络。
(四)转接互通客户方,指接受互联网转接互通服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章对国家级交换中心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级交换中心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以大网交换的方式构筑交换平台。若需要进行技术更新,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做出决议,上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二)只提供基于IPv4协议的互联,暂不提供IPv6的互联;
(三)采用边界路由协议BGP- 4作为网间互联的外部路由协议;
(四)提供两个路由服务器(RS)实现成员网络间的路由信息交换,增强外部路由的一致性,减少路由会话的个数,并提供路由交换的安全可靠性;
(五)路由服务器(RS)必须采取一定的路由阻尼措施,避免某成员网络的路由动荡影响到其他成员网络;
(六)为参与互联的各个网络成员提供100Mbps速率以上的以大网接口。
第五条国家级交换中心应具备以下网络管理功能:
(一)统计各成员网络接入链路上的业务流量(包括峰值和平均值);
(二)监测各成员网络去往自身网络的链路上的业务流量(包括峰值和平均值);(三)统计各成员网络间的业务流量流向数据,为网间结算提供流量依据;
(四)管理路由信息数据库的功能;
(五)监测互联点到各成员网络的互联服务指标参数;(六)保证交换中心正常运转的其他网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