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型政府的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考
建设法治型政府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核心是建设有限和有为相结合的服务型政府。
作为刚经过机构调整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照《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当前要抓好以下几个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发展。
一、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着力打造有限政府。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地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将企业年检改为年度申报制,实质上是政府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职能,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一切知识、技术、资本活力竞相迸发,让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一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长期以来,工商部门以一种“不放心、怕出事”的心态监管市场主体,形成了“人盯人、保姆式”的监管模式,面对数量飞速增长的市场主体,呈现出力不从心的疲态。
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可以把政府不该管的、股东能相互监督的、企业能自我治理的、社会能自我管理的,统统还给企业、还给社会,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格局,释放政府有限的行政资源。
二要依法放权,厘清权责。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工商部门的自我革命,要在立法保障的前提下,明确改革的性质,统筹好宽进与严管、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商事登记制度与信用体系建设等关系,避免政府监管失位、缺位。
三要创新机制,规范监管。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宽进严管”,目的是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准入门槛的降低意味着后续监管工作责任重大,以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来推进监管,可以使严管制度与执法力量相匹配,在“服务发展”和“规范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编织严密的市场监管网。
二、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打造效能政府。
为强化食品监管工作,减少监管环节,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完成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机构、队伍的整合,下一步要对监管模式、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应急处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一要整合监管模式。
2003年开始实行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中,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形成了各自的监管特点,比如质监部门在生产领域邀请系统外专家进行现场审核严把准入关,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建立电子监管系统的探索,食药监部门在农村建立了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
要对不同的监管特点进行整合,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二要整合信息资源。
信息共享是政府与社会协同监管的重要保障条件,构建与公众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大溯源管理食品的范围与普及程度,方便消费者通过专门溯源查询网站了解相关食品信息,充分发挥社会监管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无可替代的优势。
三要构建应急处理体系。
要围绕信息收集、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故恢复等环节,逐步建立起应急计划、应急训练、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做到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
三、推广消费维权枫桥经验,着力打造服务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不能仅仅关注于政府自身建设,更要创新社会管理、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运用和发扬“枫桥经验”,依靠和发动群众,使消费维权工作群众性社会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就地解决的消保工作格局,是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服务政府的需要。
一是维权网络的职能法治化。
县乡村三级消费维权网络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为前提和保障,在有机结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其他调解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多层次、专业化的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是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定的服务职责。
二是维权
网络的平台法治化。
******市政府于2012年建立了由工商、发改、农业、质监、卫生等14个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搭建起行政部门信息互通、合力调处的消费维权协作平台,推行一个口径受理,第一时间分流办理的无障碍维权模式。
维权协作平台的建立,意味着管理和资源的整合,维权网络的法定化,对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维权网络的保障法治化。
政府服务需要资源和保障,足够有效的保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支撑点,要争取以立法形式对消费维权网络予以财政保障、组织保障、监督责任保障,将消费维权工作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政府推动,全社会共同负责的维权合力。
四、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着力打造阳光政府。
2月4日,国务院批转了《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直以来,司法界有种观点认为,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对当事人的二次处罚,因此,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只是将处罚结果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开,意味着执法行为将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将对遏制违法犯罪、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科学执法、公正执法、阳光执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一是要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范围。
除了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外,不仅要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还要公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信息。
二是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传统媒体进行信息公开,还要借力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快捷高效公开政府信息。
五、理顺权责强化行政监督,着力打造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是责任的政府,在推进权力运行法治化同时,要以考核问责为手段推进权力监督法治化,既要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更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问责体系。
一要从“事后问责”向“常态问责”延伸。
建立问责启动机制,明确问责事项范围,推动问责常态化。
二要从“随意问责”向“规范问责”延伸。
建立量化问责机制,让“该不该追究责任”、“向谁追究责任”、“追究多大责任”具备明确度量标准。
三要从“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延伸。
拓宽公众参与问责的渠道,充分发挥行政体制外部的问责主体的监督、问责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问责机制。
四要从“过错问责”向“绩效问责”延伸。
积极探索绩效评估机制与评估结果运用机制,实现问责与治庸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