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考试必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 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 只有权属稳定、产权清晰 林区才能安定、经济发展才能得到保证。早在1981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在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确定责任山和划定自留山为核心的稳权发证工作 简称林业“三定”工作。三定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解决了过去多少年来林权不清的问题 调处了大量的山林权属纠纷 消除了林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另一方面也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 带有政府组织号召、群众参与的运动性质 工作粗放、缺少规范。虽经核发了林权证 但林权证式样没有统一 重发、漏发的现象普遍存在 留下了不少隐患。加之这项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没有纳入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日常工作 到1984年之后各地基本上完全停止了 有的地区还没有完成 确权发证率没有达到100%。目前来看 十多年的时间林权发生了大量的变化 森林、林木、林地归属没有及时给予确定 造成权属混乱 争议不断 这不仅给林权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客观上也影响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林权管理的滞后 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健全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保障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森林资源 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 必须使林权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对变化了的林权及时予以登记并核发证书。具体依据 199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发放证书 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 发放证书 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200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林权登记做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 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 以下简称重点林区 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 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 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 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负责保护管理。”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 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六条“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

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依照上述规定 国家林业局制定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来进一步明确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的程序、条件以及负责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的工作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释义】本条明确了林权登记的具体负责部门和林权登记的类型。县级以上林业主

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林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具体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在林

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在1981年开展的林业“三定”和1989年进行的国

有林权记发证工作中 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了有关登记发证工作。只所以

由林业部门负责 有其客观和必然的因素 一是林权管理是林业的基础性工作 二

是林业部门最熟悉本地区的森林资源状况 三是林权登记离不开林业专业知识 需

要进行野外现场调查核实 四是林权登记工作要纵观我国的林业政策 必须是当前

的林业政策和各项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如退耕还林、森林分类经营、采伐利用

管理、林地流转和活立木转让等工作。所以《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

确规定林权登记申请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这就从法律上

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权登记工作的职责法定化。作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地改造好这一事关千千万万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神圣

职责 必须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具体负责人

员 就像人口登记、房产登记一样 随时准备受理每一起林权登记申请 这是保护

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是科学管理林权的需要 是调动投资者积极性推动林

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经过登记发放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唯一法律凭证 关于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早在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

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

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 凡是权属清楚的

都应予以承认 由县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保障所有权不变。”在

1989年有关部门对林权证是否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问题 向全国人

大作了请示 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

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证书。”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进一步增加和提高了林权证书的严肃性和权

威性。全国统一的林权证 满足了不同权利类型的登记需要 将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林木使用权权利人的四项权利进

行了科学的分离 充分体现了稳定林地所有权、放活林地使用权的精神 对个人所

有的林木又坚持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相统一的原则。对于拥有不计算面积的

四旁树的权利人也可以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登记。对于还没有植树造林的林地 权

利人也可以单独申请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

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林权权利人 按照规定

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是否是初始登记是相对于权利人而定的 只要申

请人对某一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登记 就是初

始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初

始登记过之后 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面积、林种或林木状况等主要因子依法发生部分

变化后 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变化了的登记因子 如不

及时变更 将会影响到原林权证的法律效力 所以要求权利人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原登记过后的森林、林木、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为他用、因为无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