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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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的宪法
近代意义的宪法伴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而出现,并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冶炼和洗礼,从而在内容和形式上逐渐形成的一种新的法律现象。
(一)英国宪法——第一个宪法
特点:1、英国宪法是在长期的革命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2、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3、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因此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4、是近代第一部宪法。
注意掌握知识点:
1、1689年《权利法案》近代以来最早确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法性文件。
2、1215年《大宪章》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内容分为两部分:A:国王不得随意征税,需经大会议(演化为后来的议会、内阁)批准。B:国王不得随意限制自由民的自由。
(二)美国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
1776年7月4日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美国1787年通过宪法草案,1789年宪法生效,1791年通过由10个宪法修正案成的《权利法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宪法由1个序言,7条正文和27个修正案构成。
美国宪法是最早确立权力分离与制衡的总统共和制的宪法。(分权制衡、联邦主义、代议制政府)
(三)法国宪法
法国大革命经历了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作为革命纲领和革命成果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颁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确立了法制思想),1791年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
二、现代宪法的发展
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在宪法的产生。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出题点)
(一)国家权力日渐扩张,国家权力配置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变。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权扩张,表现:1、行政权干预立法权;2、紧急命令权;3、委托立法权。另一方面中央集权趋势日渐明显,表现:1、在传统中央集权国家;2、在奉行地方分权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地方自治的等国家;3、在联邦制国家。
(二)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表现:1、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首先表现为宪法对经济和文化的规定,这是对以往只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的发展。
2、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核心内容是家庭、婚姻和社会保障。
3、对环境权的规定。
4、宪法强调对权利的保障,表现为对基本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保障措施。、
(三)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以宪法法院为主流,此外还包括宪法委员会、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表现:1、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
2、对国家权力有条件的限制。
3、人权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领域,国际社会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许多公约,许多国家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体现了在公民基本权利领域的国际化趋势。
4、从宪法的国际化趋势的方式上看,过于主要通过政治手段,现在则主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由国家采取有关措施来顺应国家化趋势。
(五)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1、宪法渊源多样化趋势
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宪法修改程序较之以往的宪法规定有了简化的趋势。
四、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清末立宪
1、1908年8月以光绪皇帝名义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包括正文14项“君上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
2、1911年宣统皇帝罪己,出台《重大信条十九条》,只字未提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二)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具有资产阶级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三)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1、1913年10月31日《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只是草案,因袁世凯与国会的权力争夺胎死腹中。——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第一部宪法性法律草案。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3、1923年曹锟《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旧中国首部中华民国宪法。
4、1925年段祺瑞《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胎死腹中。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1、1931年5月12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军政、训政、宪政)——国民党政府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主要内容是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2、1936年5月5日《五五宪草》“九一八事变”
3、1946年1月《中华民国宪法》(《五权宪法》)至今仍在台湾地区施行。
(五)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1、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
2、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去施政纲领》,为了动员所有人抗日,确立了“三三制”,即候选名单中,共产党、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各占三分之一。
3、1946年4娿《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了司法机关地位和独立审判原则。
五、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现行的“八二宪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出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
(二)1954年宪法
见制宪机关相关笔记。
(三)1975年宪法
由于“四人帮”利用其窃取的部分权力参与工作,图谋进行“权力再分配”,将四届人大拖延了近两年,直到1975年1月才召开,就在这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75年宪法。
(四)1978年宪法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即1978年宪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三部宪法。
由于历史社会背景的限制,该部宪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在它通过并公布实施后不久就先后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以适应现实生活发展的需要,分别是79年和80年。
79年修改:(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1、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2、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
3、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夏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