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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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概述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票据这种支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票据这种实物相伴而生的就是票据权利,正确认识与票据权利相关的各项制度对于我们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拟从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种类,取得原则和救济方式几个方面来对票据权利进行简单介绍。

关键词:票据权利种类取得原则救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票据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专门调整票据行为的法律。这部票据法的制定,总结了我国应用票据的实践经验,还借鉴了国外票据法律的成功经验。它对规范票据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部法律中也不乏对票据权利的规定。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者无法偿付账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的的特征具体说来有四点:1,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普通债权的标的,可为物品交付、劳务提供、价款或酬金的支付等,而且不同标的的债权,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如本应支付酬金但无资金的,可以相当交换价值的物品抵债。票据权利,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绝不可以有任何变通。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一般金钱债权,如借贷所生借款偿还请求权,价款或酬金给付请求权等,均为有因金钱债权,债务人若能证明债权不存在或无效,虽有借贷合同或买卖、劳务等合同的书面形式,法律也不能强制债务人给付金钱。票据权利则具无因性,只依合法形式之票据,不问票据权利之成因。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定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票据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3,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一方面,持票人仅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不得为其他请求;另一方面,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已履行对价义务或负担对价义务。一般的债权,除少数单务之债外,债权人具有对价给付义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而自己不按债之内容给付的,债务人得为“对待给付抗辩”。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虽有“对票据的抗辩权”、“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权”,但不得有“对待给付抗辩权”。4,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权能。如前文票据意义中所述,持票人有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可行使追索权。票据法学上,把付款请求权叫做“第一次请求权”,把追索权叫做“第二次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是票据权利本身之功能。民法上的一般债权,是一次性的请求权,没有追索权效能。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

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可以将票据权利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所谓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所谓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而所谓辅助票据权利则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维持票据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据上固有的权利。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

依据权利的具体形式可以将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关于付款请求权,其构成要件有: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失。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由于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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