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所有权之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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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所有权之成员权
摘要: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一条,是成员权人基于建筑物的物理构造、使用功能和权利归属的不可分性形成的
共同关系而彼此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只有加强对成员权的法
律保护,才能进一步维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体现广大
业主的意愿。关键词:建筑物所有权之成员权,性质,法例
一、成员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成员权的概念
建筑物所有权之成员权,亦称构成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
建筑物管理团队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成员权与专有权、
共有权明显不同的是,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权上财产权,而成员权
是业主们基于共同的财产而形成的身份权,是各区分所有人就共同关
系事务如何做出决定,以及该决定应如何被执行而享有的权利。
(二)成员权的内容
1、区分所有人作为成员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a、表决权。此为区分所有权人最重要的一项成员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参加区分所有权管理团体集会,对大会讨论的事项所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b、参与订立规约。即区分所有权人参加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之集会,参与订立规约的权利。
C、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此为成员权的一项相当重要的权利。(其与管理相关)
d、请求权。此即区分所有权人作为管理团体之成员而对公共管理事项及公共利益的应得份额所享有的请求权.。主要包括了请求召集集会的权利;请求正当
管理共同关系之事务;请求收取共用部分应得之利益;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之行为,并有权请求拍卖违反义务者之专有所有权,解除其共同关系;其他请求权。
2、区分所有人作为成员权人所承担的义务
a、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之集会所作出的决议的义务。
b、遵守管理规约之义务。
c、接受管理者管理的义务。管理者为执行管理业务之机关。其是由区分所有权人或法官任命而产生,执行区分所有权人集会决议,并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意思为职务行为之人。
二、成员权的性质
(一)成员权是基于区分所有权之专有和共有而产生的。成员权创立
的目的是为了区分所有人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专有权的行使和管理
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共有权的取得又赋予了成员权更加丰富的内
容,只有这样区分所有人作为团体的一员才可以对共同事务和共同财
产进行管理,而不单单是为了自身专有权的更好行使。
(二)成员权的权利主体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如上所述,建筑
物区分所有人因为取得专有权而享有了作为团体成员的资格,取得成
员权,所以,对于建筑物仅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人(使用人)
不享有此成员权。
(三)成员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作为建筑物团体的成员,
其享有对区分所有人团体的表决权、订约权、选举权以及决定团体管
理者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同时,其还要负有遵守订立的规约义务、
支付管理费用的义务等。
(四)成员权具有永续性、复合性,可以说物在权利即在,独立于专
有权与公有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三、成员权的法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成员权的行驶方式与规制的典型立法例: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23条1-3项,第24、28、29条。中国台湾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我国《物权法》。
注释:
1、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 655条,开近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之先河。后许多国家效仿。
2、1924年比利时开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别法之先河。后许多国家效仿。
3、见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64条。
4、对该规定的结识还有法国学者普鲁东与拉贝的共有权一元论。4、1965年,法国制定了新的《住宅分层所有权法》,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呢荣方面继承了1938年法律的二元论吗。见该法第2条和第3条。
参考文献:
【1】陈华彬,《物权法原理》
【2】梁慧性,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