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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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存在着自然资源没有价值、自然资源可以任意采掘使用的认识误区和实践误区。自然资源价格是其价值的货币表现,其供求规律决定着自然资源价格变化趋势。由于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误导和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力量,我国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存在诸多缺陷,需要进行市场化改革。
【关键词】自然资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
一、自然资源及自然资源产品价格.
(一)自然资源概述.
自然资源包括气候、矿藏、土、空气、水、森林等,根据其不同的物理属性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可再生资源是指经过使用后,通过自然界自行变化及生物的自然繁衍或人类活动影响,在较短时期内可以重新获得的资源,如阳光、风力、森林等。
不可再生资源是指人类无法创造、自然界必须经过漫长时期转化才能形成的资源,如石油、煤炭、各种矿藏等。(2)会枯竭和不会枯竭资源。自然界不可再生的资源,经过使用都会枯竭或存在枯竭可能性,其在开发、使用过程中,数量会减少、消耗。但有一些自然资源,无论如何使用都不会枯竭,数量也不会减少和消耗。对自然资源的分类还有很多种,如实物资源和非实物资源、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可储存资源和不可储存资源、高经济价值资源和低经济价值资源等。作为人类劳动与自然生产相结合的产物,自然资源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统一体。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一般商品价值是完全同质的,两者只在量的规定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别。自然资源既有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还有资产属性,这种解释完全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般原理和实质。
(二)自然资源产品价格.
经过人类劳动所开采出来的石油、煤炭、矿物等是资源类产品,不是资源。自然界蕴藏、处于天然状态的矿藏是资源。资源是资源类产品赖以生产的基础。对于一个地方来说,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如土、矿藏、水、气候基本上是天然形成的,资源类产品却可以通过贸易获得。因此,资源价格也就不同于资源类产品价格。资源价格是指资源所有者出让资源所获得的收益,或者指资源使用者获得资源需付出的费用。资源类产品价格是资源被开采或加工后出售的产品价格。资源之所以有价格,首先,因为存在对资源类产品的市场需求。由于存在市场资源需求,才会引致对资源的购买,进而产生资源价格。其次,资源是有主的。如果资源无主,就不会存在所有权让渡,也就不会存在资源买卖,不会有资源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矿、油田等资源可以被生产为独立的、可供出售的资源性产品,其价格可以由资源产品的价值决定。一些经过使用却没有生产出独立的、可供销售的资源,如空气,也应有其产品价格,需要有人为之付费。因此,空气、水等资源价格应包括资源与环境破坏的赔偿费用和环境恢复所需费用。
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自然资源)价格决定与普通商品价格决定的共性在于:自然资源必须具备满足人类需要的使用价值才能参与财富创造,一般需要通过人类劳动,如勘探、开采、运输、初加工等,其中大量人类劳动耗费是有价值的。资源稀缺性的存在是产权出现的根本原因(德姆塞茨,1967)。当资源稀缺达到相当程度,资源价值不断上升,使产权制度变革的潜在收益大于产权变革收益时,才有可能产生新的产权制度供给。为克服资源产权缺失引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相关利益主体经过一定的制度博弈,最终会以法律形式来界定资源产权。
二、自然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困境.
(一)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不合理.
我国的资源问题主要在于资源过度开发以及浪费现象严重,使得整体经济效益低下,资源危机加重。目前,我国各种资源使用者(包括国有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资源初始使
用权大多不是在公开市场竞争中获得的,主要沿袭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取得方式,由政府授权分配使用而获得。资源使用权由政府授予当然也就不会有市场价格,价格也不是由市场供求形成。资源价格体系扭曲是资源成本难以内部化、资源过度开发以及浪费不断加剧的主要原因,资源产权不明晰则是导致资源管理体制混乱的关键因素。长期以来,我国自然资源的维护、开发、利用采取的是条块分割式管理体制,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利资源的所有、开发、利用权等被分割给了不同部门,同时,自然资源所在地各级地方政府对自然资源也具有强烈的所有、开发、使用、收益权诉求。
一些经营机构使用资源只支付了资源使用费或资源税,资源使用费或资源税不是资源价格,代表不了资源的市场价值。资源使用费或资源税不是由资源的市场供需决定的,其性质是政府税收或行政收费。如各级政府向经营企业出让经营性土地,不是在公开竞争市场上拍卖,即使拍卖,大多也流于形式。政府取得公共设施建设的土地和出让为经营用地的土地,也不是靠市场手段获取,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强制获取。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资源问题更为严峻。 2004 年以来,石油、铜、铁矿石、煤炭等基础资源价格飞涨,导致企业成本激增,投资信心和发展后劲严重不足。随着资源价格问题的日益凸显,我国将面临高价资源带来的高成本增长时期。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无偿或低价使用资源的价格政策,资源利用效率远远低于国际水平,仅为 34%,与发达国家相差约 10 个百分点。
同时,我国能源消费强度远高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单位产值能耗约为美国的 3 倍、日本的 7 倍。高能耗与高消耗的经济增长方式致使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巨大压力。
(二)自然资源价格水平偏低.
自然资源被无偿或低价使用的结果,一方面造成了开采使用过程中的巨大浪费,资源被破坏严重;另一方面造成一些经营者尽量占有更多的自然资源,因为占有资源可以防止竞争对手使用,且占有资源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占用成本。如石油、天然气、煤炭、各种矿山等高经济价值资源,企业只需支付很少的资源使用费就可以开采。一些地方经营者使用土地、水资源甚至不需要缴纳资源使用费,资源被无偿使用。这会给周围环境、土地、水、动植物造成损害。高经济价值资源使用、开采成本被严重低估,一些成本未进入价格。目前我国资源类产品价格仅仅反映了资源的获取成本,而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消耗资源类产品的机会成本,土地、水、矿产品、石油、煤和电的价格普遍低于国际市场价格。
计划经济时代,由于不能正确认识和评价自然资源经济价值,资源被长期无偿调拨使用,产生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性产品稀缺性、有限性及使用中产生的外部性逐渐被认识。但由于政府在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中,更多考虑了社会的承受能力,仍然采取资源低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资源过度开发和资源浪费。目前我国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8 个行业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平均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高 40%;钢、水泥、纸板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分别高 21%、45%、12%。说明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转变,我国经济增长在相当大程度上还是依赖资源高投入来实现的。
(三)与资源、要素价格有关的理念相对落后.
首先,长期以来,个人服从集体和组织,企业、单位利益是大局等观念,使一些正当的个人权利在堂而皇之的理由下被侵占。单纯地认为,将资源、土地无偿或低价交给外企、其他所有制企业使用,将有利于吸引外商或其他投资,对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有利,而不能充分认识到投资者在无偿获得资源、土地后,因为没有成本,会滥用资源、土地;不能认识到政府支配的资源、要素是公共财产,将其无偿或低价交给企业使用,实际上是将公共财产转移给了一部分人,是对另一部分人的不公平。其次,资源、要素所有者或传统使用者权益不明晰或得不到尊重。很多人在理论上没有将资源价格与资源类产品价格分开,认为资源类产品价格已经是由市场形成的价格。这种观念,与将国家利益、国有企业利益混为一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