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
*名:***
系别:政法系
科目:国际法
班级:政法系2010级专升本班
学号: ************
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
【论文摘要】
“二战”后,人权的保护由国内法领域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人权在国际层面的保护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至少在三个问题上,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陷入了困境:一是全面、普遍性的人权国际法律保护制度的稀缺与适用上的困难;二是基于人权与主权关系孰高孰低命题的争论;三是有关人权普遍性问题的争论。可以预见,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剧的今天,人权的国际保护在21世纪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但其前提是,国际社会只有在多元、不同文化的背景下,利用或完善现有国际人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展开人权对话与交流才是有效促进人权国际保护的唯一途径。
关键词:人权国际保护主权
人权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而人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法律概念或理论体系则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的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人人基于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平等和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人权的概念事实上是不断发展、充实、完善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甚至不同的国家,人权都有着不完全相同的含义。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开始作为人权的内容日益受到重视。二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集体人权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国际和平与安全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受保护的人权的范围。人权的概念和理论的实质显然在于人权之保护,在人权概念和理论不断得到充实和深化的同时,人权的保护也经历了从国内保护到国际保护的发展过程。
就人权的国内保护而言,以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关于关于人权保护的论述为先导,以美国1776年《弗吉尼亚的权利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及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等国内法文件的相继诞生为契机,明确承认并特别保护基本人权的做法,开始在许
多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体现,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体制逐渐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得以确立。从发展过程来看,人权的国内法保护和国际法保护并不同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被当作纯粹的国内法管辖的是想来对待的。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有关人权保护的条约规定还是及其零散的,且明显的对象和地理范围,人权保护还只是刚刚开始由国内法进入国际法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意法西斯的军国主义独裁统治和野蛮侵略给各国人民带来了空前灾难,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遭到严重侵犯。有鉴于此,通过建立新的国际保护机制以保护和维护基本人权的思想在二战后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如《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要求各国:“促成国际合作······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1948年,联合国大会发布了著名的《世界人权宣言》。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民族独立民族解放运动的推进,世界范围争取人权的思想、理论和运动也继续发展。经过半个多世纪,以前述宣言和条约所包括的原则为基础,人权的国际保护体系逐渐形成,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独立分支,也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方式
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实践来看,可以认为,目前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保护方式:
1、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保障人权和改进国内的人权状况。一般情况下,各国在承诺依公约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国内法保护人权的同时,还在条约中做出自我限制,接受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制度、缔约国来文制度、个人申诉制度,承认依据条约而成立的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缔约国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审议、调查甚至决定采取制裁措施,以及接受公约因条约的解释和实施而产生的争端的程序。显然,此种情况下的国际保护是在国家承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
2、国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但根据该国所确认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保护人权。然而,由于对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规则的认定存在分歧等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可能会认为一国国内发生的事件侵犯了“国际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所保护的基本人权,从而采取谴责、施加压力或提请联合国大会、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或安理会审议等国际监督措施以施加影响。
二、国际人权的分类及其基本内容
基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人权作出不同的分类,《世界人权宣言》采用了将人权分为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两分法。而基于享有人权的主体的不同,还可以把人权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一> 《世界人权宣言》采用的两大类人权划分法
《世界人权宣言》首创了两大类人权的划分方法,一类为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很多西方人权学着接受《宣言》的划分法,认为这种划分法与社会关系结构原则相适应,每类权利表明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功能。
1、公民和政治权利
公民和政治权利主要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主要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条约》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根据这种权利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并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
<二>、基于享有人权的主体所做的分类---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1、个人人权
个人人权泛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即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2、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泛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以及以每一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人员的名义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近年来,随着国际人权概念的发展,出现强调优先保护集体人权的主张。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已不是单纯的个人权利,更重要的是集体的人权。集体人权主要包括:民族自决全、生存权和发展权、环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