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9.29

【实施日期】2001.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互联网骨干网问互联。

第二章术语

第二条本规定的主要术语依照《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定义。第三条本规定使用的其他术语含义如下:

(一)互联点,指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发生的地方,包括互联网交换中心和直接电路互联所在地。

(二)对等方,指参与互联网对等互通的任何一方互联网络。

(三)转接互通提供方,指提供互联网转接互通服务的互联网络。

(四)转接互通客户方,指接受互联网转接互通服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章对国家级交换中心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级交换中心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以大网交换的方式构筑交换平台。若需要进行技术更新,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做出决议,上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二)只提供基于IPv4协议的互联,暂不提供IPv6的互联;

(三)采用边界路由协议BGP- 4作为网间互联的外部路由协议;

(四)提供两个路由服务器(RS)实现成员网络间的路由信息交换,增强外部路由的一致性,减少路由会话的个数,并提供路由交换的安全可靠性;

(五)路由服务器(RS)必须采取一定的路由阻尼措施,避免某成员网络的路由动荡影响到其他成员网络;

(六)为参与互联的各个网络成员提供100Mbps速率以上的以大网接口。

第五条国家级交换中心应具备以下网络管理功能:

(一)统计各成员网络接入链路上的业务流量(包括峰值和平均值);

(二)监测各成员网络去往自身网络的链路上的业务流量(包括峰值和平均值);(三)统计各成员网络间的业务流量流向数据,为网间结算提供流量依据;

(四)管理路由信息数据库的功能;

(五)监测互联点到各成员网络的互联服务指标参数;(六)保证交换中心正常运转的其他网管功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