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压车间环境保护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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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压车间环境保护导则

JB/T 605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92—05—05批准1993—07—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冲压车间环境保护的基本概念和要求、环境保护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板料以及金属型材的冲压车间(或工厂,下同)。也适用于工业企业中新建、改建和扩建冲压车间(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和原有冲压车间的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统称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22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 8176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007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J 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 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 19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4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102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GBJ 122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JB 3623 锻压机械噪声测量方法

ZBJ 62 006 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 231(一)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通用规定

TJ 231(三)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机械压力机、空气锤、液压机、铸造设备安装

3 基本概念和要求

3.1 本标准“环境保护”一词包括的内容如下:

a.以劳动保护为目的,保护车间内的作业环境,使之符合工业卫生要求,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b.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保护自然环境,防止受到破坏和污染,使之更好地适应人们的劳动、生活和自然界生物的生存;

c.介于a、b之间的局部区域环境保护,使之更好地适合于人们的劳动、工作和生活。3.2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编制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当车间作为工厂一个生产单元、综合治理对象时,报告书应有专门的章节;当车间作为一个独立的工厂时,应有专门的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格式和审批要求,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3.3 环境保护首先应从污染源上控制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污染和危害(以下简称污染),以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污染的工艺和设备。当工艺和设备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治理污染。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4 作业场所的环境保护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方法和治理效果进行综合分析。积极

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技术,以求得到最佳的治理效果。

3.5 对少数工艺设备,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时,应对操作者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3.6 污染源较多较大的车间,应设置在工业集中区,不得选择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地区(例如居民区);无污染或低污染的车间,应避免设置在污染较大的地区,并应远离铁路、公路干线和机场。

3.7 产生污染较大的工艺和设备,以及某些工业废渣、废液等,应进行专业、厂际或地区协作,以便集中治理,减少污染源,或集中利用。

3.8 车间的环境保护,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

4 噪声控制

4.1 当车间噪声为工厂的主噪声时,噪声辐射厂界毗邻区域的噪声级,须符合GB 3096的规定。

当车间噪声不为工厂主噪声,但噪声辐射厂界毗邻区域的噪声级超过GB 3096的规定时,应随同主噪声进行综合治理。

4.2 车间噪声辐射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级不得超过GBJ 87第2.0.1条的有关规定。4.3 车间内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其限值不得超过90dB(A)。

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车间,根据实际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值。例如,每天接触噪声4h,允许噪声限值为93dB(A)等。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超过115dB(A)。

4.4 产生噪声并成为工厂主噪声的车间,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区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侧;低噪声车间应设置在周围主要噪声源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4.5 产生噪声的车间的总平面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a.结合功能要求,合理进行声学分区,即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

b.车间内主要噪声源应相对集中布置在厂房的一隅,并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c.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宜布置在周围有对噪声不敏感的较为高大的朝向有利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处;

d.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辅助部门如仓库、料场等;

e.地形起伏较大的厂区,车间宜低位布置。

4.6 当按4.5条各项原则仍达不到噪声控制设计标准时,宜设置隔声屏障或在各厂房或建筑物之间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4.7 产生高噪声厂房的建筑体型、朝向、门窗等应合理设计,以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4.8 优先选用无噪声或低噪声设备。

4.9 压力机的噪声限值应符合ZB J62 006的规定,其测量方法按JB 3623有关规定进行。4.10 发展无噪声或低噪声压力机。设备设计、制造或改装时,应尽可能采取下列措施,以消减压力机的噪声:

a.以带传动代替齿轮传动;

b.以斜齿轮或人字齿轮代替直齿轮,并提高传动齿轮的重叠系数,降低啮合摩擦;

c.以材料内耗大的高分子非金属(例如尼龙或夹布胶木等)齿轮代替金属齿轮;

d.以摩擦离合器代替刚性离合器;

e.以液压传动代替机械传动,液压控制系统应有延缓卸荷装置;

f.提高相对运动件的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

g.飞轮和传动系统加装隔声罩等。

4.11 发展无噪声或低噪声冲压工艺,尽可能采取下列措施消减冲裁噪声:a.采用刚度和压力较大的压力机,使冲裁力不超过压力机公称力的2/3;

h 采用斜刃或阶梯冲头冲裁厚大工件,以降低冲裁力;

c.采用避振器或其他缓冲装置,延长冲裁力消失时间,防止突然卸载;

d.对材料或工件、冲模刃口或冲头涂敷润滑剂,用公称力和刚度更大的压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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