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事项办理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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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事项办理业务手册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编码:3702820102603
三、实施机构:即墨区农业局行政审批窗口、即墨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十五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五、审批条件:
申请农业野生植物(国家二级)采集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市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采集情况,资源现状条件允许,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
2.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①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②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③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原件五份,纸质及电子版)。
2.申请人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五份,加盖公章,纸质)。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五份,纸质)。
4.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5.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6.因国事活动需要,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纸质)。
7.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一份,纸质)。
七、实施标准和范围:即墨区行政区域。
八、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决定—上报。
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承诺期限: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实地检查,网上公示等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十二、办理地点:即墨区壮武路496号,区农业局行政审批窗口
十三、咨询电话:****-********
农业野生植物(国家二级)采集许可证审批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