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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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
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
备;
•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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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 防疫条件:
•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
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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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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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的监管
• 监管的依据、组织方式和责任 • 监管的程序 • 监管的内容 • 动态监管 • 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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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依据、组织方式和责任
• 监管的依据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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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程序
•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 要有两名以上官方兽医 • 进行监管 • 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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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内容
•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办理 • 动物饲养场选址监管 • 动物饲养场布局监管 • 动物饲养场设施设备监管 • 配备兽医人员的监管 • 管理制度建立的监管 • 养殖档案的监管 • 免疫与标识的监管 • 动物饲养场病死动物处理的监管 • 动物进出场检疫的监管 • 其他动物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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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兽医人员的监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 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
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 •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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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
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
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
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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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与标识的监管
•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 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 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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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布局监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
以上的消毒池;
•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
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
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
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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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设施设备监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管理制度建立的监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 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 畜禽标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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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档案的监管
•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
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
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
他内容 • 《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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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 载明以下内容:
•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
•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 •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
•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
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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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选址监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
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
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
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
以上;
百度文库
•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
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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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办理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 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 理登记注册手续
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 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组织形式 县监督所:受理、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 基层动物防疫站:开展日常动物防疫监管 • 责任 1.实行“2、2、2”监管机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存档 2.对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产品储藏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管 3.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县监督所报告 4.完成县局、所交办的其他监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