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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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
*名:***
系别:政法系
科目:国际法
班级:政法系2010级专升本班
学号: ************
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
【论文摘要】
“二战”后,人权的保护由国内法领域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人权在国际层面的保护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至少在三个问题上,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陷入了困境:一是全面、普遍性的人权国际法律保护制度的稀缺与适用上的困难;二是基于人权与主权关系孰高孰低命题的争论;三是有关人权普遍性问题的争论。
可以预见,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剧的今天,人权的国际保护在21世纪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但其前提是,国际社会只有在多元、不同文化的背景下,利用或完善现有国际人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展开人权对话与交流才是有效促进人权国际保护的唯一途径。
关键词:人权国际保护主权
人权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而人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法律概念或理论体系则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的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人人基于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平等和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概念事实上是不断发展、充实、完善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甚至不同的国家,人权都有着不完全相同的含义。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开始作为人权的内容日益受到重视。
二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集体人权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国际和平与安全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受保护的人权的范围。
人权的概念和理论的实质显然在于人权之保护,在人权概念和理论不断得到充实和深化的同时,人权的保护也经历了从国内保护到国际保护的发展过程。
就人权的国内保护而言,以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关于关于人权保护的论述为先导,以美国1776年《弗吉尼亚的权利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及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等国内法文件的相继诞生为契机,明确承认并特别保护基本人权的做法,开始在许
多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体现,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体制逐渐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得以确立。
从发展过程来看,人权的国内法保护和国际法保护并不同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被当作纯粹的国内法管辖的是想来对待的。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有关人权保护的条约规定还是及其零散的,且明显的对象和地理范围,人权保护还只是刚刚开始由国内法进入国际法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意法西斯的军国主义独裁统治和野蛮侵略给各国人民带来了空前灾难,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遭到严重侵犯。
有鉴于此,通过建立新的国际保护机制以保护和维护基本人权的思想在二战后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如《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要求各国:“促成国际合作······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1948年,联合国大会发布了著名的《世界人权宣言》。
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民族独立民族解放运动的推进,世界范围争取人权的思想、理论和运动也继续发展。
经过半个多世纪,以前述宣言和条约所包括的原则为基础,人权的国际保护体系逐渐形成,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独立分支,也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方式
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实践来看,可以认为,目前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保护方式:
1、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保障人权和改进国内的人权状况。
一般情况下,各国在承诺依公约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国内法保护人权的同时,还在条约中做出自我限制,接受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制度、缔约国来文制度、个人申诉制度,承认依据条约而成立的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缔约国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审议、调查甚至决定采取制裁措施,以及接受公约因条约的解释和实施而产生的争端的程序。
显然,此种情况下的国际保护是在国家承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
2、国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但根据该国所确认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保护人权。
然而,由于对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规则的认定存在分歧等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可能会认为一国国内发生的事件侵犯了“国际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所保护的基本人权,从而采取谴责、施加压力或提请联合国大会、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或安理会审议等国际监督措施以施加影响。
二、国际人权的分类及其基本内容
基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人权作出不同的分类,《世界人权宣言》采用了将人权分为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两分法。
而基于享有人权的主体的不同,还可以把人权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一> 《世界人权宣言》采用的两大类人权划分法
《世界人权宣言》首创了两大类人权的划分方法,一类为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很多西方人权学着接受《宣言》的划分法,认为这种划分法与社会关系结构原则相适应,每类权利表明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功能。
1、公民和政治权利
公民和政治权利主要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主要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条约》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根据这种权利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并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
<二>、基于享有人权的主体所做的分类---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1、个人人权
个人人权泛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即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2、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泛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以及以每一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人员的名义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国际人权概念的发展,出现强调优先保护集体人权的主张。
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已不是单纯的个人权利,更重要的是集体的人权。
集体人权主要包括:民族自决全、生存权和发展权、环境权。
三、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主要以《联合国宪章》为先导,以“国际人权宪章”为核心,辅之以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禁止酷刑,保护难民妇女和儿童权益等各专门领域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逐渐发展和形成的。
<一>、《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保护的主要规定和保护机制
《联合国宪章》把“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作为《宪章》的宗旨之一。
它规定要“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规定联合国大会应发动研究,做成建议,以“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规定经社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及维护起见,得做成建议案”。
《联合国宪章》至今已经得到了190多个联合国会员国的一致同意,这为国际社会采取集体行动维护人权、促进人权保护提供了合法的依据,人权国际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个别国家的随意行为的缺陷,开始步入正规化、合理化的轨道。
到目前为止,联合国系统内已建立了40多个人权机构,1993年又设立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负责处理人权事务。
联合国对于制止略战争,反对殖民主义,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联合国宪章》及其后国际社会对人权国际保护机制的不断改革,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日趋合理。
从联合国成立至今,人权国际保护领域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联合国通过组织召开两次全球范围的世界人权大会和其他各种类型的国际人权会议,制定和公布大量的国际人权宣言和决议,推动了世界人权事业的研究和宣传。
在联合国主持之下,国际社会制定了大量国际人权公约,其中一些重要的公约已经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可,各国自愿加入公约,承担起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一些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执行机构,如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建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建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设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建立的消除对妇女妓视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设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建立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等遇或处罚公约》建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经济、社
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建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等。
联合国积极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向各国提供人权保护方面的咨询、培训,改善各国国内人权保护条件。
对于存在严重侵犯人权问题的国家,联合国还通过批评、谴责甚至是制裁的方式,促使这些国家改变对人权的态度。
<二>、各专门领域人权国际保护机制
二战结束以来,由于国际社会的不懈努力,有关的各专门领域的人权保护机制逐渐得以形成、发展和完善,各国相继在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保护难民权利,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禁止歧视妇女和保护妇女权利,保护儿童权利,国际人道主义法等各个专门领域确立了种种人权保护制度。
四、中国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世界人权宣言》问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差不多在同一时间。
半个世纪过去了,世界以《世界人权宣言》为起点在人权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而中国则以新社会的诞生为起点,人权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991年11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白皮书从不同侧面向世界表明,新中国的人权理论和实践充分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为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以目标所做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就。
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以生存权和发展权。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旧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
因此,危害中国人民生存的,首先是帝国主义的侵略。
从1840年到1949年的110年间,英、法、日、美、俄等帝国主义列强先后对中国发动过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仅在1937年天始的日本帝国主义的全面侵华战争中,就有3500万中国人被希害。
帝国主义还强迫中国签订了1100多个不平等条约,国家主权丧失,社会财富遭洗劫,使中国人民失去了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使占人类总数近四分之三的中国人民第一次真正享有了应有的人格尊严,生命安全获得了根本保障。
之后,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作为关等大事,经过50年的经济建设,已基本解决了11亿人口吃饭、穿衣问题,而且在走向小康水平。
除此,共和国在法律上对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劳动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少数民族权利,妇女、儿童、残疾人以及司法中的人权保障都做了明确规定并星到了全面发展。
体现中国人民民主权利的选举制度,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选举不受金钱的操纵,当选代表来自各阶层、各行业。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杈领域的活动,也十分尊重国际上的有关人权公约,自1980年起先后批准加入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和协定书。
并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
中国政府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连续8次挫败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提出的人权反华议案。
中国主张的人权,不只是生存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权.社会主义中国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使全体劳动者获得在经济上平等发展的权利. 中国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既不脱离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搞私有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通过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使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为劳动人民共同占有. 劳动人民享有对生产资料管理、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 不论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根据宪法,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的含义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维护个人人权、改善人权状况、促进人权发展等方面,已经取得巨大的成就。
当然,人权保障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
不可否认,中国目前还存在着资源匮乏,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政治体制改革尚待完善,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的有效机制还需进一步加强等诸方面的问题,因此,广泛深入的总结和吸取各国宪政制度的经验教训,力求人权价值得到根本的保障和实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里,仍然是中国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国际人权文件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刘升平、夏勇主编:《人权与世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5、白桂梅、龚刃韧、李鸣等编著:《国际法上的人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