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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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导论introductio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
·国际法没有国内法的特征,没有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
tasks: introduction to the course + introduction to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导论)
一、introduction to the curriculum
·general theory(总论):国际公法+国际法主体+国际责任
·branch theory(分论):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外交领事关系法+条约法+争端解决+武装冲突法
二、introduction to Public Int’l Law
·历史发展+国际法性质与基础+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渊源与编撰+基本原则
·国际法主体:主体+国家+承认与继承
三、some concepts 基本概念
·中文:万国公法——国际法
·英文: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罗马
law of nations(万国法)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为了区分公法和私法
·定义:international law is a body of principles, customs and rules recognized as effectively binding obliigations by sovereign states and such other entities as have granted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国际法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基本特征: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
3)国际法由于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domestic(municipal) law国内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vs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对于私人关系的不同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冲突。
但是各国在解决某些法律冲突方面形成国际习惯或者订立国际条约,这方面的国
际私法就称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四、nature and legal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性质与法律基础
·国际法的法律性
1)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或或者soft law
2)争议:如果用国内法的观点去判断和评价的话,国际法不是法;违反国际法的情形有时不能得到制止或纠正
3)违法不等于无法
·国际法的国际性(普遍性)
1)社会基础的国际性:几乎涵盖世界上所有国家,摆脱欧洲中心性质普遍国际社会
2)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3)形成方式的国际性近代国际关系的产物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的民族国家主权,近代国家由此产生。
4)国际政治
·独特的法律体系
·法律基础:
1)传统观点:格劳秀斯(理性+常识)、自然法学说、实在法学说
2)现代观点:新自然主义(社会连带学说、规范政策说)、新实证主义(权力政治+政策定向说)
3)各国意志的协调
五、历史发展
·16世纪万民法;1625年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万国法;1648年威斯特伐
利亚合约;1919年一战结束;1945年联合国成立
·三十年战争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被认为是近代意义上真正的条约,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数量、面积、影响、从共存到合作
·中国国际法发展历史:
六、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unicipal law and Int’l law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元论:同一法律体系(实际是地位问题)
二元论:不同法律体系
1)渊源不同:国内法来自国内立法;国际法来自国际习惯与条约
2)调整社会关系不同:国内法调整国内个人之间关系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国际法调整国家间
3)法律实质不同:国内法上级对下级;国际法平行。
联系论: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又相互联系。
·国内法和国际法通过国家相互联系,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也是国际法的参与者与制定者。
·所以制定国内法时考虑国际法,反之亦然,两者之间互相吸收营养,充实发展。
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内法在国际法中的实践
An international tribunal will have cause to examine domestic legislation closely to discern the practice of states.
一个国际法庭将有理由仔细审查国内立法,以查明各国的做法。
·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实践
1)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规则只要不与现行国内法相冲突,则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但是在国际法上,想要说明一项法则符合国际习惯,是非常困难的。)2)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纳入(俄罗斯)、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自动执行条约+非自动执行条约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效力关系:国内法优于条约(委内瑞拉)、地位相同(韩国)、条约优于国内法(法国)、条约优于宪法(荷兰)、不确定(日本)
·但是国家不能以国内法的规定作为违反或规避所承担国际义务的根据。
七、中国的实践
·国际惯例
纳入: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关系:国内法——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
1)相关事项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外国人或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2)未尽事宜的直接适用(国内法没有规定的,如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问题,根据国际法行使)
3)冲突的优先适用(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适用方式:纳入为主、纳入与转化相结合的混合方式
·效力关系:平等、优于相关国内法。
本课重点: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际法的起源与发展情况;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