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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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省政府豫政办〔2013〕60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对全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确保全省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达到标准要求,保障城市汛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工作。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所辖县(市)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建设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考核对象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内容主要是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及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推进情况。

第五条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河南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指标和评分方法》(见附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省辖市负责对辖区内县(市)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工作每年9-10月份开展一次。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对所辖县(市)的考核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考核情况将进行随机抽查。

第七条全省每年考核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省人民政府,考核结果进行全省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城市等评选创建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县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第九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附件

河南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考核指标

及评分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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