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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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931年和1934年的两个《宪法大纲》,全文均为1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政权性质:《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 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 苦民众的。” 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大纲》第三条规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 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 全中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 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消灭封建制度,《宪法大纲》 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 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人民权利:在政治上,《宪法大纲》确认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 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土地立法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 命立法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927年-1928年 井冈山土地法 1929年-1931年 兴国土地法 闽西土地法 1931年-1935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5年-1937年 《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
(三)婚姻立法
工农民主革命时期,各地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解决妇 女问题的决议和婚姻立法。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4月,在这个条例的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又制 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婚姻法》共7章21条。其主要内容有: 新婚姻制度的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 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的制度。 结婚制度:结婚须男女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人强迫。婚龄 为男20岁,女18岁。 离婚制度:男女双方同意离婚者,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 持离婚者,亦可离婚,但须向乡苏维埃登记。红军战士之 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反思
历史的弯路 法律的传承
中国法制的三个传统
古代本土的法制传统 西方移植的法制传统 革命根据地的法制传统
“所谓对其本国已往历史有一种温情与敬意者, 至少不会对其本国已往历史抱一种偏激的虚无主 义,亦至少不会感到现在我们是站在已往历史最 高之顶点,而将我们当身种种罪恶与弱点,一切 诿卸于古人. ---------钱穆
马锡五判决:
(1)撤销华池县原判,判决封棒儿与张柏 婚姻有效,但应履行登记手续; (2)张金才等黑夜抢亲,扰乱治安,判处 有期徒刑,其他附从者给予严厉批评; (3)封彦贵以女儿为财务,买卖婚姻,违 反婚姻法规,科处苦役,以示警戒。 本案为评剧《刘巧儿告状》的真实原型。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
(二)人民民主政权立法的内容和特点
1、“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党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将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 减息的土地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给农民的土地改革政 策,实行“耕者有其田”。从此,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 运动全面展开。《五四指示》极大地调动了农民支援前 线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在其发布后的7个月内,在解 放区内三分之二的土地上完成了土地改革。 中共中央工委于1947年7月至9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 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 纲》,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改革的方式和做法,成为解放 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最重要的法规。
2、刑事立法
在刑法政策方面,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 则进一步明确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 立功者受奖”。 在刑罚制度方面,这一时期创立了“管制” 刑种。
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
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 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华北人民政府也在1949年4月发布《为废除国民党的 〈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从而一举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法律 体系。 主要精神是: ①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制度 规定:“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在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 ②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 规定人民司法工作必须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 发布以前,人民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以人 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为依据; 以上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也无规定的,以新民主主义政策为依据。 ③确定教育、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思想 通过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除,澄清了不少模糊观念,明确了人民司法 工作的方向,使解放区的司法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 建设奠定了基础。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1927-1937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37-1945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1946-1949 解放战争时期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大纲》 1、《宪法大纲》的制定与修改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地 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 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大纲》,选出了由毛泽东等 63人组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中央执行委员会。1934年1 月22日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 埃代表大会,对1931年的《宪法 大纲》作出修订后,再行通过颁 布。新通过的《宪法大纲》除了 在第一条加上“同中农巩固的联 合”的规定外,其余的修改均为 一些文字上的改动。
马锡五(1899—1962),陕西 保安(今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 革命工作。历任陕甘省苏维埃粮食 部长、国民经济部长和陕甘宁省苏 维埃主席。抗日战争时期,担任庆 怀专区、陇东专区的副专员、专员。 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 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 高等法院院长。 毛泽东1943年2月3日亲笔为 马锡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 众。 1962年,马锡五病逝在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任上。
二、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
1、土地立法
①保护土地所有权 在已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坚决保护农民已分得的土地的所有权。在未经 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则表示保护一切现有的土地所有权,保护土地所有人自 由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②减租减息(减轻地租百分之二十五减轻、债务利息)
为了规范减租以后的租佃关系,有的根据地还专门制定租佃关系的单行法 规。如1943年1月《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1942年5月《山东省租佃 暂行条例》,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等等。 这些条例使旧有的租佃关系和借贷关系之间的矛盾,在新形势下得到了缓 解。一方面,提高了农民阶级的地位,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状况;另一方面, 也团结了大部分地主和开明士绅一道抗战,维护了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使抗日根据地的政治、经济状况大为好转,从根本上稳定了抗日根据地的 秩序,推动了抗日事业的发展。

错案; 注意使群众在审判中受到教育。
马锡五审理封棒儿与张柏婚姻案
《陕西省志· 审判志》
1928年,3岁的封棒儿由父亲封彦贵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 柏订婚。14年后,封彦贵又将女儿许配张宪芝之子。张金才告 到华池县司法处,判决封张“买卖婚姻”无效。1943年2月封棒 儿与张柏偶遇,一见钟情,自主婚姻。一月后,封彦贵将女儿 卖给地主儿子朱寿昌为妻。封棒儿暗中通知张柏。张金才集20 人深夜闯封家抢亲。封彦贵又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张金才被判 处徒刑6个月,封棒儿与张柏婚姻被判无效。判决后,各方当事 人不服,群众也不满意。 1943年4月7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成立,陕甘宁 边区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兼任庭长。马锡五到华池县巡视工作, 封棒儿路遇马锡五,马锡五在路旁一棵大树下受理了封棒儿的 上诉。受案后,马锡五深入乡村调查了解查清事实后,邀请知 情群众参加,就地在乡政府院子里公开审理此案。马锡五当众 审明案情,又征求群众意见。他又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细 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批评封彦贵和张金才的违法行为, 教育封棒儿和张柏自愿结婚也应到政府登记。马锡五讲道理态 度诚恳,深入浅出,分析是非通俗易懂,说明利害真切感人。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①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②严格复核制度 各根据地都建立了严格的复核制度,如陕甘 宁边区规定各县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被告 是否上诉,都必须先行呈报高等法院复核批 准后才可以行刑。 ③简化诉讼审判手续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 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 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抗日 民主政权总结的一种审判方式。其核心精神是将中国共产 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中。这一方式 在各抗日根据地得到普遍推广。
马锡五审判方式特点: 简化诉讼手续,不拘形式,实行巡迥审判、就地审判; 深入农村和基层,调查研究; 在审判中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解决并纠正疑难与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该原则共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 化五个部分。 ①政权组织方面 《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 (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关于人民代表 的产生,《宪法原则》规定通过“普遍、直接、平 等、无记名”的方式选举各级代表,由各级代表会 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 代表对选举人负责。以上规定,逐步使参议会向人 民代表会议制度过渡,并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 了基础。ຫໍສະໝຸດ 3、对《宪法大纲》的历史评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 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他明确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 性质、任务、目的、组织形式和施政方针,对于各 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力 地推动了全国革命运动的发展,为以后的民主立宪 活动提供了宝贵历史经验。 然而,由于当时没有解决将马列主义理论同中国革 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问题,左倾路线在《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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