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商事仲裁保密性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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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o. 2 4。 01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r ui s T aeI ut ns n r
21 第 4 0 0年 期
我 国现代商事仲裁保密性相关 问题研究
林 东 广 州 5 0 2 ) 广 广 1 3 0
摘
要: 保密性是 商事仲裁的重要特征 , 是许 多当事人 选择 仲裁的原 因之一 。现 阶段 我 国商事仲 裁的保 密性 规定存 也
在不足之 处, 许 多当事人在 选择 我 国的仲裁机构 时望而却步 。我们 必须从 理 清仲 裁委 员会 与仲 裁庭 , 使 仲裁 与法 院干预等 关 系入手 , 步建立和 完善相 关制度与体 系来维护 商事仲 裁的保密性 , 逐 促进我 国商事仲 裁事业的发展 。 关 键 词 : 事 仲 裁 ; 裁 委 员会 ; 裁 庭 ; 判 力 商 仲 仲 既
1 我 国现代 商事仲裁 保密 性面临 的 困境
权 撤 销 或 不 予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 司 法 监 督 本 意 是 为 仲 裁 保 驾
护航 , 然而其也 有可 能导 致 对商 事 仲裁 保密 性 原则 的进 一 1 1 仲 裁 庭 与 仲 裁 委 员 会 权 责 不 清 . 步 破 坏 。 司 法 监 督 同样 会 使 涉 仲 纠 纷 的 知 情 人 范 围 进 一 步 我 国《 裁 法 》 定 , 裁 庭 成 员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选 出 。 仲 规 仲 允 许 当事 人 协 商 选 择 仲 裁 员 既 体 现 了 仲 裁 意 思 自治 , 是 扩 大 。法 院监 督 仲 裁 案 件 实 行 的 是 仍 然 公 开 审 理 原 则 。所 也 就是 审理要面 向社 会 , 允许 群众媒 体 的旁 听并 基 于 仲 裁 保 密 的 考 虑 。当 事 人 将 纠 纷 交 给 其 信 得 过 的 仲 裁 谓公开 审理 , 员进行仲裁 , 乃希望仲裁员在 解决 纠纷 的 同时 , 能够 为其保 接受他们 的监督 。这意味着对 于不 涉及商 业秘 密但 是却 有 守商业秘密 , 使仲裁过程在尽 可能少 人知 悉 的情 况下进 行 , 可能影响到公 司企 业声 誉 的仲 裁 纠纷案 件 , 院仍 然得 公 法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0 —2 70 1 7—1 8 2 1 ) 40 6-2
保密性是商事仲裁 的特征之 一 。仲裁 的保密 性是 指 当 会 根 据 章 程 设 立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 仲 裁 庭 可 以 对 重 大 疑 难
事 人提起仲裁 申请 、 序进展 情 况 、 裁 庭开 庭 审理 案 件 , 案件提 请专家咨 询委员会进 行咨 询。仲裁 庭对 专家 咨询 委 程 仲 均不得 在新闻媒 介予 以披露 , 决 结果 也 不公 布 。除 仲裁 员 会 的 书 面 意 见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 不 接 纳 ,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如 应 员、 当事人和证人外 , 他任何 人均 不得 参 与或 旁 听仲裁 , 书 面 陈述 理 由 。 也 就 是 说 , 裁 庭 一 般 会 将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其 ” 仲 也 无 权 获 取 有 关 仲 裁 的任 何 信 息 。 仲 裁 员 和 当 事 人 不 得 向 交 付 仲 裁 委 员 会 讨 论 , 仲委 会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裁 庭 按 意 由 仲 外 界 披 露或 为 仲 裁 之 外 的 其 他 . 的 使 用 有 关 仲 裁 程 序 、 目 文 见 作 出裁 决 。这 种 做 法 同 样 违 背 了仲 裁 庭 独 立 的原 则 。 件或裁决 的任何 信息 。商事仲 裁的保 密性 所 以得到 广泛 的
减 少 负 面 影 响 。 因 此 仲 裁 必 须 由 仲 裁 庭 独 立 审 理 , 能 遵 开 审 理 。我 国涉 仲 纠 纷 的 知 情 人 范 围 呈 这 样 一 种 趋 势 扩 才 循 当 事 人 的 意 愿 , 到 为 当 事 人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但 是 实 践 散 : 事 人 —— 仲 裁 庭 — — 仲 裁 委 员 会 — — 司 法 机 关 — — 做 当 中 , 裁 庭 却 无 法做 到 真 正 的 独 立 , 与 所 属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社 会 公 众 。这 样 一 来 , 何 保 证 涉 仲 纠 纷 的秘 密 性 ? 仲 其 如 存 在 “ 不 清 , 还 乱 ” 关 系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剪 理 的 ( )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审 查 。《 裁 法 》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1仲 仲 第
仲 裁 委 员 会 过 多 的 介 入 到 仲 裁 庭 的 工 作 , 使 交 付 仲 会 推 崇 , 因 为 当事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不 会 因 商 事 仲 裁 活 动 而 泄 裁 纠 纷 的知 情 人 范 围人 为 地 扩 散 。不 仅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和 是 露 , 能最大限度 的降低个人 , 司或 企业 因商 事纠 纷所产 秘 书 长 , 至 其 他 仲 裁 员 , 并 公 甚 仲裁 委 聘 任 的专 家 也 对 案 情 有 了 生 的负 面 影 响 。 解 。知 悉 纠 纷 的 人 越 多 , 越 难 做 到 保 密 。 仲 裁 庭 不 能 实 就 然 而 随着 商 事 仲 裁 的 不 断 发 展 , 着 理 论 界 对 仲 裁 理 现 完 全 的独 立 , 裁 保 密 就 保 证 不 了 。 随 仲 论 研 究 的不 断 加 深 , 们 发 现 , 事 仲 裁 的 保 密 性 在 我 国 正 1 2 仲 裁 与 司 法 监 督 关 系 混 乱 我 商 . 面 临 着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 这 既 有 立 法 上 的 欠 缺 , 有 仲 裁 也 通 说 认 为 , 裁 应 当 接 受 司 法 机 关 的 监 督 。这 种 监 督 仲 机 构本 身 问 题 。如 何 维 护 商 事 仲 裁 的 保 密 性 , 好 的 发 挥 至少体 现在三个 方面 :1 法 院具 有仲 裁管 辖权 异议 的裁决 更 () 仲裁 解 决 纠 纷 的 功 能 , 为 摆 在 我 们 面前 的一 道 难 题 。 成 权 ;2 法 院 享 有 仲 裁 过 程 中财 产 保 全 的 裁 决 权 ; 3 法 院 有 () ()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r ui s T aeI ut ns 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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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现代商事仲裁保密性相关 问题研究
林 东 广 州 5 0 2 ) 广 广 1 3 0
摘
要: 保密性是 商事仲裁的重要特征 , 是许 多当事人 选择 仲裁的原 因之一 。现 阶段 我 国商事仲 裁的保 密性 规定存 也
在不足之 处, 许 多当事人在 选择 我 国的仲裁机构 时望而却步 。我们 必须从 理 清仲 裁委 员会 与仲 裁庭 , 使 仲裁 与法 院干预等 关 系入手 , 步建立和 完善相 关制度与体 系来维护 商事仲 裁的保密性 , 逐 促进我 国商事仲 裁事业的发展 。 关 键 词 : 事 仲 裁 ; 裁 委 员会 ; 裁 庭 ; 判 力 商 仲 仲 既
1 我 国现代 商事仲裁 保密 性面临 的 困境
权 撤 销 或 不 予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 司 法 监 督 本 意 是 为 仲 裁 保 驾
护航 , 然而其也 有可 能导 致 对商 事 仲裁 保密 性 原则 的进 一 1 1 仲 裁 庭 与 仲 裁 委 员 会 权 责 不 清 . 步 破 坏 。 司 法 监 督 同样 会 使 涉 仲 纠 纷 的 知 情 人 范 围 进 一 步 我 国《 裁 法 》 定 , 裁 庭 成 员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选 出 。 仲 规 仲 允 许 当事 人 协 商 选 择 仲 裁 员 既 体 现 了 仲 裁 意 思 自治 , 是 扩 大 。法 院监 督 仲 裁 案 件 实 行 的 是 仍 然 公 开 审 理 原 则 。所 也 就是 审理要面 向社 会 , 允许 群众媒 体 的旁 听并 基 于 仲 裁 保 密 的 考 虑 。当 事 人 将 纠 纷 交 给 其 信 得 过 的 仲 裁 谓公开 审理 , 员进行仲裁 , 乃希望仲裁员在 解决 纠纷 的 同时 , 能够 为其保 接受他们 的监督 。这意味着对 于不 涉及商 业秘 密但 是却 有 守商业秘密 , 使仲裁过程在尽 可能少 人知 悉 的情 况下进 行 , 可能影响到公 司企 业声 誉 的仲 裁 纠纷案 件 , 院仍 然得 公 法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0 —2 70 1 7—1 8 2 1 ) 40 6-2
保密性是商事仲裁 的特征之 一 。仲裁 的保密 性是 指 当 会 根 据 章 程 设 立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 仲 裁 庭 可 以 对 重 大 疑 难
事 人提起仲裁 申请 、 序进展 情 况 、 裁 庭开 庭 审理 案 件 , 案件提 请专家咨 询委员会进 行咨 询。仲裁 庭对 专家 咨询 委 程 仲 均不得 在新闻媒 介予 以披露 , 决 结果 也 不公 布 。除 仲裁 员 会 的 书 面 意 见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 不 接 纳 ,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如 应 员、 当事人和证人外 , 他任何 人均 不得 参 与或 旁 听仲裁 , 书 面 陈述 理 由 。 也 就 是 说 , 裁 庭 一 般 会 将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其 ” 仲 也 无 权 获 取 有 关 仲 裁 的任 何 信 息 。 仲 裁 员 和 当 事 人 不 得 向 交 付 仲 裁 委 员 会 讨 论 , 仲委 会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裁 庭 按 意 由 仲 外 界 披 露或 为 仲 裁 之 外 的 其 他 . 的 使 用 有 关 仲 裁 程 序 、 目 文 见 作 出裁 决 。这 种 做 法 同 样 违 背 了仲 裁 庭 独 立 的原 则 。 件或裁决 的任何 信息 。商事仲 裁的保 密性 所 以得到 广泛 的
减 少 负 面 影 响 。 因 此 仲 裁 必 须 由 仲 裁 庭 独 立 审 理 , 能 遵 开 审 理 。我 国涉 仲 纠 纷 的 知 情 人 范 围 呈 这 样 一 种 趋 势 扩 才 循 当 事 人 的 意 愿 , 到 为 当 事 人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但 是 实 践 散 : 事 人 —— 仲 裁 庭 — — 仲 裁 委 员 会 — — 司 法 机 关 — — 做 当 中 , 裁 庭 却 无 法做 到 真 正 的 独 立 , 与 所 属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社 会 公 众 。这 样 一 来 , 何 保 证 涉 仲 纠 纷 的秘 密 性 ? 仲 其 如 存 在 “ 不 清 , 还 乱 ” 关 系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剪 理 的 ( )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审 查 。《 裁 法 》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1仲 仲 第
仲 裁 委 员 会 过 多 的 介 入 到 仲 裁 庭 的 工 作 , 使 交 付 仲 会 推 崇 , 因 为 当事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不 会 因 商 事 仲 裁 活 动 而 泄 裁 纠 纷 的知 情 人 范 围人 为 地 扩 散 。不 仅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和 是 露 , 能最大限度 的降低个人 , 司或 企业 因商 事纠 纷所产 秘 书 长 , 至 其 他 仲 裁 员 , 并 公 甚 仲裁 委 聘 任 的专 家 也 对 案 情 有 了 生 的负 面 影 响 。 解 。知 悉 纠 纷 的 人 越 多 , 越 难 做 到 保 密 。 仲 裁 庭 不 能 实 就 然 而 随着 商 事 仲 裁 的 不 断 发 展 , 着 理 论 界 对 仲 裁 理 现 完 全 的独 立 , 裁 保 密 就 保 证 不 了 。 随 仲 论 研 究 的不 断 加 深 , 们 发 现 , 事 仲 裁 的 保 密 性 在 我 国 正 1 2 仲 裁 与 司 法 监 督 关 系 混 乱 我 商 . 面 临 着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 这 既 有 立 法 上 的 欠 缺 , 有 仲 裁 也 通 说 认 为 , 裁 应 当 接 受 司 法 机 关 的 监 督 。这 种 监 督 仲 机 构本 身 问 题 。如 何 维 护 商 事 仲 裁 的 保 密 性 , 好 的 发 挥 至少体 现在三个 方面 :1 法 院具 有仲 裁管 辖权 异议 的裁决 更 () 仲裁 解 决 纠 纷 的 功 能 , 为 摆 在 我 们 面前 的一 道 难 题 。 成 权 ;2 法 院 享 有 仲 裁 过 程 中财 产 保 全 的 裁 决 权 ; 3 法 院 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